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險業職工薪酬方案設計
金融保險業職工薪酬方案設計

[摘 要]本文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實施細則,結合企業人力資源薪酬體系,先后從薪酬設計出發點,提高住房公積金比例,加大工資費福利化、費用化,年終獎金一次性發放,避開年終獎無效納稅區間,個稅優惠規定及結合企業整體稅負等八個方面進行闡述,簡單闡明了金融保險企業職工薪酬方案設計中的應注意的問題。
[關鍵詞]個稅;避稅(節稅)措施;薪酬方案設計
1 引 言
目前,金融保險業大部分公司(以下簡稱企業)實行管理人員或是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職工)年薪制,作為激勵企業員工的一種人力資源薪酬體系,其目的就是要通過給職工較高的薪資待遇,充分發揮其自身能力和水平,為企業創造更多的利潤。
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的存在,職工的部分收入隱性流失,如果薪酬方案設計不好,在同樣的收入下,可能一人要多交上萬元(甚至更多)的個稅。
因此,我們有針對性地對職工薪酬進行合法、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節稅籌劃設計,以求達到個稅稅負最小化,稅后收入最大化的節稅目的。
現將薪酬方案設計的要點(主要在個稅節點)介紹如下。
2 從個稅稅負角度把握薪酬設計方案
2.1 一個好的薪酬方案,應從個稅稅負角度兼顧成本和所得稅角度進行規劃設計
設計包含對企業職工的薪酬的支付依據、數額和支付形式;相應的考核標準和具體的獎罰政策;應體現對經營者短期和長期經營效益兼顧的激勵效應;個人所得稅稅負測評及規劃等內容。
并通過薪酬方案設計一系列合理的、可行的、科學的績效考核指標,對經營者的績效進行評價。
節稅不是逃稅,節稅要注意的首要前提就是合法,避稅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之內進行。
2.2 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避稅
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在設計薪酬方案時,要盡量將住房公積金比率提高,即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但又不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可享受住房公積金最大幅度的免稅待遇。
2.3 加大工資薪金福利化處置
在滿足一定消費需求和目的前提下,把企業支付給個人的一部分收入轉換采用提供消費福利服務的形式支付給個人,就成為一種較為有效的規避個稅的方法和途徑。
提高職工實得利益,降低名義工資,包括收入福利化,收入費用化,收入保險化(在稅法規定范圍內),少繳個稅。
當然,消費服務應是一種能與企業單位經營活動有聯系的服務。
否則,可能被稅務機關定為企業支付個人的工薪收入。
國稅函和財稅文件針對避稅采取了一些反避稅措施,例如(財稅〔2004〕11號)規定:企業對營銷業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免費旅游活動,應根據所發生的費用全額計入營銷人員應稅所得,依法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企業雇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與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按“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于其他人員享受的此類獎勵,應作為當期的勞務收入,按“勞務報酬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采取避稅措施時應注意相關個稅法規的規定,利用企業進行收入轉換的具體做法主要有:
(1)由企業提供低租的住房,而不是支付含有購房費用或房租補貼的高工資。
如有可能,可將家具、住宅設施連同房屋一起提供給個人;
(2)由企業提供假期外出學習、培訓(但不得通過旅游公司搞免費旅游);
(3)由企業向職工提供福利設施及服務。
如企業職工餐廳,提供免費的醫療保障及文化、教育等服務設施。
在職工收入沒有增加的情況下,使生活和消費水準得以較大幅度提高,從而減少繳納個稅的義務;
(4)由企業向符合條件的職工提供交通工具、減少工資中的交通補貼;
(5)企業向職工提供公用設施,如職工宿舍、醫務室、手機、電腦等;同時還要注意福利費總額的總額,不得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否則,少交了個稅,要多交企業所得稅的。
2.4 工資薪金費用化處置
選擇無明確標準和限額的管理費用,如辦公費、交通費、通信費等,將個人收入的一部分費用化,將以造冊發放的方式改為報銷單據的方式;未超標準據實報銷,超過標準只能按標準報銷。
積極利用通信費、交通費、差旅費、住宿費發票進行避稅。
稅法規定:凡是以現金形式發放通信補貼、交通費補貼、誤餐補貼的,視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入計稅基礎,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凡是根據經濟業務發生實質,并取得合法發票實報實銷的,屬于企業正常經營費用,不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所以,建議納稅人在報銷通信費、交通費、差旅費、住宿費時,應以實際、合法、有效的發票據實列支實報實銷,以免誤認為補貼性質,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稅的效果。
2.5 全年獎金一次性發放
(1)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并按以下計稅辦法,由扣繳義務人發放時代扣代繳。
(2)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3)將雇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本條第(1)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征稅,計算公式如下:
第一,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
應納稅額=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二,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的適用公式為:應納稅額=(雇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第三,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4)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由上述可知,一次性發放采用的稅率較低,但該辦法一年只允許采用一次,所以盡可能將年終獎一次性發放,同時要注意下面的無效納稅區間的影響。
2.6 避開年終獎無效納稅區間的節稅策略
如果年終獎數額增加到或超過某個臨界點時,使得對應的納稅稅率提高一檔,如從3%提高到10%,隨之納稅額也相應地大幅增加,這時會出現一種特別的情況,就是年終獎數額增加“一小步”,納稅額卻提高“一大步”、“得不償稅”的情況。
在無效區間內,多發反而少得,例如發放年終獎420000元,個稅為103995元,稅后316005元,發放年終獎420001元,個稅為123245.3元,稅后為2967557元,多發1元年終獎,稅后少得了192493元,所以選擇年終獎籌劃時,一方面要避開無效區間,另一方面應盡量選無效區間的起點減去1后的余額作為年終獎最佳金額,如18000元、54000元、108000元等,因為按照這些金額適用稅率將較低。
27 用足國家稅收政策的節稅策略
國家規定的個稅稅前優惠扣除項目匯集如下:
一是獨生子女補貼;二是托兒補助費;三是冬季取暖補貼,夏季防暑降溫費;四是按國家或地方政府規定的標準繳納的社保和住房公積金;五是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等;六是生育婦女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的生育保險辦法,取得的生育津貼、生育醫療費或其他屬于生育保險性質的津貼、補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七是個人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相當于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
八是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難的地區、貧困地區捐贈的,應納稅所得額30%以內的捐贈額。
上述優惠政策有很大的節稅空間,只要是符合國家和當地財稅法規規定的名目和額度范圍以內的部分,都可以在稅前扣除或采取符合規定的發票報銷的方式節稅。
28 綜合考慮企業整體稅負
納稅籌劃應充分考慮工資薪酬的安排對企業稅后凈利潤的影響。
作為工資薪酬的個稅籌劃,不能僅考慮個人稅負輕重,對員工的工資薪酬做出安排,而應綜合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綜合稅負進行考慮。
充分運用稅收優惠政策,正確把握稅收政策差異,實現個人和企業稅后利潤最大化。
綜上所述,實施上述金融保險業職工的薪金節稅設計方案,需要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稅收制度,通過對其近期的個人收入情況進行預計,做出精心的涉稅安排。
針對企業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制訂完整的個人所得稅涉稅計劃,量身定做適合的個人所得稅節稅方案。
同時,企業財務人員必須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有充分的了解,并且和當地稅務機關保持密切聯系,有關的避稅處理需要備案的必須到稅務機關登記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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