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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視域下自然災害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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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自然災害是人與自然矛盾沖突的集中體現,也是“人—自然”巨系統內部失調的必定結果。
從哲學的視角探究自然災害的本質,對于科學認知自然災害和防災減災具有重要理論作用和實踐作用。
關鍵詞:哲學視域;自然災害;本質
隨著現代科技的發展,人類改造自然的能力日益增強。
人類在極力為自己創造一個更加舒適的生活環境(主要是物質條件)的同時,卻頻繁遭受來自大自然的威脅,全球范圍內自然災害的發生率明顯提高,自然災害已成為人類生活中的最大威脅。
長期以來人們在自然科學領域和管理學、社會學等人文社科領域對自然災害進行了廣泛的研究,并取得了豐碩的研究成果。
盡管如此,卻很少有人從哲學的視角來探究自然災害,而事實上給予自然災害一定的哲學關懷也是非常必要和重要的,因為只有從哲學上對自然災害進行認識研究,才能使人們更加深刻地把握自然災害的本質,有利于澄清人與自然的關系,明確人類究竟該如何面對自然災害。
一、歷史上對自然災害的認知
自人類社會產生以來,自然災害便與人類相隨相伴。
歷史上人們對自然災害的形成存在諸多不同的認識,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自然災害是由某種超自然的力量或神的意志決定的
在中國商代,由于當時生產力低下,人們對自然災害無法抗御,而又不能對自然災害作出合理的解釋,于是就把自然災害產生的理由歸結為某種超自然力量的作用。
如殷墟甲骨卜辭有:“甲辰,帝其令雨?”“帝其令風” “帝其降堇?”
①說明當時人們相信大自然與人世間一切都是上帝直接主宰的,這種主宰沒有任何選擇,與人事的好壞沒有什么關系。
孔子認為天不僅是個人的死生禍福的主宰者,也是自然界的最高主宰者。
《論語》有記載,“子曰:天何言哉?四時行焉,百物生焉,天何言哉。”
②古希臘哲學家克塞諾芬尼認為:“有一個唯一的神,是諸神和人類中間最偉大的。
神是全視、全知、全聞的。
神毫不費力地以他的心思左右一切。”
③法國歷史學家勒內·法維耶曾指出,“正如對于所有無法解釋的自然現象一樣,人們也是用神的干預來解釋自然災害的,遇到火山爆發、地震時尤其是這樣,因為這種災害的力量好像來自讓人捉摸不透的、讓人無法理解的大地。”
④2.自然災害是由于人君失德或人類自身的罪孽而招至天譴引起的春秋中葉的伯宗把不利于奴隸制的違反“親親”和“尊尊”原則的“反德”事件,說成是發生自然災異的理由。
他提出,“天反時為災,地反物為妖,民反德為亂,亂則妖災生。”
⑤漢初的陸賈提出“世衰道亡。
非天之所為也。
乃國君者。
有所取之也。
惡政生于惡氣,惡氣生于災異,蝮蟲之類,隨氣而生,虹蜺之屬,因政而見。
治道失于下,則天文度于上。
惡政流于民,則蟲災生于地。”
⑥在歐洲歷史上,每逢瘟疫等自然災害發生,人們便對猶太人進行人身攻擊,認為是猶太人造成了這場罪惡。
公元六世紀和公元七世紀中晚期,羅馬帝國以及更廣大世界大部分地區發生了大瘟疫,《圣徒傳》作者兼歷史學家、以弗所的約翰把這場大災難歸結于“上帝的憤怒。”⑦
3.自然災害是由于自然界本身失調或失衡引起的
西周時期,人們開始懷疑上帝鬼神,認為人民所受的災害不是上天降下來的:“下民之孽,匪降自天”。
⑧西周末年伯陽甫(伯陽父)論地震,認為“陽伏而不能出,陰迫而不能蒸,于是有地震。”
⑨春秋時期,天文學家把陰陽看成是事物自身的客觀發展過程,把有規律性的自然變化叫作“陰陽有序”;把自然界的反常現象稱為“陰陽失調”。
東漢王充認為自然界的萬物都是由元氣構成的,元氣運動的特點是“和”與“通”,他說:“夫陰陽和則谷稼成,不則被災害。”“血脈不調,人生疾病;風氣不和,歲生災異。 ”⑩宋代張載在《太和篇》中說道:“太和所謂道,中涵浮沉、升降、動靜、相感之性,是生絪缊、相蕩、勝負、屈伸之始。 ”11意即氣自身就具有上浮、潛沉、升起、下降、運動、靜止的本性,這些作用經常是不平衡的,打破平衡時就有勝負屈伸。
按照這種觀點,自然災害就是平衡被打破的結果。
4.自然災害的發生既有自然因素也有社會因素
當前,人們對自然災害形成理由已基本形成了共識,普遍認為自然災害的發生既有自然因素也有社會因素。
自然因素主要是地球和各圈層物質的運動和變化,如海水的異常運動會導致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的發生。
社會因素也就是人為的作用和影響,如過量開采水資源造成地面沉降、環境污染造成酸雨赤潮等。
“人類的活動已達到足以影響自然界,并使原有災害加劇或產生一些新的災害。”
12總之,縱觀歷史上人類對自然災害的認識,自然災害的產生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唯心主義的觀點,認為自然災害是上天(上帝)的意志決定的或是上天(上帝)對人實行懲罰引起的;另一種是唯物主義的觀點,認為自然災害是由自然規律所致,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或者是由于某種失調引起的。
無論是哪種觀點,實際上都蘊含了人與自然的關系。
二、哲學視域下自然災害的本質
1.自然災害是人與自然矛盾沖突的集中體現
理解“自然”是把握自然災害本質的前提。
對于“自然”,不同歷史時期人們有著不同的解釋,歸納起來主要有兩種含義:一是指事物的自然本性,即事物生來就有而不是外加的屬性。
二是指事物的某種存在狀態,即一切人之外的存在物。
如人們通常所講的自然界、自然物體、自然環境等。
而本文所討論的人與自然的關系主要是指人與第二種作用上的自然的關系,即人與自然界、自然環境之間的關系。
長期以來,在人與自然的關系理由上主要存在兩種理論:一是自然中心論,二是人類中心論。
“自然中心論”主要存在于原始社會和奴隸制社會,那時一方面由于生產力十分低下,人類只能靠天吃飯,被動地適應自然,受自然所支配,對自然充滿了崇拜和敬畏,于是產生了自然中心論。
認為“自然”是至高無上的,人只能服從自然,即所謂的聽天由命。
另一方面是統治階級出于自身統治的需要,宣揚一切都是上天的意志,是不可違背的,以此來扼殺人們的反抗心理,維護統治階級的利益。
當然,這里的“自然”概念比較模糊,可以是指“人”之外的自然界、也可以是指上天或者神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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