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商事仲裁協議
下面是YJBYS為大家收集整理的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相關內容,歡迎閱讀!

在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中,仲裁協議的有效性,直接關系到仲裁裁決能否得到法院的承認和執行,因為根據各國國內法及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仲裁協議無效是導致法院拒絕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主要理由之一。仲裁程序啟動以后,仲裁協議的有效與否也常常成為爭議的焦點。因而,仲裁協議應當具備哪些要件才能生效就成為備受關注的問題。
總結有關立法、條約,尤其是國際商事仲裁實踐,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至少應當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仲裁協議符合形式要件
如前所述,除了美國等極少數國家承認口頭仲裁協議以外,大多數國家的立法和國際條約都規定,仲裁協議必須采取書面形式,否則視為仲裁協議不存在。
(二)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合法的資格和能力
一份有效的仲裁協議,其訂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這也是保證商事交往活動有效性的前提。當事人的行為能力的確定,參見本書相關章節,此處不再贅述。當事人權利能力,亦即當事人訂立仲裁協議的資質問題,主要涉及到國際民商事活動中委托、代理(尤其是我們國家的外貿代理)法律制度。
(三)仲裁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既然仲裁協議是合同的一種,根據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則,仲裁協議必須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如果由于當事人的誤解或疏忽造成了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仲裁協議的話,該仲裁協議就是無效的。在這里要予以注意的就是所謂的格式條款的問題。格式合同在國際商事交往中被廣泛運用。有的格式合同是雙方談判的基礎,最后的正式合同是在對格式合同進一步增刪、修改的基礎上訂立的,這種合同當然對雙方有約束力。還有一種格式合同,一方當事人接受仲裁條款實際上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訂立的,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對仲裁缺少真正的同意,對這種格式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效力學術界有不同看法,其中有一種看法是,當事人可以不受這種仲裁條款的約束。
(四)仲裁事項具有可仲裁性
仲裁協議中約定提交仲裁的事項,必須是有關國家立法所允許采用仲裁方式處理的事項。如果所約定的事項屬于有關國家立法不可仲裁的事項,該國法院將判決該仲裁協議無效,并命令中止仲裁協議的實施或者拒絕承認和執行已做出的仲裁裁決。
(五)仲裁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
如前所述,一項有效、適當的仲裁協議至少應具備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現再簡單敘述如下:
提交仲裁的事項。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約定提交仲裁的事項必須是仲裁地國家和仲裁裁決地國家立法允許采用仲裁方式來處理的事項,否則協議無效。一般來說,各國法律都規定了仲裁解決爭議的事項范圍,如我國《仲裁法》第3條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聯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雖未明確規定哪些爭議不能通過仲裁解決,但其第7條將可仲裁之爭議范圍界定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商事法律關系"。
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直接關系到仲裁法的確定和適用,也往往關系到爭議所適用的實體法規則的確定。根據國際社會習慣作法,在雙方當事人未就仲裁所適用的法律作出選擇時,仲裁庭的仲裁程序適用仲裁地法,而裁決有關爭議時,所適用的實體法則一般由仲裁庭根據仲裁地的沖突規范加以確定,這樣直接影響到仲裁的結果。此外,仲裁地點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裁決的承認與執行。
仲裁規則。運用不同的仲裁規則,可能產生不同的仲裁結果。因此,雙方當事人在簽訂仲裁協議時,應明確約定有關仲裁所適用的包括仲裁申請的提出、仲裁員的選定、仲裁庭的組成、仲裁的審理、仲裁的裁決與效力等內容的仲裁規則,以確保仲裁程序的順利進行。仲裁規則的確定與仲裁機構的選擇有關:臨時仲裁機構一般都適用當事人或仲裁人設計或選擇的規則;常設仲裁機構則一般都適用本機構的規則。
裁決的效力。即仲裁機構就有關爭議所作出的實質裁決是否為終審裁決,對雙方當事人有無約束力或在多大程度上有約束力,有關當事人是否有權向法院起訴而請求變更或撤銷該項裁決等問題,它直接影響到整個仲裁程序的效力。有關國際公約和多數國家的立法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內容作出了相當嚴格和明確的規定。該法第十六條寫到,“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的內容: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項;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而且該法第十八條進一步明確寫到,"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相關文章:
商事仲裁申請書11-26
商事仲裁申請書09-13
商事仲裁申請書通用12-04
商事仲裁申請書集錦12-09
【精】商事仲裁答辯狀11-15
商事仲裁申請書9篇10-18
商事仲裁申請書12篇09-06
商事仲裁申請書(12篇)09-05
民商事仲裁申請書09-29
商事仲裁申請書10篇12-27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