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的合同通用15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協調著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贈與的合同,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贈與的合同1
贈與人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受贈人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雙方締結如下贈與合同:
第一條 甲方將其所有的不動產依以下各條約定贈與乙方。
第二條 甲方會同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進行登記的不動產轉移登記及轉讓手續。
第三條 前條的轉讓系以現有狀況下交付乙方。而自簽約日始至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乙方可以繼受為不動產建筑物的出租人。
甲方須將前述房屋租賃合同交付予乙方。
第四條 乙方受贈不動產后,應負撫養甲方夫妻之責。
但,乙方應自不動產租賃所得租金___________元于每月前交付予甲方。
但,當甲方夫妻之一生病時、或乙方生于時,雙方可重新酌商前述但書的約定。
第五條 乙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可撤銷本合同:
(1)無法履行前述的撫養義務時。
(2)對甲方犯下重大罪行。
第六條 乙方若因前條任一事由遭致撤銷合同時,不得將不動產轉讓,并應立即將之歸還甲方。
第七條 根據第二條所述不動產于辦理移轉登記或交付日之前損壞時,則撤銷不動產建筑物的贈與,而僅贈與土地使用權。
乙方可不支付第四條但書中的.撫養費。
不動產標示:
(1)土地使用權:
坐落于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號
面積:___________畝
(2)建筑物
本房屋二層
面積:一樓___________畝
二樓___________畝
上列建筑物正租賃中。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贈與人(甲方):
受贈人(乙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贈與的合同2
贈與人:_________
受贈人:_________歷史博物館
一、贈與人_________自愿將多年來珍藏的_________、_________無償贈與受贈人_________歷史博物館。
二、贈與的_________和_________,于贈與合同正式生效時一次性交付。由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派專人負責清點接收。
三、為保證該批_________和_________得到妥善保存和利用,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應當建立專門的藏室和展室;并建立嚴密的保安措施。保管所需費用,由_________歷史博物館自行解決。
四、_________歷史博物館決定每年安排一次公開展出,向社會公眾展覽。內部展覽根據有關研究單位和學者的請求,不定期舉行。展覽所得收益用于贈與物品的'保管。
五、該批贈與的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歷史博物館不得變賣、轉讓、捐贈,但可以小批量的復制,復制品可以出售,出售所得,可用于館藏服務。復制品應精工細做,不得粗制濫造。不得以高額贏利為目的,大批量復制。
六、贈與物品交接地點為:_________。
七、本合同經過公證之后正式生效。
八、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在贈與人逝世后,由贈與人的法定繼承人負責本合同的履行。在合同期滿之后,可以由贈與人或其法定繼承人與_________歷史博物館協商,確定有關事宜。
贈與人(簽章):_________ 受贈人(蓋章):_________
贈與人親屬(簽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鑒(公)證意見:
經 辦 人: 鑒(公)證機關(章)
年 月 日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鑒(公)證實行自愿原則)
贈與的合同3
有效證件號碼:
乙方(受贈人):______有效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為父子關系,由于甲方年事已高,為方便乙方照顧甲方生活起居,故甲方自愿將位于北京市懷柔區橋梓鎮前橋梓村626號房屋中XXXX間贈予乙方。按照《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雙方自愿達成贈予協議如下:
第一條:甲方自愿將其所述房屋贈予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該房屋。該房屋具體狀況如下:
(一)該房屋坐落于______,
(二)贈予房屋的土地使用證證號為:______;
(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______;
若該房屋有土地使用權則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贈予,該房屋的相關權益隨該房屋一并贈予。(學生打架調解協議書)
第二條:甲方自建房屋的所有費用由甲方單獨承擔,現經協商一致甲方自愿將其上房XXX間贈予乙方。
第三條:甲方贈予乙方所述房屋的行為,是甲、乙雙方的真實意愿,該贈予行為不可撤銷,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字后立即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甲方(贈與人):______
乙方(受贈人):______住所:______住所:
有效證件號碼:______有效證件號碼:
簽訂地點: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簽
訂時間: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贈與的合同4
甲方(贈與方):_________(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乙方(受贈人):_________(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_________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標的的狀況:_________。(包括贈與標的.的名稱、數量、質量、所在地等)
