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的通知通用
在現實社會中,我們可以使用通知的機會越來越多,上級單位向下級單位對某一項工作的布置、要求、意見等往往用通知的形式傳達。你所見過的通知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的通知通用,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的通知通用1
校屬各單位、各位師生員工、家屬區住戶:
根據《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政府令20xx第217號),自20xx年1月1日起鄭州市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為切實做好我校相關工作,現將具體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圍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兩校區校園內(含花園校區家屬院、龍子湖校區教師周轉房區、教學區、學生生活區及操場、道路等公共部位)。
二、禁放時間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
三、具體要求
校屬各單位應積極開展關于禁放規定的'宣傳教育工作,嚴禁師生員工及家屬子女在校內燃放煙花爆竹;同時門衛及巡邏人員應加強巡查工作,嚴禁校外人員到校內燃放煙花爆竹。
四、處罰
凡在校園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將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敬請廣大師生員工、住戶自覺遵守,維護校園良好秩序。
通知人:
日期: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的通知通用2
為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大氣污染,預防火災等安全事故發生,保障群眾健康,全力打造潔凈、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縣政府決定在劃定的區域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襄汾縣主城區范圍以內:東至上莊、柴村;西至西外環;南至解村坡、紡織廠;北至襄臺線,含上述四至道路。
二、限制燃放時間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凡我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發布紅色、橙色、黃色預警公告起至解除預警(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三天除外),一律禁止燃放。
三、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任何時間內在以下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高鐵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四、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時間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時間、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局根據《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引起火災或者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廣大市民要移風易俗,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共同維護城市公共環境。
八、對在限制區域、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勸阻和舉報,舉報電話:110。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通知人:
日期: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的通知通用3
為了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預防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陜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陜西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第一條市區范圍內的下列地點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①國家機關、部隊駐地、學校、幼兒園、醫院、療養院、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②車站、廣場、公園、停車場、商場、賓館酒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網吧、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③城市道路、橋涵、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④加油站、液化氣站、天然氣站、加氣站、燃氣管網及其配套設施周邊區域;⑤山林(臺塬)、倉庫、輸變電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周邊區域;⑥文物保護單位和旅游風景名勝區;⑦居民住宅小區;⑧經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園路、高新大道、東風路、金臺大道、大慶路、行政大道、陳倉大道西環路口至東門十字的沿街區域。
第二條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啟動后,嚴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條除第一條規定區域外,市區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允許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節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婚喪嫁娶活動可以在指定地點少量燃放煙花爆竹。
公安、環保等部門應大力宣傳大面積、階段性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的危害,大力倡導用更環保的電子鞭炮、電子禮花來代替煙花爆竹作為節日慶祝工具。
第四條市區煙花爆竹銷售、舉辦焰火晚會活動依法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五條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人群密集場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影響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筑物內的樓道、陽臺、窗口、屋頂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條公安、安監、工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管,組織查處非法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占道擺攤設點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七條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條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金臺區、渭濱區、陳倉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環保、園林環衛等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各鎮政府(街辦)、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環境保護和大氣污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倡導廣大市民增強安全、環保、文明意識,盡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嚴禁我市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公款購買和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黨員干部應帶頭執行本通告規定。
第十二條各縣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通告,分別劃定縣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并采取積極措施予以落實。
第十三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告。
通知人:
日期: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的通知通用4
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進一步改善空氣質量,推動文明城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泰安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市政府決定實行煙花爆竹禁燃禁放措施,特通告如下:
一、城區東至潮汶路、南至泰肥一級公路、西至孫牛路、北至泰肥鐵路線合圍區域內,以及市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市經濟開發區、化工產業園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禁放區之外的下列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高速公路、立交橋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四)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和存儲場所;
(五)加油(氣)站、液化氣供應站(點)、油庫、重要物資倉庫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和儲存單位(場所)及輸油(氣)管道安全保護區;
(六)變電站、高壓線等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七)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養老機構、福利院等;
(八)風景區、山林、綠地、公園、苗圃等;
(九)銀行、停車場(庫)、商場、影(劇)院、集貿市場、公共娛樂場所、公共文化設施(場所)、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
(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樓梯、屋頂、陽(涼)臺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現場。各鎮(街道)政府(辦事處)根據需要可以劃定其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并向社會公布。前款所列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當設置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識,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重污染天氣黃色以上預警期間以及中考、高考期間,全市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三、在本市運輸煙花爆竹應當依法經公安機關許可,并按照許可的路線運輸。途經禁放區以內道路的,運輸煙花爆竹車輛不得停留。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場所和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禁放區內違規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的,由應急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五、公安、應急管理、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將持續開展煙花爆竹“打非”專項行動,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六、廣大市民、單位應當自覺遵守禁燃禁放規定,全市黨員干部、青年團員、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模范遵守、積極宣傳禁燃禁放規定。
七、對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生產、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行為,任何人都有權予以制止或通過110報警電話等方式舉報。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通知人:
日期: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的通知通用5
廣大市民朋友們:
為貫徹落實市(區)黨委、政府要求,在城市建成區除元旦、春節、元宵節外所有時間內,全面落實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傾力打造宜居宜業宜游幸福家園,建設天藍水清城綠花香的美麗金昌。我們倡議:
一、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踐行者。廣大市民朋友們要自覺保護環境,做到不買賣、不存放、不燃放煙花爆竹,進入新時代,引領新風尚,采用電子爆竹、喜慶音樂、懸掛燈籠等安全、環保、低碳的方式表達情感,積極愛護市容環境,爭做明守法公民,盡己之力彰顯全國明城市市民的良好素質。
二、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者。廣大市民朋友們要樹立主人翁意識,厚植家園情懷,帶頭爭做“禁燃”工作的監督員,積極協助配合相關單位和部門工作,對違反“禁燃”法規的行為,主動勸阻,積極舉報,共同抵制燃放煙花爆竹的不明行為,徹底消除安全隱患,共同呵護好我們賴以生存的'美麗家園。
三、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者。廣大市民朋友們要切實增強保護金昌生態環境的責任感、使命感、緊迫感,以自己為中心,利用微博、微信等新興傳播平臺,逐步擴大宣傳半徑,影響和感染身邊的親朋好友支持和參與“禁燃”工作,形成人人宣傳、人人支持、人人參與的良好社會氛圍,凝聚起保護環境的正能量。
市民朋友們!讓我們從自我做起,從身邊做起,從點滴做起,以一言一行助力“健康之區”建設,用實際行動守護碧水藍天,為加快轉型發展,決勝全面小康,建設幸福美麗金昌作出應有的貢獻!
