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意外傷害賠償協議書
在現實社會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協議書的重要性,協議書對雙方的事務履行起到積極作用。那么什么樣的協議書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學生意外傷害賠償協議書,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學生意外傷害賠償協議書1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簽訂《箱式變電站購貨合同》,約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包含型號為_________變壓器在內的箱式變電站,由于乙方現提供的型號與原合同約定不符,且未按規定在高壓開關安裝聯動隔離板,導致該變電站經供電局兩次驗收均不合格。為了妥善解決相關事宜,減少乙方因此而造成的損失,經甲、乙雙方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關于變壓器型號的問題:
甲方接受乙方已安裝的型號為_________的變壓器,但附有如下條件:
1、乙方必須保證該箱式變電站的質量優良,能夠正常使用,保證該產品在本協議簽訂后能夠一次通過供電局的驗收并合格,否則,甲方有權拆除已安裝的箱式變電站,另行購買其他產品安裝使用,除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還需賠償甲方雙倍于合同金額的賠償金。
2、自驗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內,如該產品出現質量問題,甲方有權退貨,乙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并賠償甲方雙倍于合同金額的賠償金。
3、本產品的保修執行原合同第六條的規定,在保修期內收到甲方通知后2小時內必須派員維修,如經通知未派員或未及時派員維修達十次以上,甲方仍有權退貨,乙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二條 關于賠償問題:
由于該變壓器二次驗收未能通過,乙方同意賠償甲方:
1、臨時增加的電線等費用:_________元。
2、使用臨時變壓器造成的電費價差:_________元(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計至_________月_____日,_____月____日至驗收通過并通電所發生的差價另計)。
3、因驗收不合格所產生的驗收費用由乙方承擔(不合格的原因是乙方過錯造成的.),憑供電局驗收費單據支付。但最后一次驗收合格所需費用不由乙方承擔。
第三條 爭議的解決
本協議各方當事人對本協議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經協商未達成書面協議,則任何一方當事人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 其他
本協議可根據各方意見進行書面修改或補充,由此形成的補充協議,與協議具有相同法律效力。本協議自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在本協議上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學生意外傷害賠償協議書2
甲方:受傷學生xxx,系鋼管xx校小學六年級(1)學生,監護人:xxx。
乙方:學生xxx,系鋼管xx校小學六年級(1)班學生,監護人:xxx。
xxx、xxx兩學生于二零XX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科學課期間,在學校操場活動器材上玩耍時,隨同一起的梁家裕把魏子健從雙杠上強行拉了下來,不幸造成魏子健左腿脛骨螺旋形骨折。經寶雞市中心醫院半年來的醫治基本痊愈。現經雙方監護人自原、平等協商答成如下一至解決協議:
1、依據事故經過事實,梁家裕同學承擔肆仟元整(¥4000.00)(包括部分營養費、誤工費、家繳費);
2、再由學校通過保險公司等渠道一次補償魏子健伍仟元整,(¥5000.00)部分營養費、誤工費、家繳費);剩余陸佰元(¥600.00)有科學老師盛建軍同志承擔。
3、此解決為這次意外傷害事故的.最終解決,魏子健家庭不再從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補、賠償;
4、魏子健左腿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復由監護人魏春發監護督促,梁成斌家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xxx監護人:
乙方xxx監護人:
二零XX年三月十四日
學生意外傷害賠償協議書3
甲方:受傷學生通海縣第六中學初二年級十一班鄭翔(十五歲),監護人鄭永福
乙方:通海縣第六中學初二年級十一班學生吉梓豪,監護人吉德清
鄭翔、吉梓豪兩學生于二零xx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一時三十分后在本班教室進行摔跤玩鬧時,不幸造成鄭翔右腳脛、腓骨骨折及踝關節滑脫移位。現經通海縣骨傷醫院半年來的醫治基本痊愈,合計醫治費用貳萬伍仟余元。現經雙方監護人自原、平等協商答成如下一至解決協議:
1、依據事故經過事實,各自應承擔一半的責任;
2、再由吉梓豪監護人吉德清補償鄭翔家醫藥費柒仟(¥70000.00) 元人民幣,加之前補償的伍仟(¥5000.00)元合計補償人民幣一萬貳仟(¥12000.00)元;
3、此解決為這次意外傷害事故的.最終解決,鄭翔家不再從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補、賠償;
4、鄭翔右腳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復由監護人鄭永福監護督促,吉梓豪家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
鄭翔監護人:
乙方:
吉梓豪監護人:
二零xx年八月十四日
學生意外傷害賠償協議書4
甲方:受傷學生通海縣第六中學初二年級十一班鄭翔(十五歲),監護人鄭永福
乙方:通海縣第六中學初二年級十一班學生吉梓豪,監護人吉德清
鄭翔、吉梓豪兩學生于二零一一年一月二十日二十一時三十分后在本班教室進行摔跤玩鬧時,不幸造成鄭翔右腳脛、腓骨骨折及踝關節滑脫移位。現經通海縣骨傷醫院半年來的醫治基本痊愈,合計醫治費用貳萬伍仟余元。現經雙方監護人自原、平等協商答成如下一至解決協議:
1、依據事故經過事實,各自應承擔一半的.責任;
2、再由吉梓豪監護人吉德清補償鄭翔家醫藥費柒仟(¥7000)元人民幣,加之前補償的伍仟(¥5000)元合計補償人民幣一萬貳仟(¥12000)元;
3、此解決為這次意外傷害事故的最終解決,鄭翔家不再從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補、賠償;
4、鄭翔右腳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復由監護人鄭永福監護督促,吉梓豪家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鄭翔監護人:
乙方吉梓豪監護人:
二零一一年八月十四日
學生意外傷害賠償協議書5
甲方:受傷學生魏子健,系鋼管廠子校小學六年級(1)學生,監護人:魏春發。
乙方:學生梁家裕,系鋼管廠子校小學六年級(1)班學生,監護人:梁成斌
魏子健、梁家裕兩學生于二零一三年九月二十九日下午科學課期間,在學校操場活動器材上玩耍時,隨同一起的梁家裕把魏子健從雙杠上強行拉了下來,不幸造成魏子健左腿脛骨螺旋形骨折。經寶雞市中心醫院半年來的`醫治基本痊愈。現經雙方監護人自原、平等協商答成如下一至解決協議:
1、依據事故經過事實,梁家裕同學承擔肆仟元整(¥4000.00)(包括部分營養費、誤工費、家繳費);
2、再由學校通過保險公司等渠道一次補償魏子健伍仟元整,(¥5000.00)部分營養費、誤工費、家繳費);剩余陸佰元(¥600.00)有科學老師盛建軍同志承擔。
3、此解決為這次意外傷害事故的最終解決,魏子健家庭不再從任何渠道要求其它補、賠償;
4、魏子健左腿今后功能的完全恢復由監護人魏春發監護督促,梁成斌家不再承擔任何責任。
甲方魏子健監護人:XX
乙方梁家裕監護人:XX
二零一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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