2.贈與方的權利:_________。
3.贈與方的責任義務:_________。
4.贈與物交付的時間、地點:_________。
5.乙方應于_________之間做出是否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否則,贈與不發生效力。
6.其它:_________。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贈與的合同5
合同法頒布之前,盡管學術界對贈與合同究竟是實踐性合同還是諾成性合同一直存在爭議,但在司法實踐中,審判人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明確規定,將贈與合同定位于實踐性合同,并運用于審判實踐,成為基本共識。合同法頒布以后,對贈與合同性質的爭論比過去更為激烈,不僅理論界主張不同的觀點,審判人員在學習新合同法的過程中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出現這種情況,說明合同法對贈與合同性質的規定不十分明確,容易讓人形成不同的理解。筆者試對贈與合同的性質作出自己的分析,以期有所啟示。
一、有關贈與合同性質的幾種觀點
(一)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據筆者的了解,多數學者都持此種觀點。其主要理由在于:
1、如果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贈與合同自贈與物交付時成立,則贈與人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可以不履行交付義務,贈與的意思表示對贈與人沒有任何拘束力,那么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行行為而落空,這與誠實信用原則是背道而馳的①。
2、合同法第185條有關贈與合同概念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這條規定已明確表達出這樣的意思:贈與合同經一方表示贈與,另一方表示接受時即成立②。
3、合同法第186條第一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表明,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而無其它任何條件,“一諾即成”,因而是諾成性合同③。
4、合同法第188條關于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是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有力例證。
(二)贈與合同是一種效力較弱的諾成合同。持這種觀點者認為,“合同法對于贈與合同的性質進行了明確規定,即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因為,贈與自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時生效,不以接受贈與物為生效條件。但這種諾成合同的效力較弱,如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④基于相同的理由,有人稱贈與合同為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⑤。不管是效力較弱的還是可以撤銷的諾成合同,實質都是承認贈與合同的諾成性質,其主要依據都來自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
(三)口頭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⑥。口頭贈與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僅需要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的一致而且需要有贈與物的實際交付。而當事人如以書面形式訂立贈與合同,表明其意思表示已較慎重,一旦達成書面協議,贈與合同即已成立,而無需以贈與物的交付為其成立要件。
(四)動產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不動產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⑦。其依據來自于對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理解,認為該條規定公民之間贈與關系的成立,以贈與物的交付為準,贈與人在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不承擔法律責任。而贈與房屋的,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應認定贈與關系成立;如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已經占有、使用該房屋的,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由此可見,房屋贈與合同的成立是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一致并辦理過戶手續為條件,而不要求必須交付房屋。
(五)贈與合同原則上為實踐性合同,諾成性合同為例外⑧。該觀點認為合同法并沒有單獨將贈與合同定位于實踐合同或者諾成合同,而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其余的贈與合同為實踐合同。依據在于:
1、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于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從另一個角度講,如果已經交付了贈與物,除了法定情形外不能撤銷贈與⑨。
2、合同法第188條對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的規定,說明這兩類贈與屬于實實在在的諾成合同。
二、對各種觀點及贈與合同有關條款的質疑
