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調解協議書必須有見證人嗎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協議書的場合不斷增多,簽訂協議書可以解決現實生活中的糾紛。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對擬定協議書很是頭疼的,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治安調解協議書必須有見證人嗎,歡迎大家分享。

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書上的見證人簽名,一定要簽嗎?沒有簽有什么區別?沒有見證人就無效嗎?
治安案件調解協議書上見證人簽名,不是要求非簽字不可,如果沒有見證人,雙方在公安機關主持下簽訂的調解協議,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見證人簽字,是為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既然雙方沒有爭議,就無須見證人簽字。
當然,有見證人簽字更好,將來一旦有糾紛,可以由見證人作為證人,來訴說調解的真現。
法律規定治安調解協議“應當”要有“其他參加人”簽名,因此,如果見證人參加了調解的,應當簽名。
法律分析:
根據《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三版)》規定,《治安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治安調解機關印章、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印章(捺指印)。由于法律明文規定了“應當”有“其他參加人簽名”,因此,作為其他參加人的見證人,應當在調解協議上簽字,這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但是,法律沒有規定見證人不簽字的后果。在法理上,治調解協議最重要的是在公安的主持下,爭議雙方達成的協議,理論上與第三方無關,因此,在法律上雖然規定了“應當簽字”,但是由于沒有規定后果,如果一份協議有公安、爭議當事人簽字的,是已經有效了的。
公安機關是治安調解過程中的主體,按照公安機關區別于一般行政機關的性質即可知,治安調解是一種特殊的行政調解,它除了擁有行政調解的基本性質之外,還具有著特殊性,一般采用治安調解所解決的問題,均屬于情節較輕的案件,調解需通過雙方當事人的自愿。對于違反治安管理情節較輕的案件,公安機關在自愿的基礎上,為保障公民的財產權利和人身權利,對涉案的雙方當事人進行勸說以及說服教育等工作,讓雙方當事人在互諒互解的情況下,協商一致,最終讓矛盾沖突得到解決的一種方式。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執法細則(第三版)》、《治安調解協議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治安調解機關名稱,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在場人員的基本情況;
(2)案件發生時間、地點、人員、起因、經過、情節、結果等情況;
(3)協議內容、履行期限和方式;
(4)治安調解機關印章、主持人、雙方當事人及其他參加人簽名、印章(捺指印)。
《治安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治安調解機關留存一份,與案件證據和其他文書材料一并歸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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