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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洋運輸合同

            時間:2025-10-01 15:35:53 運輸合同

            海洋運輸合同6篇

              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合同是企業發展中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那么我們擬定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問題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海洋運輸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海洋運輸合同6篇

            海洋運輸合同1

              1.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單

              發票號碼保險單號次

              ××財產保險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承保險別和背后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包裝及量保險貨物項目保險金額

              總保險金額:

              保費________________費率__________裝載工具_____________

              開航日期_________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

              承保險別:

              所保貨物,如發生保險單項下可能引起索賠的損失或損壞,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如有索賠,應向本公司提交保險單正本(本保險單共有一份正本)及有關文件。

              ____________保險有限公司

              賠款償付地點

              出單公司地址

              2.××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水路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保險標的范圍

              第一條凡在國內江、河、湖泊和沿海經水路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被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第三條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性畜、禽魚類和其他動物。

              第四條本保險分為基本險和綜合險,保險人按保險單注明的承保險別分別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責任

              第五條基本險

              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依照本條款約定負責賠償:

              (一)因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崖崩、突發性滑坡、泥石流;

              (二)船舶發生碰撞、擱淺、觸礁,橋梁碼頭坍塌;

              (三)因以上兩款所致船舶沉沒失蹤;

              (四)在裝貨、卸貨或轉載時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損失;

              (五)按國家規定或一般慣例應承擔的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六)在發生上述災害事故時,因紛亂造成貨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

              第六條綜合險

              本保險除包括基本險責任外,保險人還負責賠償:

              (一)因受碰撞、擠壓而造成貨物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二)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三)液體貨物因受碰撞或擠壓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損壞而滲漏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造成該貨物腐爛變質的損失;

              (四)遭受盜竊的損失;

              (五)符合安全運輸規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損失。

              責任免除

              第七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

              (一)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躁動;

              (二)船舶本身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

              (五)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六)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七)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八條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九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十條保險責任的起訖期,是自簽發保險單(憑證)后,保險貨物運離起運地發貨人的最后一個倉庫或儲運處所時起,至該保險憑證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保險貨物卸離運輸工具后的15天為限。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

              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義務

              第十二條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責任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四條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五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當謹慎選擇承運人,并督促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保險貨物運抵保險憑證所載明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起,被保險人應在10天內向當地保險機構申請并會同檢驗受損的貨物。

              第十七條被保險人獲悉或應當獲悉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或保險人在當地保險機構,并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護措施,減少貨物損失。

            海洋運輸合同2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推定全損是指被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的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份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份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份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份損失。

              (三)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遲延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末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下,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并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威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采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航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深險人應在獲悉后立即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攜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認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裁港全部卸離海輪后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海洋運輸合同3

              一、責任范圍

              本保險分為平安險、水漬險及一切險三種。被保險貨物遭受損失時,本保險按照保險單上訂明承保險別的條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一)平安險

              本保險負責賠償:

              1.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造成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當被保險人要求賠付推定全損時,須將受損貨物及其權利委付給保險公司。被保險貨物用駁船運往或運離海輪的,每一駁船所裝的貨物可視作一個整批。

              推定全損是指保險貨物的實際全損已經不可避免,或者恢復、修復受損貨物以及運送貨物到原訂目的地費用超過該目的地的貨物價值。

              2.由于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3.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4.在裝卸或轉運時由于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5.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采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6.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后,在避難港由于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于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7.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8.運輸契約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二)水漬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由于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三)一切險

              除包括上列平安險和水漬險的各項責任外,本保險還負責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外來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二、除外責任

              本保險對下列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二)屬于發貨人責任所引起的損失。

              (三)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四)被保險貨物的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以及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或費用。

              (五)本公司海洋運輸貨物戰爭險條款和貨物運輸罷工險條款規定的責任范圍和除外責任。

              三、責任起訖

              (一)本保險負“倉至倉”責任,自被保險貨物運離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倉庫或儲存處所開始運輸時生效,包括正常運輸過程中的海上、陸上、內河和駁船運輸在內,直至該項貨物到達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收貨人的最后倉庫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或被保險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運輸的其他儲存處所為止。如未抵達上述倉庫或儲存處所,則以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內被保險貨物需轉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時,則以該項貨物開始轉運時終止。

              (二)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到非保險單所載明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保險責任按下列規定終止:

              1.被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被保險貨物在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滿六十天為止。

              2.被保險貨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四、被保險人的義務

              被保險人應按照以下規定的應盡義務辦理有關事項,如因未履行規定的義務而影響保險人利益時,本公司對有關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一)當被保險貨物運抵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險人應及時提貨,當發現被保險貨物遭受任何損失,應即向保險單上所載明的檢驗、理賠代理人申請檢驗,如發現被保險貨物整件短少或有明顯殘損痕跡應即向承運人、受托人或有關當局(海關、港務當局等)索取貨損貨差證明。如果貨損貨差是由于承運人、受托人或其他有關方面的責任所造成,應以書面方式向他們

