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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禁放煙花爆竹取消通知

            時間:2025-08-18 08:24:04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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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放煙花爆竹取消通知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我們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觸到通知,通知是向特定受文對象告知或轉達有關事項或文件,讓對象知道或執行的公文。那么,怎么去寫通知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禁放煙花爆竹取消通知,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禁放煙花爆竹取消通知

            禁放煙花爆竹取消通知1

              為加強對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治大氣污染,預防火災等安全事故發生,保障群眾健康,全力打造潔凈、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縣政府決定在劃定的區域內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襄汾縣主城區范圍以內:東至上莊、柴村;西至西外環;南至解村坡、紡織廠;北至襄臺線,含上述四至道路。

              二、限制燃放時間

              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內,凡我縣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部發布紅色、橙色、黃色預警公告起至解除預警(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三天除外),一律禁止燃放。

              三、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任何時間內在以下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高鐵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

              (四)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五)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六)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七)縣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點。

              四、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時間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五、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時間、時段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局根據《煙花爆竹管理條例》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對引起火災或者爆炸事故,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對違反本通告規定,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廣大市民要移風易俗,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營造良好社會氛圍,共同維護城市公共環境。

              八、對在限制區域、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的,任何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勸阻和舉報,舉報電話:110。

              九、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禁放煙花爆竹取消通知2

              為了有效防止城市噪聲和大氣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現就縣城區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燃時間及范圍:20xx年1月26日至2月12日;東至廣梅汕鐵路、西至汕梅高速公路、南至豐達路、北至湯坑鎮段橋。在禁燃時間和禁燃范圍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二、湯坑鎮人民政府、縣城管局要組織專門隊伍對禁燃區范圍內加強巡查,做好群眾解釋工作,對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要及時進行勸阻、制止。

              三、縣城區范圍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村民委員會、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做好本單位、本區域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在合理范圍內醒目位置設置規范的禁燃標志,及時勸阻、制止、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

              四、在禁燃區內承辦各類喜慶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告知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并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對不聽勸阻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五、對在禁燃區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由公安、安監、環保等部門根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查處。對違法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六、未成年人違反本通告的,責令其監護人進行教育、管理,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七、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禁放煙花爆竹取消通知3

              廣大城鄉居民朋友:

              燃放煙花爆竹,不僅對我們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還會污染環境,對空氣質量影響明顯,導致PM2.5濃度快速上升,空氣質量在短時間內迅速惡化。特別是在大氣擴散條件不好的情況下,集中燃放煙花爆竹會加劇空氣污染。為切實減少煙花爆竹對大氣環境的'影響,改善城市空氣質量。特倡議如下:

              一、遵規守法,從自身做起。請廣大居民朋友們嚴格遵守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按照西安市公安局發布的《關于加強春節期間煙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自覺抵制和舉報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為社會公共安全和建設生態西安做出貢獻。

              二、倡導新風,從你我做起。崇尚科學,告別陋習。倡導科學文化新潮,用安全、環保、健康的方式慶祝春節,取代傳統的燃放煙花爆竹,抵制一切破壞環境的行為,大力營造文明、守法、低碳、綠色、環保的生活新風尚。

              三、宣傳勸導,從身邊做起。積極宣傳和倡導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理念,勸導家人、鄰里和親友響應倡議,不銷售、不購買、不儲存、不燃放煙花爆竹,對違反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的行為進行勸阻并堅決制止。

              禁售禁燃,你我有責。碧水藍天、清新空氣是我們大家的共同愿望和幸福期盼,讓我們團結一心,堅決抵制違法違規行為,共同保護環境,還長安老百姓藍天白云、繁星閃爍。

              值此20xx年新春佳節到來之際,謹向您及您的家人致以節日的問候和祝福。

            禁放煙花爆竹取消通知4

            校屬各單位、各位師生員工、家屬區住戶:

              根據《鄭州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政府令20xx第217號),自20xx年1月1日起鄭州市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為切實做好我校相關工作,現將具體事宜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圍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兩校區校園內(含花園校區家屬院、龍子湖校區教師周轉房區、教學區、學生生活區及操場、道路等公共部位)。

              二、禁放時間

              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

              三、具體要求

              校屬各單位應積極開展關于禁放規定的宣傳教育工作,嚴禁師生員工及家屬子女在校內燃放煙花爆竹;同時門衛及巡邏人員應加強巡查工作,嚴禁校外人員到校內燃放煙花爆竹。

              四、處罰

              凡在校園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將由公安機關依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敬請廣大師生員工、住戶自覺遵守,維護校園良好秩序。

            禁放煙花爆竹取消通知

            禁放煙花爆竹取消通知5

              為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切實維護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創造良好的工作、生產、生活環境,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蕪湖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一)城關地區青弋江、趙家河、緯三路、蕪屯快速通道、永平路、南湖、羅保路、灣石路圍合區范圍內。

              (二)文物保護單位;

              (三)車站、碼頭、以及泊港的船只;

              (四)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生產、儲存場所和其他重點消防單位;

              (五)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敬老院;

              (七)機關、團體和企事業單位;

              (八)山林、苗圃等重點防火區;

              (九)居民住宅小區。

              二、尊重傳統民俗習慣,在農歷除夕、春節、正月初二、正月初三、元宵節5天,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三、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禁止燃放不合格的煙花爆竹。煙花爆竹燃放后,應當及時灑水、清掃。

              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并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五、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托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罰。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燃放煙花爆竹,嚴禁噪聲擾民;公民在殯葬、婚慶等活動中,不得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違者由公安部門根據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八、各鎮、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在日常巡查中,對發現違規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要主動予以制止并配合主管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對沿途拋灑冥紙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市容管理部門依據職責查處。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或向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部門舉報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一經查實,將給予舉報者適當獎勵。

              舉報電話:110(縣公安局)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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