通知人:
日期: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的通知通用6
尊敬的業主/住戶:
在新春佳節來臨之際,金港城服務處全體員工提前給您拜個早年,祝您和您的家人身體健康,萬事如意!為了使大家度過一個安全、歡樂、祥和的春節,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同時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服務處針對燃放煙花爆竹事宜特提醒如下:
1、小區公共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2、禁止在私家陽臺、露臺、公共觀景陽臺、天臺、樓道上燃放煙花爆竹,以免發生火災和傷人事故;
3、春節期間,服務處將加大園區巡視對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將及時勸阻、制止,在此過程中請您配合支持我們的工作。
4、近來全國大部分地區空氣污染嚴重,為了您和您家人的身心健康,服務處呼吁每個家庭控制煙花爆竹的燃放,還大家一個清澈、潔凈的空氣環境;謝謝大家的配合!
有您的支持與配合,我們會做得更好!
恭祝:新春快樂,闔家幸福!
通知人:
日期: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的通知通用7
尊敬的業主朋友們:
值此新春佳節來臨之際,寧駿物業服務中心全體員工祝您:新春快樂、闔家安康!春節是我國的傳統節,燃放煙花爆竹的方式歡慶傳統節日,營造喜慶氣氛。然而集中燃放煙花爆竹不僅易引發火災,造成人身傷亡事故和財產損失,還帶來了空氣污染、噪聲污染等環境污染問題,危害身體健康,為使廣大度過一個快樂和諧、安全的新春佳節,為此服務中心提示各位業主務必注意以下安全事項:
1、請您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2、為確保節日安全和社區和諧,小區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屆時物業服務中心加大園區巡視,勸阻、制止在小區內燃放煙花爆竹。
3、樓外、樓梯間、公共區域及陽臺也不得堆放任何易燃、易爆等物品,以免造成火災隱患和不必要的損失
4、請您務必以公共利益為重,切勿在家中或樓道公共區域放置煙花爆竹;家中已經購買并存放煙花爆竹的`,請您從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視,務必自行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以免發生火災隱患。
感謝您為共建溫馨和諧社區付出的努力。
通知人:
日期: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的通知通用8
為了進一步鞏固大氣污染治理工作的成果,讓廣大市民過一個平安祥和的春節,今將《衡水市人民政府關于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再度發布,望廣大市民自覺遵守。
為防止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切實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大氣和噪聲污染,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5號)、《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0631-20xx)的相關內容和要求,市政府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現就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衡水市市區東西南北環城路以內、各縣市區主城區區域為煙花爆竹的限放區。
二、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以下簡稱春節期間)
在限放區域內,每年春節期間即:農歷臘月三十(除夕)和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五、十五7時至22時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省、市政府發布重污染天氣III級及以上預警期間,預警區域內全面禁放。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除每年春節期間允許燃放的時間外,其余時間一律不得燃放任何煙花爆竹。
四、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
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春節期間,以下區域場所禁止燃放:
(一)黨政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公園、商場、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檔案館、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火車站、汽車站等單位場所及周圍50米內;
(二)加油站、液化氣站、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及其周圍100米內;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電信、郵政、金融單位、電力、通訊線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
(四)重要軍事區域;
(五)10層以上或高于24米的建筑物安全距離25米范圍內; (六)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或高層建筑,在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點防火區;
(八)市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五、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品種
禁放期間(除春節期間外),禁止燃放所有品種的煙花爆竹及其替代品如電子禮炮、電子鞭炮等。
限放期間(春節期間),可以燃放的品種只限于個人燃放類的C級以下產品,所有A級、B級煙花爆竹產品一律禁止燃放(正規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標注A、B、C、D級)。
六、對焰火燃放的規定
組織焰火晚會和大型燃放活動必須經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審批核準并領取《焰火燃放許可證》。
七、允許燃放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事項
社會各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要做到:避免酒后燃放煙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護。
八、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與處罰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罰款或行政拘留。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通知人:
日期: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的通知】相關文章: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的通知11-24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通知08-16
禁止煙花爆竹燃放的通知05-24
小區煙花爆竹禁止燃放通知02-28
小區煙花爆竹禁止燃放通知12-16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12-16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知11-29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知12-20
社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知12-05
小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通知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