              提出索賠,必要時還須取得延長時效的認證。

              (二)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被保險人和本公司都可迅速采取合理的搶救措施,防止或減少貨物的損失。被保險人采取此項措施,不應視為放棄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項措施,也不得視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如遇航程變更或發現保險單所載明的貨物、船名或船程有遺漏或錯誤時,被保險人應在獲悉后立即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本保險才繼續有效。

              (四)在向保險人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單證:

              保險單正本、提單、發票、裝箱單、磅碼單、貨損貨差證明、檢驗報告及索賠清單。如涉及第三者責任,還須提供向責任方追償的有關函電及其他必要單證或文件。

              (五)在獲悉有關運輸契約中“船舶互撞責任”條款的實際責任后,應及時通知保險人。

              五、索賠期限

              本保險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卸載港全部卸離海輪后起算,最多不超過二年。

              海洋貨物運輸保險單

              發票號碼保險單號次

              ________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根據________(以下簡稱為被保險人)的要求由被保險人向本公司繳付約定的保險費,按照本保險單保險別和背后所載條款與下列特款承保下述貨物運輸保險,特立本保險單。

              標記

              包裝及數量

              保險貨物項目

              保險金額

              總保險金額:

              保費________費率________裝載工具

              開航日期______自______至

              承保險別:

              所保貨物,如遇風險,本公司憑本保險單及其有關證件給付賠款。

              所保貨物,如發生保險單項下負責賠償的損失或事故,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下述代理人查勘。

              ______保險公司

              賠款償付地點

              出單公司地址

              營業部

            海洋運輸合同4

              訂立合同雙方:

              ____(簡稱甲方)委托____交通廳海運局(簡稱乙方)計劃外托運____(貨物),乙方同意承運。根據《經濟合同法》和____海上運輸管理規定的要求,經雙方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運輸方法

              乙方調派__噸位船舶一艘(船舶__吊貨設備),應甲方要求由__港運至__港,按現行包船運輸規定辦理。

              第二條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貨物于__天內集中于__港,貨物集齊后,乙方應在五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裝船時間

              甲方聯系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后,經乙方落實并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于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啟航聯系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后,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方負擔。

              第六條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于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0。075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于運送____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運輸費用

              按__水運貨物一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50%計(),全船運費為__元,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__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元。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式__份,交__等部門各存一份備案。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提交__公證處公證(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鑒證)。

              甲方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

              乙方______(蓋章)

              代表人:______(簽章)

              開戶銀行:______

              帳號:______

              __年__月__日訂立

            海洋運輸合同5

              托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下,就運輸事宜,經過雙方充分協商,制訂本合同,以便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運輸方法

              1.乙方調派_______噸位船舶_______艘(船舶______________吊貨設備)。

              2.運輸起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運輸終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貨物集中

              甲方應按乙方指定時間,將________________貨物于__________天內集中于__________港,貨物集齊后,乙方應在__________天內派船裝運。

              第三條 裝船時間

              甲方聯系到達港同意安排卸貨后,經乙方落實并準備接收集貨(開集日期由乙方指定)。裝船作業時間,自船舶抵港已靠好碼頭時起__________小時內裝完貨物。

              第四條 運到期限

              船舶自裝貨完畢辦好手續時起于__________小時內將貨物運到目的港。否則按貨規第三條規定承擔滯延費用。

              第五條 啟航聯系

              乙方在船舶裝貨完畢啟航后,即發報通知甲方做好卸貨準備,如需領航時亦通知甲方按時派引航員領航,費用由__________方負擔。

              第六條 卸船時間

              甲方保證乙方船舶抵達____________________港錨地,自下錨時起于_________小時內將貨卸完。否則甲方按超過時間向乙方交付滯延金每噸時__________元,在裝卸貨過程中,因天氣影響裝卸作業的時間,經甲方與乙方船舶簽證,可按實際影響時間扣除。

              第七條 運輸質量

              乙方裝船時,甲方應派員監裝,指導工人按章操作,裝完船封好艙,甲方可派押運員(免費一人)隨船押運。乙方保證原裝原運,除因船舶安全條件所發生的損失外,對于運送______________貨物的數量和質量均由甲方自行負責。

              第八條 運輸費用

              按___________水運貨物___________級運價率以船舶載重噸位計貨物運費 _______元,空駛費按運費的___________%計___________元,全船運費為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萬_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一次計收。

              港口裝船費用,按___________港口收費規則有關費率計收。卸船等費用,由甲方直接與到達港辦理。

              第九條 費用結算

              本合同經雙方簽章后,甲方應先付給乙方預付運輸費用___________元人民幣(大寫_____萬_____仟____佰____拾元整)。乙方在船舶卸完后,以運輸費用憑據與甲方一次結算,多退少補。

              運費支付方式為下列第_______種

              (1)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費用給乙方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 其他約定事項

