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監護人協議書
在不斷進步的時代,男女老少都可能需要用到協議,簽訂了協議就有了法律依靠。想寫協議卻不知道該請教誰?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變更監護人協議書,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閱讀。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
乙方:
職業:
性別:
民族: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發放孤兒最低基本生活費的通知要求》(民發[20xx]61號)第四項第(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與社會散發孤兒的監護人簽訂協議。協議應對監護人領取、使用孤兒基本生活費以及孤兒養育情況提出相應的要求,明確監護人應法履行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的要求。為了進一步明確孤兒監護人(乙方)的監護權,確認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確保孤兒基本權益得到保障,雙方同意簽訂本協議,并共同遵守。
孤兒 ,性別 ,現 年 歲,出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經(公安機關或法院)查明,孤兒父母已死亡(失蹤),孤兒隨乙方生活,乙方對其享有監護權至孤兒年滿18歲為止。
一、監護與撫養
乙方應履行我國法律所規定的監護人所應履行的監護和撫養責任,對孤兒的人身、財產以及其他一切合法權益依法進行監督和保護。
二、撫養費
乙方領取的孤兒生活保障補助用于孤兒包括伙食、衣物、日常用品、教育、醫療、康復等經費在內的開支,不包含兒童大病醫療救助費和寄送家庭勞務費等。
三、違約責任
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監護責任和使用孤兒生活保障金進行監督指導,如乙方未能切實履行監督、撫養義務,甲方有權追回乙方領取的孤兒最低生活保障補助金或提請當地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乙方拒不履行監護職責的,甲方有權解除此協議并與新的監護人重新簽訂監護協議。
四、附則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后生效,如有爭議可憑此協議共同到當地人民法院,請法官按本協議制作調解書。
本協議一式叁份,鄉、鎮(街道)一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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