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對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的發揮論文
現代化社會的發展離不開信息技術,現在許多國家已經將信息化作為提升國家發展實力的主要手段。然而信息技術本身是有局限性和特殊性的,而且信息技術沒有國界限制,這就導致信息化過程中存在著很大的信息安全風險。信息安全不僅涉及到人們的生活隱私,還涉及到企業的經濟利益,最重要的是國家安全的各個方面。而刑法作為我國的主要法律,加強其對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的補充,是保證信息安全的重要手段。因此本文具體闡述分析了刑法對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的發揮,并提出了一些在信息安全保障功能上的立法建議。 伴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其早已滲透到我們生活和工作的各個領域,也在逐漸改變著人們的生活和工作狀態。信息技術的存在不但給人們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了極大的便捷之處,還幫助人們及時地接收到來自全世界的最新信息。但是這也在提供了大量信息的基礎上,給人們造成了一定困擾和不安全性,尤其是信息安全帶來的問題日益嚴重,使得人們或者企業的信息遭到外泄和破壞,導致經濟利益和名譽受損。為了制止這種情況的擴大和惡化,我國在刑法中,制訂了相應的法律法規,對網絡信息安全保障功能做了一定的補充,從而更大程度上保障了信息的安全。

一、信息安全的概述
信息安全是在信息論的基礎上提出的,以信息的保密性、可用性、完整性和不可否認性為主要內容和特性。在現代化的今天,信息安全是一個非常先進的概念,從網絡初始期的信息安全到現在的網絡信息安全,到現在信息安全了早已囊括了很多方面,同時仍舊在不斷地拓展。隨著信息化技術的普及,網絡已經普及到生活中的各個領域,而人們在網絡上獲取的信息量也越來越大,與此同時,網絡安全也逐漸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重點,但是單純地信息技術明顯無法保障信息安全,這就需要法律加強對信息安全的保證。所以說,刑法對信息安全保障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和現實意義。
二、刑法對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的發揮
隨著信息化技術的普及,信息安全問題也變得越來越嚴重,為了遏制這一現象的擴大化,我國在刑法的法律法規建設中,針對信息安全保障進行了補充,進而保證了信息安全。
(一)對信息系統可靠性的保障
信息系統的可靠性是為社會提供安全信息的基礎,信息系統的可靠性涉及到的內容非常多,其中包括網絡硬件、系統數據、網絡運營和網絡服務,這是保障信息系統可靠性的前提。對此,我國刑法制定了相應的法律法規。首先,在網絡硬件方面,非法侵害就屬于侵犯他人的財產權,不同的非法行為設定具體的罪名,根據造成后果的嚴重程度給予相應的處罰。其次,在系統數據方面,非法侵入他人的電腦,盜取系統數據,再加上利用他人數據犯罪等,根據具體情況,逐一追加罪名。再次,在網絡運營秩序上,從事自身經營以外的業務,未向相關部門進行申請,就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導致構成犯罪的,都要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定罪。最后,在網絡服務的保護方面,盜取他人的網絡信息進行非法操作,造成他人經濟和名譽損失嚴重的,都要給予法律制裁。這些具體的法律法規對信息安全保障功能得以實現起到了積極的推動和保護作用,所以實現刑法對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的發揮是非常重要的。
(二)對信息系統保密性的保障
信息的保密性是為了保障個人、企業、國家的信息隱私安全,如果這些信息被無端泄露,將會造成難以想象的嚴重后果。為此,我國刑法制訂了相應的刑法規定,以防有人非法使用或者侵入他人的隱秘信息。例如,在刑法中有明確規定,故意破壞國家軍事機密或者泄露軍事機密的行為,都要以重罪論處,給予相應的懲罰。還有,目前電子郵件已經成為一種簡單便利的通信方式,但是在刑法上對于個人數據資料的保護并未明確規定,這就導致那些嚴重侵害他人電子郵件信息的非法者,還不能承擔相應的處罰。所以,刑法對于信息安全系統保密性的保護,需要更多的具體法律法規來發揮刑法的保護職能,這樣才能更進一步保證刑法對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的有效發揮。
(三)對信息系統完整性的保障
信息的完整性是指個人或者企業不能在信息沒有合法授權的情況下,對其進行修改、偽造或者刪除等,造成原有信息遺失,必須要保障信息的原本性和完整性。在不同的信息系統中,信息的作用和影響存在著很大的差異性,而信息系統具有很高的統一性和覆蓋性等特性,所以如果信息系統出現被惡意攻擊和破壞的現象,給信息本身所帶來的后果將是無法估量的。我國刑法對此制訂了專門的法律法規體系,明確規定非法入侵他人的信息系統甚至對其造成破壞的違法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懲治,從而在法律上保障了信息安全系統的完整性。
(四)對信息系統可用性的保障
信息的可用性即信息對社會的可使用價值,但是在網絡環境下,信息是非常容易被偽造和修改的,這會導致原有信息失去其可利用的價值,還會造成許多的社會問題。而且,隨著信息化技術的快速發展,信息的傳輸速度也變得越來越快,可是信息被破壞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大。目前,在我國最常見的一種破壞信息的方式是制造或者傳播虛假信息,對他人、企業或者國家造成一定的困擾和危害,嚴重的甚至造成了許多不可控的后果。為了保障信息的可用性,我國在刑法中切實制定了一些具體的法律條文,以此警示人們侵犯他人的信息安全是具有非常嚴重的危害性的行為,這也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提高人們對信息安全重要性的認識。
三、在信息安全保障上的立法建議
現階段,雖然我國刑法在信息安全保障功能上已經有了相關規定,并且在這些制度下,信息安全得到了有力的保障,但是其中依舊存在一定的不足之處,需要切實完善立法。
(一)建立健全網絡運作規范
信息安全離不開信息安全技術的保障,更離不開健全的網絡運作規范的建立。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在進行電子商務運作時,會在選擇運行模式、規定技術標準和建立市場準入等方面上不約而同地達成一致。而國家則是在立法上作出相應的規定和規范,就現階段的狀況來看,我國可以嘗試借鑒一些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經驗,盡量少走彎路,有效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的快速發展,從而建立健全網絡運作規范,保障信息安全。
(二)制定信息安全保障統一法
信息安全涉及到的范圍很廣泛,影響力也很大,對此我國應該根據具體的現實情況,整合原有的法律法規,在此基礎上加強信息安全保障統一法的立法工作,加快出臺將行政、刑事和民事的處罰規定融合于一體的信息安全統一法。而且,制定信息安全保障統一法,要注重遵循發展和管理并存的原則,切實根據其可行性,加強執法責任追究,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證統一法的科學性和預見性的較高程度的水平。
(三)構建科學合理的立法結構
在信息安全保障統一法的引導下,制定一些相關的保障信息安全且沿著主體和客體兩個方向開展的法律法規。根據信息安全的主體,制定規范主體在進行獲取、傳輸和處理信息等行為時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規,構建科學合理的屬于信息安全主體的立法結構。還有,圍繞著信息安全的客體,制定出相關的獲取信息、保護產權、信息安全和信息服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體系,構建出健全完善的信息安全客體的立法結構。
四、結語
總而言之,在當今越來越嚴峻的信息安全環境下,只是單純地依靠網絡安全技術保障信息安全是非常不穩定和不現實的,而刑法作為保證社會穩定發展和規范社會個體行為的法律工具,對于信息安全的補充可以有效促進信息安全的保障。因此,加強對刑法對信息安全保障功能的發揮,不但能夠保障人民的信息安全不受損害,還能夠為企業和國家的信息安全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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