              1.本合同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相悖時,以國家、法規、政策為準。

              2.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按照__________________交通廳海上運輸管理的有關規定充分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提交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 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方執________份,乙方執________份,交____________________等部門各存________份備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注意事項

              一、托運人注意事項

              1 、托運人關于承運人的主體資格和履行合同能力進行必要的審查和了解,才能確定對方是否具備承運資質和保障貨物安全到達目的地的能力。

              2 、托運人應對托運單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因為托運人填交的貨物托運單經承運人接受,并由承運人填發貨運單后,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3 、托運人必須在托運的貨件上標明發站、到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

              4 、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照料、監護的貨物,應由托運人指派押運員押運。押運員對貨物的安全負責,并遵守運輸有關規定,承運人應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

              5 、托運貨物內不得夾帶國家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

              6 、如實申報貨物的真實和運輸條件,要求包裝符合運輸安全的要求等。

              二、承運人注意的事項

              1 、承運人承運貨物時,應對托運人填交的托運單進行查核,并有權在必要時會同托運人開箱進行安全檢查。

              2 、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上填明的地點,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達到貨地點。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應無償運至貨運單上規定的到貨地點,如逾期運到,應承擔逾期運到的責任。

              3 、承運人應按照通常的或者約定的路線將貨物運送至約定的地點。通常的運輸路線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輪運輸,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時間,固定的到達地,托運人隨時可以辦理運輸手續。

              4 、承運人應于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后二十四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

              5 、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交付貨物。交付時,發現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時,應會同收貨人查明情況,并填寫貨運事故記錄。

              6 、貨物從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三十日無人提取時,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征求處理意見;再經過三十日,仍無人提取或托運人未提出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將該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按運輸規則處理。對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貨物,承運人可視情況及時處理。

              7 、承運人應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貨物在運輸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保證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損失的發生。

              8 、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海洋運輸合同6

              合同編號:

              甲方(即托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乙方(即承運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運輸條例》、《旅行社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就旅游接待用車事宜,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甲方權利和義務

              1、甲方應是經旅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依法成立的具備旅游業務經營資格的企業法人(向乙方提供憑證復印件)。

              2、甲方應查驗和核對本合同第二條第2款規定的乙方車輛及駕駛員的有關手續,發現不符應及時通知乙方,乙方未按合同要求進行調整的甲方有權拒絕接受,相關責任由乙方承擔。

              3、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旅游團隊運行計劃(含旅游團隊名稱、人數、國籍、旅游路線、對車輛的要求、用車時間安排、接送地點及導游人員等情況),并與乙方簽訂趟次合同,按約定用車時間、地點組織符合乘坐人數的游客乘坐車輛,負責清點人數。

              4、甲方安排的團隊運行計劃應符合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規定,不得提出違反有關規定的行車要求。甲方組織的旅游團隊人數不得超過約定的客車核定的載客人數。

              5、用車期間,甲方委派的導游人員應負責安排好駕駛員的食宿(提供住宿指當天用車結束后車輛不能返回起始地的情況),保證使駕駛員能有必要休息,配合駕駛員執行安全運輸的'有關規定,以確保運輸安全;并對游客進行安全乘車教育,維護車上秩序;避免、制止游客攜帶危險品或不安全的乘車行為;發生事故時,應首先保證游客人身及財產安全,協助駕駛員或有關部門救助游客及保護其財產。

              6、車輛運行途中發生故障不能及時修復,乙方又無法安排接駁車輛時,甲方可另行聯系其他單位的合符規定條件的車輛,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7、甲方負責為游客購買法定強制性的保險。承擔因甲方過錯而導致的游客人身傷亡或財產遺失、損毀的責任。

              8、因甲方人員或旅客過錯,造成車輛設備、設施損壞的,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是經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準取得相應旅游運輸資格的企業法人(向甲方提供憑證復印件)。

              2、乙方應與甲方簽訂趟次合同,按趟次合同的約定提供車輛,所提供的車輛技術等級應達到有關法規規定的相應等級要求,并具備完備的營運手續。提供的車輛必須車況良好,安裝有gps監控系統,保證符合合同約定的營運要求,車輛和駕駛員應具備下列有效證件,即:行駛證、駕駛證、營運證、汽車二保憑證、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企業準駕證、營運客車行車路單、車輛檢驗報班合格證。跨省、市及到龍勝、資源的車輛應達到一級車況。春運期間,提供的車輛必須具有春運車輛技術檢測合格標志。

              3、乙方所派駕駛員應符合交通部門規定的旅游客運駕駛員條件,駕駛員應按照甲乙雙方約定的車輛、用車時間、行車路線及起止地點提供運輸服務。

              4、乙方所派駕駛員應及時告知游客乘車安全的要求;避免、制止游客攜帶危險品或不安全的乘車行為,在無法制止的情況下,有權停止車輛行駛直至有關不安全隱患消除;發生事故時,應首先保證游客人身及財產安全,協助有關部門、人員救助游客及保護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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