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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止委托合同

            時間:2025-09-26 17:30:50 委托合同

            終止委托合同4篇

              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系,簽訂合同可以使我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保障。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終止委托合同,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終止委托合同4篇

            終止委托合同1

              一、終止原因

              委托合同終止的原因包括一般原因和特殊原因。一般原因是指一般合同所通存的終止原因。如委托事務處理完畢、委托合同履行已經不可能、委托合同的存續期間屆滿等;特殊原因是指導致委托合同終止特有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種原因:

              1. 當事人一方解除委托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均享有任意終止權,可以任意終止合同。無論是有償委托合同還是無償委托合同,也無論是定有期限的委托合同還是未確定期限的委托合同,也無論委托事務的處理進行到何種程度,當事人均有權終止委托合同。這是因為,委托合同是以當事人的相互信任為基礎的。而信任關系屬于主觀信念的范疇,具有主觀任意性,并無一定的規格和限制。如果當事人在信念上對對方當事人的信任有所動搖,就應不問有無確鑿可信的理由,均允許其隨時終止委托合同。否則,即使勉強維持雙方之間的合同關系,也會影響委托合同訂立目的的`實現。《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

              2.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在發生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以外,委托合同終止。

              委托合同因當事人一方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這是一般原則。在特殊情況下,委托合同也可以不終止。這些特殊情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即使當事人一方有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的情形時,委托合同仍不終止。例如,委托律師進行訴訟,委托合同可以約定,不因委托人的死亡而終止代理訴訟。二是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合同法》明確規定了因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委托合同不因當事人一方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而終止。

              二、終止后果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終止情形

              1.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托合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托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2.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3.因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者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措施。

              4.雙方的任意解除權,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隨時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終止委托合同2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

              甲方與乙方于x年x月x日簽署了《山地承包合同書》、《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二》(上述合同及協議以下統稱“原合同”),現經雙方協商一致,就提前終止“原合同”相關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合同終止

              1、雙方一致同意,“原合同”于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提前終止。

              2、雙方一致確認,就原合同終止,互不產生違約責任。

              第二條費用問題

              1、乙方已向甲方支付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已涵蓋在本協議約定的終止日之前乙方應付的承包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2、根據“原合同”約定乙方應根據甲方辦理林權證過戶情況支付乙方相對應的承包款。因預付原因,上一條款項中包含乙方向甲方支付未辦理林權證變更的“溢付款”人民幣元(大寫:_________________元),該筆“溢付款”經乙方考慮不再要求甲方返還,而轉作為乙方給甲方的補償款。

              3、雙方確認,在原合同履行期間所產生的.債權債務已全部結清,不存在任何其他爭議。

              第三條林木、林權(提前終止委托協議模版)處理的約定

              1、乙方栽植樹木在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之前全部砍伐,沒有采伐的林木及林地附屬物全部歸甲方所有。

              2、乙方之前收存的林權證(未辦理過戶至乙方名下)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之前全部歸還甲方,由甲方歸還給村民。

              3、在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之前,甲方協助乙方辦理林權證(已辦理過戶至乙方名下)變更復原手續。

              第四條爭議解決:_________________

              因本協議所引起的有關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應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第五條其他約定

              1、甲方對于原合同內容及本協議內容屬于雙方約定的“商業秘密”如甲方泄露或侵犯了乙方商業秘密,給乙方造成損

              2害的,應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2、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審核單位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

              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終止委托合同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甲方委托乙方指派律師xx處理事宜。現甲方提出解除委托代理合同,雙方通過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1、雙方一致同意解除。

              2、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退還甲方繳納的律師費。(注:乙方實際收取律師費計人民幣 )。同時,本協議也作為收據使用,甲方不另外出具收據。

              3、乙方辦理案件所需的`調查復印查檔差旅及其他開支計人民幣由甲方承擔。(注:甲方已經交納)

              4、本協議簽訂生效時,乙方即終止代理關系,甲方委托的一切代理事務自行負責,與乙方無關;乙方不得再繼續代理甲方事務,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的義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將依法追究乙方法律責任。

              5、本協議生效時,乙方應將甲方簽字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的份除外)返還乙方(注:乙方已經返還)。

              6、乙方仍對甲方所委托事務有保密義務,該義務不因甲乙雙方代理關系終止而終止。

              7、雙方的其他事宜自行負責,如有損失各自承擔,并不爭議。

              8、本協議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終止委托合同4

              委托合同解除權的解釋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委托合同是諾成的、雙務的合同。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合同。

              委托合同的解除權屬于沒有附加任何前置條件的任意解除權。這是委托合同當事人特別享有的專屬權利。它著重強調委托合同解除權的。這表現了委托合同中責任的在任意解除權與委托合同的成立同時生成,即只要委托合同成立,該權利就已產生,委托合同的解除無需征得另一方的同意。當然,解除合同的一方應及時通知另一方,可以向對方提出口頭解除或發出書面的《解除合同通知書》,合同于該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必要時可以通過郵寄并申請郵寄行為的證據保全公證的方式來通知對方解除委托關系。如果對合同的解除負有過錯的話,則有過錯的一方應當依法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委托合同也存在單方不能撤銷的例外情形

              一是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之后。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不可以單方面撤銷或者終止合同。二是受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的利益的,在委托人做出善后處理措施前,不能單方面撤銷或者終止合同。

              委托合同的終止后果

              1、當事人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后果。委托合同的任何一方當事人都有權隨時解除委托合同。但是,如果因解除委托合同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外,解除合同的一方應當賠償損失。例如,正當委托人昏迷不醒,無法另行安排委托事務的處理,而委托事務的處理又正處于關鍵階段時,受托人終止合同,勢必會給委托人帶來損害,對此損害,受托人就應負責賠償。當然,如果當事人一方系因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而解除合同時,則可不負賠償責任。但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當事人一方須負舉證責任,證明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的存在。關于解除委托合同的賠償責任,《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條中規定:“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于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2、因當事人一方的原因而終止委托合同的后果。因委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時,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繼續處理委托事務。

              因受托人的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的,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及時通知委托人。因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作出善后處理之前,受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清算組織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

              上文詳細介紹了委托合同解除權的解釋、委托合同也存在單方不能撤銷的例外情形、委托合同的終止后果等內容。需要注意,單方是隨時可以終止委托合同的,只要不給合同的另一方造成損失;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委托合同終止的糾紛的相關問題,可以找我們專業的律師為您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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