以口頭或書面協議形式來確定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或諾成性合同,顯然不能成立。按合同法第188條的規定,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管其以口頭還是書面形式訂立,均是諾成性合同。認為口頭贈與是實踐性合同,書面贈與是諾成性合同的觀點,對此無法作出解釋。此外,以贈與物是動產或不動產來確定贈與合同的性質的觀點,從其依據來看,其完全無視新合同法有關新的規定,仍僅僅囿于從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的規定進行分析,其觀點自然也難以讓人茍同。筆者在此結合合同法條款具體規定主要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的觀點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合同法第185條對贈與合同概念的規定并不能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的結論⑩。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很重要的一個理由是合同法第185條在表述上落腳點在于“受贈人表示接受”,但這并不當然推出一方表示給予,另一方表示接受,合同即成立的結論,不排除將第185條的前段表述理解為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實際無償給予受贈人,另一方面受贈人有接受的真實意思,合同始成立。如果立法者意圖在贈與合同的概念中對其是諾成性合同作出明示,可以這樣表述:“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允諾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由于合同法沒有作出類似的規定,以致不同的人在理解此條時,在無法揣摩立法本意的情況下咬文嚼字,作出不同的理解。
(二)如何理解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該規定帶有實踐合同的性質,即“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此時對于受贈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則認為該規定是諾成合同的證明,即“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 。何以對同一條款會得出兩種截然對立的結論,筆者試圖作如下分析:
1、主張是實踐性合同者認為,此條款規定中贈與人之所以可以行使撤銷權,正是因為贈與物尚未交付,故贈與合同沒有成立;如果合同已經成立,除發生法定情形外,贈與人不能行使撤銷權。即此條款規定中的“撤銷”僅指合同成立之前的撤銷。對此理解筆者又有兩點疑惑:一是合同既然沒有成立,對雙方當事人本就沒有約束力,贈與人可拒絕受贈人要求履行義務的請求,又何必設定一個撤銷權呢?二是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是不準確的,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提法是“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二者不是簡單的不同。權利轉移與交付的內涵并不一樣。權利轉移可能存在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一般來講,贈與物的所有權是同贈與物的交付一并轉移的;第二種情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需要辦理登記手續才發生權利轉移的,贈與物即使已經實際交付,也未發生權利轉移;第三種情況,在當事人約定發生權利轉移的情況下,即使贈與物沒有交付,也會發生權利轉移或者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卻沒有發生權利轉移。在第一種情況下,贈與物未經交付即“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在第二種情況下,贈與物雖已實際交付,但由于仍在“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仍得以撤銷贈與;至于在第三種情況下,撤銷贈與與贈與物是否實際交付更是沒有必然的聯系。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對于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無論是贈與物交付之前或之后,都有可能產生贈與人任意撤銷權的行使,這一方面說明“未交付標的物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提法不完全準確,另一方反過來說明合同法第186條僅僅是對任意撤銷權行使的條件作了規定,但并不能由此得出贈與合同是實踐性合同抑或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
2、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者如何從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規定得出“贈與合同的成立僅僅需要贈與人與受贈人就無償轉移財產意思表示一致”的結論,筆者一時還難以理解,但筆者認為
從該條款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只有一種可能,即主張能被撤銷的,只能是某種已經成立的關系。既然贈與人在贈與物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已經成立”的贈與,也就是承認了贈與物權利轉移(包括交付轉移等三種情況)之前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亦即贈與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贈與物為要件,而只需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此種觀點是否成立,難下定論。筆者在此僅僅是提出問題,希望能為關注合同法者提供參考。
(三)合同法第188條對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的規定,一方面表明此兩類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另一方面又說明其他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因為從立法技術上看,如果承認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則無論是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還是除此兩類合同以外的其他贈與合同,贈與人交付贈與物為其義務,受贈人要求交付為其權利是贈與合同的基本內容,法律無需特別對某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相反,法律作出特別規定,往往說明一般情形下適用一般規定。即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適用傳統理論,其為實踐性合同。
