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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仲裁協議書的全面理解
引導語: 關于仲裁協議書,可能很多人不是很深入理解,它是雙方當事人表示愿意把它們之間的爭議交付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客觀存在是仲裁機構受理有關爭議的依據。接下來,小編帶大家一起來對仲裁協議進行全面解剖,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

一、仲裁協議概述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將他們之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保證將仲裁條款項下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旨在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契約或協議。
仲裁協議的訂立以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礎和前提,是當事人對仲裁這種解決爭議方式的選擇,它可訂立于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且是以書面形式做出的。仲裁協議的內容包括:(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這是仲裁協議的首要內容;(二)當事人約定的仲裁事項。仲裁事項必須明確,且爭議事項有可仲裁性;(三)選定仲裁機構,有助于仲裁管轄權的確定。
仲裁協議可以是仲裁條款,即雙方當事人在簽訂的合同中訂立的將合同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條款;也可以是仲裁協議書,仲裁。它是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后,在自愿基礎上訂立的同意將爭議提交仲裁的一種獨立協議;仲裁協議也可以包含在其他文件中。此外,仲裁協議具有獨立性,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響。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愿意仲裁的外在表現形式,也是其確定依據,是仲裁的第一要素。它在仲裁程序中有很重要的作用。
二、仲裁協議在仲裁程序的啟動中的重要作用
(一)仲裁協議的啟動——申請仲裁
仲裁程序始于仲裁申請的提起。也就是說,當事人根據他們之間業已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起仲裁,就意味著仲裁程序的開始。申請仲裁有三個條件:1.存在有效的仲裁協議;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3.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而在這當中,“有效的仲裁協議”是申請仲裁的基礎和前提條件。我國《仲裁法》第22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另外,根據CIETAC仲裁規則的規定,仲裁申請書的內容應與仲裁協議的相關約定及內容相一致。仲裁協議在申請仲裁時的重要性可見一斑。
(二)確定管轄權
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受理當事人之間爭議案件的唯一依據和前提條件。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之前,首先要對仲裁申請書及其附件或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且要確定管轄權。在確定仲裁機構對該案件有管轄權以后,仲裁機構才能受理案件。
仲裁協議的核心作用是確立、保障仲裁管轄權。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管轄權的基礎,具體可從如下幾方面來理解:
1.從當事人角度來講,仲裁協議排斥了起訴權,當事人承擔將爭議提交仲裁并服從仲裁裁決的義務。一旦發生了仲裁協議范圍內的爭議,當事人不得單方就同一爭議向法院起訴。
2.對法院來說,仲裁協議排斥了法院的司法管轄。在排斥法院管轄權方面,仲裁協議具有決定性的作用。法院不能受理有仲裁協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的起訴,除非法院能查明該仲裁協議是無效或失效的。這已在《紐約公約》和各國國內法中得到了確認。
3.對于仲裁機構或仲裁員來說,仲裁協議授予了仲裁機構受理案件并對案件進行裁決的權力。仲裁協議是其取得管轄權的最初證據。只有當事人訂立了有效的仲裁協議,仲裁機構才能受理仲裁案件,仲裁員才能審理仲裁案件。
實踐中,當事人提出仲裁管轄權異議的情況時有發生。有的是對仲裁協議的異議,有的是對仲裁庭的異議。但無論是哪一種仲裁管轄權異議,其實都離不開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的相關約定,而仲裁協議是整個仲裁制度中每一個環節展開和進行的基礎。
三、仲裁協議在仲裁庭的組成過程中的重要作用
仲裁機構受理案件后,并不直接進行審理它的首要任務就是組成仲裁庭。因為仲裁庭才是案件的直接審理者。仲裁庭是根據當事人的合意或者其他有權指定仲裁庭的機構所指定的仲裁員組成的,具體負責對已交付仲裁的爭議事項進行審理并做出裁決的組織。
仲裁庭的組成形式通常有兩種,一名仲裁員組成的獨任仲裁庭和三名仲裁員組成的合議仲裁庭。在仲裁庭組成這一程序中,雖然沒有強行要求一定要有仲裁協議的約定,但是如果仲裁協議有約定,就應當按照仲裁協議的約定來組成仲裁庭。在臨時仲裁的情況下,只有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沒有規定仲裁應當適用的仲裁規則或仲裁員的機構時,才能求助于仲裁程序法來解決仲裁庭問題。在機構仲裁中,一般也是先考慮仲裁協議中的約定,這有利于保證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利。具體來說:1.當事人可在仲裁協議中約定仲裁員應具有的資格,委任特定的仲裁員以及委任方式。2.仲裁協議中可對仲裁員進行指定。在由三人組成合議仲裁庭的情況下,仲裁協議或者該協議規定適用的仲裁規則通常就當事人各方有權指定一名仲裁員作出明確規定。3.仲裁協議中可約定選定仲裁員的標準,并構成不符合標準的仲裁員回避的理由和仲裁員替換的原因。4.仲裁協議對仲裁庭對爭議的管轄權進行授權。仲裁庭能夠決定仲裁協議本身的效力并就自己是否有權就自身存在的管轄權異議作出決定。而仲裁庭的這些權力正是來自當事人之間存在的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有效仲裁協議。由此可見,仲裁協議在仲裁庭的組成過程中也發揮著基礎作用。
