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選保險協議書三篇
在當今社會生活中,大家逐漸認識到協議書的重要性,簽訂協議書是解決糾紛的保障。我們該怎么擬定協議書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保險協議書3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保險協議書 篇1
第一章保險合同構成
第一條少兒終身保障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保險合同)由保險單及其所載條款、聲明、批單、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關的投保單、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健康告知書,復效申請書,體檢報告書及其他約定書共同構成。
第二章保險對象及投保手續
第二條:凡出生滿一個月至年滿十四周歲、身體健康、發育正常的嬰、少兒,均可作為被保險人,由其父母或有法定撫養關系(限年齡五十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政黨工作和勞動)的人作為投保人,向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投保保險一份或多份。
第三章保險責任
第三條:本條款有下列保險責任,投保人可按附表一的組合,選擇下列投保項目:
(一)被保險人在初中、高中教育金領取期(12、13、14、15、16、17歲合同生效對應日內生存,本公司分六年給付初中、高中教育金,每年每份500元。12歲、13歲、14歲投保的被保險人,只能從15歲(合同生效對應日)開始領取高中教育金,領取三年,每年每份500元。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二)被保險人在大學教育金領取期(18、19、20、21歲合同生效對應日)內生存,本公司分四年給付大學教育金,每年每份1000元,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三)被保險人生存至22歲時,本公司一次性給付婚嫁金,給付金額詳見附表一;
(四)被保險人生存達到養老金的領取年齡(男60歲,女55歲合同生效對應日)時,可逐月領取養老金,直到身故。每份養老金月領取標準詳見附表一。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除外;
(五)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時起至終身,因意外傷害事故死亡或在保險單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一次性給付終身人壽保險金,每份給付金額詳見附表一;
(六)被保險人生存至30歲時,本公司一次性給付被保險人父母10000元的祝壽金(此項責任只限選擇費率序號投保的被保險人。詳見附表一。)
第四條若投保人在保險繳費期內,因意外事故死亡,或在保險單生效日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被保險人可免繳納未繳尚未繳付的保險費,本保險合同繼續有效。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12歲至22歲期間,按合同約定每少領500元給付金時,還可增養老金的月領標準,增加標準詳見附表三。
第四章除外責任
第六條:對下列情事之一造成被保險人的死亡,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
(二)被保險人犯罪、吸毒、毆斗、醉酒、自殺;
(三)戰爭、軍事行動及動亂;
(四)核輻射、核污染;
(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照駕駛或其他違章駕駛;
(六)被保險人患有性病、愛滋病;
(七)其他不屬于本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項。
發生以上第(一)類情況,本公司不退還所繳的保險費,其它情況本公司按退保處理。
第五章保險合同生效
第七條本保險合同自投保人支付第一期保險費,并本公司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開始生效,開始生效日期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對應日為生效對應日。
第六章保險期限
第八條:本保險的保險期限分別為保險繳費期、約定保險金領取期及終身保障期:
(一)繳費期:從第一次繳納保險費時起至二十二周風韻合同生效對應日前一天止。
(二)領取期:自被保險人年滿十二歲
合同生效對應日起至終身,分別有初中、高中教育金領取期、大學教育金領取期,婚嫁金領取期、父母祝壽金領取期和養老金領取期五種,供投保人選擇投保(12歲、13歲、14歲投保的被保險人,無初中教育金)。
(三)終身保障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時止。
第七章保險費
第九條本保險的保險費,采取年繳保費方式,按份及投保人選擇的費率檔次,分別計算(詳見附表二)。每期保險費的繳費期限為生效日每年所對應月的1號至月底。
第八章保險金的申領和給付
第十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生存至約定領取保險金年齡的生效對應日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可憑保險單、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身份證件、最后一次繳費收據向本公司申請領取約定的保險金。本公司經審核后向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給付約定的保險金。
第十一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保險事故,投保人或受益人應在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遇節假日順延),否則由于通知遲緩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調查等項費用應由受益人承擔,本公司可在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
第十二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死亡,其受益人憑保險單,受益人的身份證件、公安部門或衛生部門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最后一次繳費收據及本公司認為必要的其它有關證明資料,向本公司申請領取保險金。本公司經立案、審核無誤后,可向受益人給付本合同約定的保險金。
第十三條如果有欠繳保險費的情況,本公司全付保險金時,扣除欠繳的保險費。
第十四條投保人可以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但被保險人成年后,鳳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必須征得被保險人書面同意。變更受益人須書面申請,并經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向被保險人的繼承,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一)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十六條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示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第九章效力中止、效力恢復
第十七條自每期保險費繳費期限結束的次日起,三十日內為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內,本公司仍負保險責任。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內,投保人仍未繳付保險費,自繳付保險費寬限期限結束的次日起,保險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八條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后,投保人不愿繼續繳納保險費,可申請退保。本公司按附表四給付退保金。已進入領取期的保險合同,不辦理退保手續。
第十九條自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如果被保險人身體健康,并能正常生活和學習,經投保人申請,本公司與投保人協商并達成協議,由投保人補繳失效期間的保險費和相應利息(按失效期間人民銀行規定的五年定期儲蓄利率計算),并提交被保險人健康告知書,本公司審核同意后,可以恢復保險單效力。復效后180天內的病亡,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條自保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本公司與投保人未達成協議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十章告知
第二十一條訂立保險合同時,本公司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就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第二十二條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第二十三條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本公司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章爭議處理