但主張是諾成性合同者認為,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贈與物只發生在特別情形,對于一般情形,由于贈與人交付贈與物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所以,這類合同,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 。筆者對此有如下異議:1、這種觀點一方面主張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一方面又將諾成合同的本質特征,即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贈與人有交付贈與物的義務,受贈人有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限定在特別的情形,那么認為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的意義何在呢?2、這種觀點,認為“贈與人在交付贈與財產之前可單方面撤銷贈與合同,使……雙方的權利、義務解除”,故受贈人無權請求贈與人交付贈與物。在贈與人先期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情況下,這種分析無疑是成立的。但法律并未禁止在受贈人主張交付以后,贈與人再行使任意撤銷權。在后述情況下,對于非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而言,會出現這樣的矛盾:一方面因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受贈人行使請求交付贈與物的權利;另一方面,贈與人以贈與物的權利尚未轉移為由行使任意撤銷權,拒絕交付。這同樣使得在諾成性合同中受贈人請求交付的權利和贈與人履行交付的義務變得毫無意義。而如果將一般情形下的贈與合同仍定位于實踐性合同,則不會出現這種矛盾。但作這樣的理解,仍然存在著合同既然沒有成立,何必設立撤銷權的困惑。
(四)合同法第189條是對諾成性合同的規定,但該條應當只在特別情形下適用。該條規定,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里“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一般應指在贈與物仍為贈與人占有的情況下發生。既然贈與物尚未交付,所有權尚未轉移,贈與人使自己的財產毀損、滅失,何以要對外承擔責任呢?唯一的解釋是贈與物雖未交付,但贈與合同已經成立,贈與人承擔起了妥善保管贈與物的義務,否則就可能承擔一定責任。如此分析,又得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的結論。如果認為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合同法第189條的規定就又成為支持該觀點的一個理由;如果認為贈與合同原則上是實踐性合同,則對第189條只能理解為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下適用,因為這兩類合同為諾成性合同。筆者傾向于后一種理解,但認為在條款設計上把第189條作為第188條第2款更顯合理。即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一經訂立即成立,并產生兩個法律后果: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三、筆者的傾向性意見
(一)新合同法并沒有將贈與合同在傳統認識上予以突破,確定其是實踐性還是諾成性合同,民法通則意見第128條關于贈與合同(公民之間)是實踐性合同的規定沒有改變。立法者只是根據現實的需要,如在抗洪救災中,一些商家為了達到宣傳的目的,在媒體上宣稱向災區捐款,待宣傳目的達到后,卻不履行贈與的實際情況,對贈與合同分兩種情況作出了規定,即除去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是諾成性合同外,其他的贈與合同仍為實踐性合同。當然,這種觀點仍然不能完全令人信服,如無法闡釋合同法第186條第1款的準確意思。有望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比較明確的解釋。
(二)主張贈與合同為諾成性合同者理論上總是以若規定贈與合同為實踐性合同,“那么受贈人作出的接受贈與的意思表示及其為接受贈與而付出的經濟上的花費都可能因贈與人的不履約行為而落空”,這樣對受贈人不公平為依據。筆者認為,對此完全可以合同法總則第42條關于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進行規范。在當事人協議過程中,贈與成立之前,如果贈與人作出贈與的鄭重承諾,對方又表示接受,但后來贈與人無正當理由不交付贈與物,屬于合同法第42條第3款規定的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因此使受贈人有實際損失的,贈與人應當賠償。關于這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日本人紀平孝訴湖南省人民醫院贈與一案的答復》中指出,“紀平孝在未交付贈與物之前撤銷贈與的意思表示,依我國法律是允許的,……如果紀平孝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紀平孝應負賠償損失的責任”。另外,為了解決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和追究贈與人的締約過失責任的矛盾,筆者認為,贈與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必須同時滿足:1、贈與人無正當理由出于故意反悔;2、因贈與的反悔行為給受贈人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
贈與的合同6
贈與是財產所有人將自己的合法財產的一部分或全部自愿贈送他人的單方法律行為。將其財產贈與他人的人為贈與人,接受贈與的人為受贈人。贈與人、受贈人可以分別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贈與公證是公證機構依法證明贈與人贈與財產、受贈人收受贈與財產或贈與人與受贈人簽訂合同真實、合法的行為。
辦理贈與公證,可采取證明贈與人的贈與書,受贈人的受贈書或贈與合同的.形式。贈與書是贈與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受贈書是受贈人單方以書面形式表示接受贈與;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以書面形式,就財產無償贈與而達成的一種協議。