四、仲裁協議在審理過程中的重要作用
(一)審理
仲裁審理是指仲裁庭對于案件的事實情況和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進行審查核實的活動。仲裁協議也是仲裁審理的基礎,表現是多方面的:
首先,仲裁庭只能在仲裁協議確定的仲裁事項的范圍內進行仲裁,超出這一范圍進行仲裁,所作出的仲裁裁決經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不予執行或者撤銷。
其次,仲裁地點的確定,即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地點作出約定,或當事人約定適用的規則對仲裁地點作出規定。而仲裁庭應當尊重仲裁協議或仲裁規則對仲裁地點的規定。一般來說,仲裁協議中約定的仲裁地點往往就是開庭地點和仲裁庭合議地點。
第三,仲裁協議也可對仲裁方式進行約定,可以選擇書面審理或開庭審理,公開審理或不公開審理。這些約定也都會得到仲裁機構和法院的尊重。
(二)法律適用
在審理過程中,必然會涉及到法律適用問題。法律適用可以由仲裁庭來決定,但是如果仲裁協議就法律適用問題作出了選擇,就應當適用其選擇的法律。
法律適用問題是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中的重要問題。而仲裁協議的效力對仲裁裁決的效力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仲裁裁決是仲裁庭按照仲裁規則在仲裁過程中或仲裁審理終結后,就任何程序性事項或就當事人提出的實體請求所做出的書面決定。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以后,該裁決并不當然發生效力。就仲裁協議這方面來說,當事人應在仲裁協議中對仲裁協議的效力作出明確的規定,申請仲裁證據保全。并應對裁決的終局性作出約定。仲裁協議的效力的不明確,會導致仲裁裁決的效力處于待定狀態。一項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是裁決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基礎。要明確仲裁協議的效力,必須先解決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問題。有關仲裁協議的法律適用主要包括:
1.當事人行為能力的法律適用。
無論當事人是否就判斷仲裁協議的效力問題專門約定了所應適用的法律,處理案件的仲裁庭或者法院都要首先適用當事人的屬人法來判斷當事人是否可以締結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當事人能力的缺乏,將直接導致仲裁協議的無效。“屬人法”是指以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國籍、住所等作為連結點確定的法律,即當事人的“本國法”和“住所地法”均可理解為屬人法。
2.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適用
訂立仲裁協議的當事人有權選擇判斷仲裁協議效力的法律。由當事人選擇的法律適用,使雙方當事人都愿意遵守的法律。這樣,既尊重了當事人的意愿,又減少了以后在裁決的效力方面的異議,其優越性顯而易見。
3.仲裁協議的準據法
1)仲裁地法的適用
在當事人沒有在仲裁協議中約定適用法律時,往往適用仲裁地法。仲裁地通常是仲裁活動進行和作出裁決的地方,與仲裁有很密切的聯系。所以,使用仲裁地法來確定仲裁協議的效力是一種常用的做法。
2)當事人沒有約定仲裁地點時的法律適用
實踐中,常常會出現當事人沒有約定仲裁地點的情況。遇到這樣的情況,仲裁庭通常會適用當事人在仲裁協議中選擇的仲裁規則,有時也會適用仲裁條款主合同的準據法,或者是一般法律原則與國際貿易慣例。爭議事項可仲裁性的法律適用。
五、仲裁協議對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的重要作用
國際商事仲裁裁決包括涉外仲裁裁決和外國仲裁裁決。對外國仲裁裁決,只能對其進行承認與執行或者拒絕承認與執行。而仲裁協議的效力直接影響到仲裁裁決的效力以及它的承認與執行。裁決被拒絕承認與執行又可能導致裁決被撤銷、重新仲裁等后果,而這不是仲裁所要達到的效果。
根據《紐約公約》的規定,一項仲裁裁決要得到承認與執行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 該仲裁裁決是基于有效的仲裁協議作出的。
2. 該裁決是依合法的仲裁程序做成。要將外國仲裁裁決與國內仲裁裁決同等對待,該外國仲裁裁決應當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
3. 仲裁裁決的確定,即必須具有約束力。
4. 該仲裁裁決符合內國公共政策。
而如果該仲裁裁決違反了以上四個條件中的任何一項,都可能被拒絕承認與執行。“有效的仲裁協議”和“仲裁程序合法”這兩個條件都體現了仲裁協議在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中的重要作用。1958年《紐約公約》中規定:“裁決涉及仲裁協議所未曾提到的,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協議規定之內的爭議;或者裁決內含有對仲裁協議范圍以外事項的決定”,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拒絕承認和執行該裁決。同時,仲裁協議貫穿于整個仲裁程序的始終,其在仲裁程序合法中發揮的作用自不必多說。仲裁協議在仲裁程序的每個環節都起著重要作用。而仲裁程序中任一個環節有差錯,均會對最后的仲裁裁決產生影響,均可成為仲裁裁決被拒絕承認與執行的依據。
六、明確仲裁協議在仲裁程序中作用的意義
仲裁協議本身是一項契約,是當事人各方就其將有關爭議交由仲裁解決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我們明確仲裁協議對仲裁程序的重要作用,便于減少或避免在仲裁中發生的一些問題,如仲裁協議無效、裁決無效或被拒絕承認和執行等。這些問題的解決,可以提高仲裁的效率,有利于人們在實踐中更好得應用仲裁這種方式來解決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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