第二十五條因保險合同發生爭議且協商無效時,可通過仲裁機構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被保險人的年齡以周歲計算。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并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保險合同。本公司扣除手續費后,向投保人退還保險費。
第二十七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少于應繳的保險費,本公司在給付保險金時,按照實繳保險費與應繳保險費比例支付。
第二十八條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致使投保人實付的保險費多于應付的保險費,本公司將多收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二章其它
第二十九條本條款所述"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險人身體受到劇烈傷害的客觀事件。
保險協議書 篇2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并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后,應開具收據并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帳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帳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于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合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甲方如發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甲方應于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后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于次年×月×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并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條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統籌地區社
會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
保險協議書 篇3
甲方:乙方:
為促進甲乙雙方的共同發展,根據國家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經雙方充分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業務合作范圍
本協議所稱全面合作業務(以下簡稱業務)是指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下,乙方代理甲方向客戶提供保險產品與服務的金融業務。業務范圍包括:銀保代理業務、其他業務。安貸寶保險費率按2‰收取。
(一)銀保代理業務,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授權范圍內代理甲方辦理有關保險業務,并依法收取手續費。銀保代理業務包括:代理銷售保險業務和代收代付保險費業務。
代理銷售保險業務,指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作為兼業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代理甲方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并依法收取手續費的銀保代理業務。
代收代付保險業務,指乙方代理甲方收取其業務員或投保人繳納的保險費,以及代理甲方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險金的業務。代收代付保險業務分為代理收取保險費業務和代理支付保險金業務。
(二)經雙方確認的其他業務合作。
二、業務合作方式
(一)雙方簽訂業務合作協議,確認業務合作關系。
(二)乙方在甲方授權范圍內代理保險業務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未經授權,超越代理授權范圍或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行為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一概由乙方負責。
(三)甲方在乙方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相關專用賬戶,用于代理保險費的歸集。
(四)甲方在業務發展中,積極提供優質的保險保障服務;乙方在業務發展中,積極推介甲方保險產品,并提供相應支持。
三、銀行保險業務交流
(一)甲乙雙方應對各自的客戶群進行聯合調研,了解客戶對銀行保險產品的需求,合作設計適合雙方推廣的保險產品和金融服務。
(二)對適合市場需求的銀行保險業務,雙方應共同進行策劃、宣傳、推廣。
(三)雙方應建立定期交流、研討機制,完善已有的合作項目,探討新的合作領域。
(四)甲方可根據乙方需要,為乙方的金融提供保險服務。
(五)甲方為乙方代理甲方保險業務的管理軟件系統提
供技術支持。
(六)甲方負責對乙方的代理人員進行相關保險知識和實務操作培訓,培訓費用由甲方承擔。培訓的項目、時間、內容,雙方另行約定。
(七)乙方與甲方定期核對相關業務經營情況。
(八)甲乙雙方應設立專門業務管理部門,負責本協議各項內容的管理、落實。
甲方常設機構為:團體業務部
乙方常設機構為:市場發展部
(九)乙方負責向甲方定期介紹相關業務發展情況,反饋客戶對保險產品的需求信息和保險服務方面的意見。
四、手續費標準及結算方式
代理銷售保險產品的保險手續費支付標準除按兼業代理保險合同15%外,再以現金方式給乙方支付7%培訓費。手續費由甲方按季轉入到乙方指定的帳戶。
五、雙方權利與義務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在約定的范圍內對乙方的代理活動進行指導、培訓;
2、負責向乙方提供代為收取保險金的實務流程、票據單證、宣傳資料和相關數據資料;
3、按照規定時間向乙方支付手續費及相關費用;
4、對乙方在委托代理權限范圍代理的保險業務,在保
險條款約定的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
5、新開發保險產品優先選擇乙方代理銷售。
(二)乙方權利與義務
1、乙方按照甲方委托的代理權限范圍和條款約定,代理銀行保險業務;
2、乙方有反映客戶要求和提出建設性意見的權利;
3、乙方有向甲方收取手續費及相關費用的`權利;
4、乙方按照《保險法》、《保險兼業代理人管理規定》合法開展業務,并接受甲方對代理業務的指導和培訓、監督、檢查;
5、乙方對甲方提供的重要空白業務單證,按乙方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同時對甲方提供的印章簽收后由專人管理使用,不可轉借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若有遺失應及時通知甲方,若有因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6、乙方確保將收取的保險金在規定時間內歸集到甲方在乙方開立的結算賬戶上;
7、乙方無出單、損失勘查和理賠權限,未經授權乙方不得對被保險人作出任何有關保險承保、賠償或給付的承諾。
六、其他條款
投保人在駕駛無牌照、無證的機動車輛發生意外傷害,甲方應做為賠償范圍。
七、保密條款
甲乙雙方均有義務為對方嚴守商業秘密,未經對方許可,不得對外提供任何有關對方業務經營資料和信息。
八、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若發生爭議,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的,應提交酒泉市肅州區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是終局裁決,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九、協議的生效
本協議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有效期為一年。
十、協議的變更與終止
協議到期后,雙方如無異議,本協議自動延期一年。如一方需要變更或終止本協議,提議方應提前三個月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本協議方可變更、終止。
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即行終止:
(一)違反本協議規定并造成嚴重后果的;
(二)有違法或嚴重損害對方信譽行為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終止的情形。
十一、附件
(一)本協議框架下的附屬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或雙方的權益因客觀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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