公證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所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贈與財產屬于共有的,應提供共有權證明及共有人同意贈與的意見;
4、贈與合同或贈與書原件;
5、公證員認為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注:(1)申請人在贈與合同公證中指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在贈與書公證中僅指贈與方。
(2)申請人申請此項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來辦理。
公證書
(20xx)X公證內字第XXX號
茲證明贈與方 (贈與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與受贈方 (受贈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于 年 月 日來到我處,在我面前,在前面的《贈與合同》上簽名。 上述當事人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XX公證處
公證員:
年 月 日
贈與的合同7
贈與方(下稱甲方):
受讓方(下稱乙方):
甲、乙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經充分協商,就宅基地贈與事宜,達成以下一致條款:
一、贈與宅基地基本情況
甲方將坐落于長順縣長寨鎮長征大道頭橋4號,面積為90.9平方米的宅基地(以下稱“該宅基地”)贈與乙方,該宅基地地長17.82米,寬5.1米,使用證號為:長集用(20xx)第45號。
該宅基地四至情況為:東至集體道路,西至集體巖山,北至贈與方程秀英宅基地房屋墻壁,南至陳光玉家宅基地房屋墻壁,該宅基地上無任何房屋及其他建筑物。
二、贈與情況
甲方將該宅基地全部所有權贈與給乙方。
乙方同意按照上述分配比例接受甲方贈與,并按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
三、甲、乙方應相互配合,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及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辦理該宅基地土地使用權的變更登記手續,上述變更登記的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
四、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保證其贈與給乙方的宅基地四至明確,界線清楚沒有任何爭議,不存在抵押,質押等限制使用權的情形,具有完全的處分權。
2、乙方必須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宅基地。
五、簽訂本贈與協議后,該贈與行為是不可撤銷的
六、本協議甲、乙雙方簽定后生效,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依法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
七、本協議一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贈與方:年月日
受讓方:年月日
證明人:
贈與的合同8
合同編號:117825
贈與人:XXX
受贈人:XXX
贈與人根據自己的意愿,在沒有任何外界干擾的情況下,決定將屬于自己所有的財產贈與人下列人員:
XXX(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于XXX市XXX區XXX大街XXX號平房五間,房產權證號為::XXX。
XXX(受贈人姓名):贈與其坐落于XXX市XXX區XXX街XXX弄XXX號XXX樓公寓房一套。房產權證號:-:XXX。
XXX(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珍藏的圖書、字畫、古董共XXX冊(幅、件)。清單附后。
XXX(受贈人姓名):贈與其贈與人所創辦的XXX企業股份。贈與人擁有該企業的39;股份共XXX股,占該企業全部股份的XXX%。這些股份全部歸其所得。贈與人所擔任的'董事長一職,由其擔任至屆滿。屆滿之后是否繼續擔任,由董事會決定。
以上條款,在贈與人正式簽字并公證之后生效。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由受贈人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贈與人給予應有的協助。登記費用由受贈人自負。
贈與人(簽字):XXX 受贈人(簽字):XXX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XXX 簽訂地點:XXX
贈與的合同9
甲方(贈與方): 身份證號:
乙方(受贈方):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公司的股份贈與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股份贈與份額及方式
1、甲方同意將持有公司 %的股權計 (大寫: )元出資額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受贈上述股份。
2、甲方以無償的方式贈與上述股份給乙方,并由乙方任公司的 職位。
二、雙方保證條款
1、甲方保證所增與給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公司的真實出資,是甲方合法擁有的股權,甲方擁有完全的處分權。甲方保證對所轉讓的股份,沒有設置任何抵押、質押或擔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則,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由甲方承擔。
2、甲方贈與其股份后,其在公司原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隨股份贈與而轉由乙方享有與承擔。
3、乙方承認公司章程及本合同規定,保證按章程規定履行義務和責任。
三、盈虧分擔
本協議簽訂后,甲方即召集股東會,經股東會決議同意贈與后,乙方即成為公司的股東,按出資比例及章程規定分享公司利潤與分擔虧損。
四、費用承擔
本公司規定的股份贈與的全部費用,由甲方承擔。
