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優秀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接觸并使用通知的人越來越多,通知是向特定受文對象告知或轉達有關事項或文件,讓對象知道或執行的公文。那么一般通知是怎么寫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優秀,歡迎閱讀與收藏。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優秀1
xx縣衛計系統全體干部職工:
大家好!
20xx年春節即將來臨,燃放煙花爆竹的高峰期將至。煙花爆竹燃放時將產生Pm10、Pm2.5等大量可吸入顆粒物及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氣體,加重霧霾天氣的發生。產生的廢棄物不僅影響了市容環境,也增加了環衛工人的工作負擔。燃放煙花爆竹所引發的火災、人員傷亡事故時有發生,安全隱患不容忽視。
為了最大限度降低煙花爆竹造成的環境污染,使大家過一個低碳、祥和、文明、健康的節日,讓我們的天更藍,環境更美,空氣更清新,人民更健康,為此,特發出如下倡議:
一、衛計系統干部職工要從自身做起,自覺做到不購買、不燃放煙花爆竹。盡可能采用電子爆竹、喜慶音樂、鮮花等新穎、安全、低碳的方式來歡度佳節,少一份霾多一片藍,盡己之力守護藍天碧水。
二、衛計系統干部職工要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積極向身邊親人、朋友宣傳燃放煙花爆竹的危害,勸阻親朋好友不燃放、少燃放煙花爆竹,引導他們文明過節,形成人人參與愛護環境的良好氛圍,自覺追求低碳環保的生活方式。
三、衛計系統干部職工要模范遵守縣政府關于在主城區(東起義澠交界處以西、西起池底連霍高速以東、北起連霍調整以南、南起南澗河以北)絕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主動勸阻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自覺落實煙花爆竹管控工作。
為了我們向往的.藍天,為了我們健康的身心,讓我們積極行動起來,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積極傳遞環保正能量,在節日期間不燃放煙花爆竹,攜手營造安全、綠色、文明、環保的節日氛圍,為美好家園建設貢獻一份綿薄之力!
祝大家節日快樂、身體健康、闔家歡樂、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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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月x日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優秀2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預防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陜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條市區范圍內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①國家機關、部隊駐地、學校、幼兒園、醫院、療養院、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
②車站、廣場、公園、停車場、商場、賓館酒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網吧、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
③城市道路、橋涵、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
④加油站、液化氣站、天然氣站、加氣站、燃氣管網及其配套設施周邊區域;
⑤山林(臺塬)、倉庫、輸變電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周邊區域;
⑥文物保護單位和旅游風景名勝區;
⑦居民住宅小區;
⑧經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園路、高新大道、東風路、金臺大道、大慶路、行政大道、陳倉大道西環路口至東門十字的沿街區域。
第二條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啟動后,嚴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條除第一條規定區域外,市區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允許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節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婚喪嫁娶活動可以在指定地點少量燃放煙花爆竹。
公安、環保等部門應大力宣傳大面積、階段性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的危害,大力倡導用更環保的電子鞭炮、電子禮花來代替煙花爆竹作為節日慶祝工具。
第四條市區煙花爆竹銷售、舉辦焰火晚會活動依法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五條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人群密集場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影響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內的樓道、陽臺、窗口、屋頂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條公安、安監、工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管,組織查處非法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占道擺攤設點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七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金臺區、渭濱區、陳倉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環保、園林環衛等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各鎮政府(街辦)、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倡導廣大市民增強安全、環保、文明意識,盡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嚴禁我市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公款購買和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黨員干部應帶頭執行本通告規定。
第十二條各縣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通告,分別劃定縣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并采取積極措施予以落實。
第十三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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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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