五、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但雙方必須就此簽訂書面變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當事人雖無過失但無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
2、一方當事人喪失實際履約能力。
3、由于一方或二方違約,嚴重影響了守約方的經濟利益,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
4、因情況發生變化,經過雙方協商同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六、爭議的解決
1、與本合同有效性、履行、違約及解除等有關爭議,各方應友好協商解決。
2、如果協商不成,則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七、合同生效的條件和日期
本合同經公司股東會同意并由各方簽字后生效。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方各執壹份, 公司存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日期:
贈與的合同10
房 屋 贈 與 合 同
贈與人:
受贈人:
贈與人與受贈人系母子關系。
一、贈與房屋基本情況
1997年贈與人自行出資在四隊修建房屋一層為南北朝向,后于1999年在該房屋一層基礎上增修第二層,2-2層建筑面積約為340平方米。20xx年其子在贈與人2-2屋房屋基礎上籌款修建第四屋。贈與人贈與的房屋地理位置東臨其子的三層自建房,西臨其子三層自建房,北正對面為自建房。
二、贈與人贈與財產范圍
贈與人自愿將上述私有房屋2-2層(面積340平方米)的產權房贈與受贈人,該受贈房屋不涉及第三層房屋(因第三層屬于其子)的自建房。
三、贈與人與受贈人自愿簽訂本贈與合同。
四、贈與目的
贈與人因受贈人無力獨自生活,由受贈人照顧,為受贈人今后更好的生活,更好的對贈與人履行應盡的贍養義務及共同生活,贈與人特將本房屋附義務條款贈與受贈人。
五、受贈人的權利
5.1.贈與人與受贈人對該房屋共同享有居住權、使用權;
5.2.受贈人對該房屋沒有出讓權、轉賣權,該房屋永遠不能作為受贈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5.3.受贈人無須向贈與人交付任何關于該房屋的費用;
5.4.受贈人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贈與人的'義務;
5.5.如贈與人逝世,該房屋可作為遺產由受贈人獨自繼承。
六、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十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八、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本贈與合同系雙方自愿申請,為其進行見證,并系自愿簽訂。本合同一式六份,由贈與雙方與見證人各執一份。本合同有任何涂抹均系無效。如有糾紛,雙方可在簽訂合同管轄地起訴違約方。
贈與人(簽字捺印):
受贈人(簽字捺印):
見證人 (身份證號
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20xx 年2月 日
贈與的合同11
甲方(贈與方):_________(姓名)
乙方(受贈方):_________(姓名)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就贈與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1.贈與物的狀況:_________。(包括贈與物的'名稱、質量、數量、所在地等)
2.甲方對贈與物應承擔如下責任、義務:_________。(明確甲方的權利擔保,瑕疵擔保義務及相關的責任)
3.甲方享有_________的權利。(明確甲方的撤銷權及其他權利)
4.乙方為接受贈與應履行下述義務:_________。(甲、乙雙方應對所附義務有明確約定,乙方應按約定履行義務)
5.其它:_________。
甲方(簽字):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電話: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贈與的合同12
房屋贈與合同怎么才能撤銷
原告劉老漢與被告劉某均認可,劉某取得該房屋的前提是照顧父母的日常生活。劉老漢與劉某雖然簽訂了《XX市存量房買賣合同》,但該合同并未約定具體付款時間,且20xx年4月劉老漢將房屋過戶至劉某名下,劉老漢及其他子女在長達5年的時間內并未提出異議;劉某實際已各支付5萬元給其哥哥弟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約定履行義務。”劉老漢與劉某的約定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簽訂的《XX市存量房買賣合同》名為買賣合同,實際系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合法有效。
那么,劉老漢能否行使撤銷權呢?
劉老漢主張劉某未按約定履行照顧父母生活的義務,請求撤銷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受贈人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劉老漢對劉某未依約履行照顧父母生活負有舉證責任。但劉老漢未能提供證據,且還認可劉某自20xx年至20xx年12月照顧父母生活的事實;之后原被告雖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但不能因此認定劉某不盡照顧父母生活的義務。劉老漢要求撤銷雙方之間的贈與合同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贈與合同撤銷的條件
原告張某、李某系夫妻,生育有四個子女。被告張丁系原告的四子,兩原告年事已高,需要人照料其生活起居等。20xx年10月被告張丁夫妻二人向兩原告承諾對兩原告今后的生活、醫療及生養死葬承擔一切責任。兩原告在被告的.多次勸說之下,于20xx年5月將自己座落于縣城的房屋贈與被告并進行了公證。20xx年9月15日原告張某生病住院病危,被告張丁在接到通知后去醫院探望原告。后因原告的醫療費問題與原告及其他兄弟姊妹之間多次發生爭執,在原告還未出院的情況下,被告不辭而別。為此,兩原告在精神上受到了極大的刺激。由于被告未履行自己所作出的承諾,兩原告認為將房屋贈與被告是重大失誤。為此,原告向公證處,請求依法撤銷所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被告立即返還原告所贈的房屋產權。
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贈與合同公證可否撤銷?
第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的被告在得知原告生病住院后,專門趕回探望原告;應當說被告在原告的幾個子女中是最盡義務的,并非如原告所陳述的被告不照料原告的生活起居。兩原告對被告所作出的贈與行為,是原告經過慎重考慮后作出的,并且該贈與行為經過了公證。在贈與財產交付前不得撤銷贈與合同,因為訂立的合同經過公證,表明雙方當事人對簽訂和履行合同是認真嚴肅的,對贈與人來說,有充分的時間和條件,來決定是否簽訂和履行該合同,不存在考慮不周,或情緒沖動等原因。從公證的效力來說,合同經過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所以,這種贈與合同公證不得撤銷。這對于嚴肅國家公證機關的公證力,維護合同的嚴肅性,保證財產權利關系的相對穩定是必要的。第二種觀點認為,兩原告與被告所簽訂的贈與合同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該贈與合同經過了公證,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進行任意撤銷,贈與人要行使撤銷權,須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現為條件,只要具備了法定的撤銷事由,贈與人即可以撤銷贈與合同。由于本案的贈與合同系附義務的贈與合同,被告對原告有扶養義務而沒有履行,并且被告沒有忠實地履行贈與合同所附的義務。根據《合同法》第192條的規定,原告申請撤銷對被告的贈與合同的事由符合法律規定的贈與合同撤銷的法定事由。因此,原告的申請予以撤銷,是合適的。
我們認為本案中所涉及的贈與合同經過公證程序,故當事人不得任意撤銷。原告要行使撤銷權需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現為條件,只要具備了法定事由,贈與人即享有撤銷權。被告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符合《合同法》第192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屬于行使撤銷權的法定事由。原告要求解除公證贈與合同的請求,符合法律之規定,應當予以支持。
贈與的合同13
概念
贈與合同: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贈與合同的標的通常情況下都是有形財產的所有權,但其實抵押權、地役權等無形財產也可作為贈與合同的標的。
贈與合同通常有三個特點:首先,其作為合同需齊備雙方一致的意思表示。雖說是贈與,但受贈人也須有受贈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其次,贈與合同在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時即告成立,無需標的轉移作為成立要件,即其為諾成行為。最后,贈與合同通常情況下為無償合同,受贈人不因合同而承擔義務。
效力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可見,基于贈與合同主要是無償合同,法律允許贈與人一定程度上的`反悔,準許其有條件的撤銷。贈與合同的撤銷分為贈與的任意撤銷與法定撤銷。
贈與的任意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其受以下條件限制:
為維護贈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贈與標的如部分或者全部已轉移,任意撤銷贈與的效力只及于剩余部分。
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的,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
具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論當事人以何種形式定力,不論是否經過公證,不論標的是否已經轉移,贈與人均不得任意撤銷。此限制條件主要基于這類贈與有著道義因素,贈與人履行的是道德義務的贈與。
贈與的法定撤銷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在具備法律規定的情形時,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情形,均為受贈人的違法行為或者違反贈與合同約定的行為。
贈與的法定撤銷情形為如下三項: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其中近親屬包括配偶,直系親屬(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兄弟姐妹。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
此中受贈人須是對贈與人有撫養能力,而不履行對贈與人的撫養義務。受贈人沒有撫養能力或者喪失了撫養能力的不在此列。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此條限于附義務的贈與。如若贈與人向受贈人交付了贈與的財產后,受贈人不依約履行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行駛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一年;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形式撤銷權的除斥期間為六個月,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計算,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延長。
贈與的法定撤銷權,一經撤銷權人行使即發生效力,使贈與關系解除。在贈與財產未交付時,贈與人可以拒絕贈與;在贈與的財產交付后撤銷贈與的,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贈人返還贈與的財產。
贈與的合同14
贈與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受贈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系關系,就甲方贈與房屋給乙方的相關事宜,經充分自愿協商一致,簽訂如下房屋贈與合同:
一、贈與房屋的基本情況
贈與房產為甲方于 年 月 日以 元價格購買的私有房產,尚欠 銀行房貸 元,坐落于,房產證號: ,土地證號: ,建筑面積:平方米。
二、甲方自愿將第一條所述房產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自愿接受上述房屋全部產權。
三、上述贈與房屋甲方須在 年月日前將房屋騰空,并交付房屋鑰匙給乙方。且甲方須在 年月日前辦理完贈與房屋的產權至乙方名下的變更登記手續,辦理上述房屋產權變更登記的`稅及相關費用由 方負責。
四、甲方保證贈與給乙方的是上述房屋的全部所有權,不存在任何權利上的瑕疵,保證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
五、甲方贈與房屋交接前的債權債務由甲方負責,贈與房屋交接后的債權債務由乙方負責(包括贈與房屋交接后,即 年月日后的房貸款由乙方負責償還)。
六、甲、乙雙方須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到公證處辦理贈與合同公證手續。
七、在本合同履行中,如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須依法賠償守約方因此造成的實際損失,并承擔守約方起訴所花去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費用。
八、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 人民法院起訴或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到公證處辦理公證一份。
甲 方:
乙 方:
合同簽訂地點:
合同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贈與的合同15
贈與人:
受贈人:
為鼓勵廣大學生刻苦學習成為優秀人才,經贈與人與受贈人友好協商,由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立 獎學金,雙方當事人為明確相互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捐贈目的
贈與人在受贈人處設 獎學金,目的在于鼓勵學生全面發展,成為國家棟梁之材,造福于人民。
第二條 捐贈金額
贈與人設立 獎學金的基金為人民幣十萬元。
第三條 捐贈金額的支付
贈與人于 年 月 日通過銀行匯款至受贈人人民銀行賬戶。受贈人應當及時進行查驗。
第四條 獎學金管理與發放
1、 在 獎學金設立的同時,由贈與人與受贈人共同組成 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對該基金進行管理和發放。
2、 獎學金的基金由受贈人負責在銀行開設專門賬戶。每次定期儲蓄一年,利息用于發放獎學金。發放后剩余的利息仍存入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200%,可以將發放獎學金數額提高一倍。發放后剩余的利息亦再存入該獎學金專門賬戶,基金總額達到設立時的300%后,全部利息均用于發放獎學金,獎學金數額相應提高。
3、 獎學金每年發放一次,時間為每年九月份;每次獎勵 名優秀學生,每人獎學金為 元。
4、 獎學金發放標準
凡獲得 獎學金者必須符合下列標準:①大學在校的專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②學習成績優秀,其中專科生與本科生學習成績須列全院(系)前五名,研究生須有質量較高的論文發表; ③品質良好,本學年內未有任何校際處分。
5、 獎學金評定辦法
凡符合第四款所列標準者即有獲獎資格。入圍后,由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根據入圍者提供的有關材料進行評議,然后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評選出獲獎者,當場揭曉,并張榜公布。
第五條 獎學金存續時間
獎學金為永久性獎學金,受贈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六條 捐贈的撤銷
有下列情形出現時,贈與人可以撤銷捐贈:
1、 受贈人在評選過程中弄虛作假,使不應獲獎者獲獎,與 設立目的不符的';
2、 受贈人擅自將獎學金挪作他用的。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當事人可以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八條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本合同自受贈人表示接受本贈與時起成立并生效。
第九條 其他
1、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一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及有關規定,經雙方協商一致,做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簽訂之后須經公證,始得成立與生效。
3、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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