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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寫仲裁協議書

            時間:2025-12-26 05:28:59 仲裁協議書

            如何寫仲裁協議書

              如何寫仲裁協議書?仲裁是指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協議將其經濟合同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居中依法評斷是非,并一次性作出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特定爭議的方法或者制度。

            如何寫仲裁協議書

              我國《仲裁法》第16條第:款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仲裁協議書。

              是各方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以書面方式請求仲裁的協議,即當事人各方之間經過相互協商

              一致達成的將其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居中依法評斷是非,并一次性作出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書面的協議。

              格式:

              如何寫仲裁協議書[格式一]

              仲裁協議書

              當事人:

              當事人:

              當事人雙方愿意提請仲裁委員會按照其《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如下爭議:

              (爭議的事項)

              (1)……

              (2)……

              (3)……

              當事人名稱:當事人名稱:

              地址: 地址:

              簽字(蓋章): 簽字(蓋章):

              (注意:仲裁機構的名稱一定要準確。)

              如何寫仲裁協議書[格式二]

              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我們經過協商,愿就年月日簽定的合同第條約定的仲裁事項,達成如下補充協議:

              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申請仲裁委員會仲裁,并適用《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

              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當事人: 當事人:

              簽名(蓋章): 簽名(蓋章):

              日期: 日期:

              如何訂立有效的海事仲裁協議 三

              引例:中國某發展股份有限公司貨輪公司(以下簡稱“貨輪公司”)與安徽某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進出口公司”)簽訂一份租船協議。

              租船協議其中有以下一條與仲裁相關的條款:"ARBITRATION IN HONG KONG ENGLISH LAW TO APPLY"“仲裁地在香港適用英國法律”。

              后雙方就運費應付的責任和數額問題產生糾紛。

              雙方協商解決不成,貨輪公司提請仲裁,通過其香港律師行委任一名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的會員Mr. William Packard作為申訴人委托之仲裁員。

              進出口公司認為此舉有違租船協議中的仲裁條款,并未參與該次仲裁中任何一個程序。

              最終,Mr. Packard依據英國的仲裁法在英國倫敦作出裁決并出具了裁決書。

              后貨輪公司向中國武漢海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裁決,進出口公司提出抗辯。

              該裁決最終被武漢海事法院判定無效,不予執行。

              在該引例中,當事人雙方對訂立的仲裁協議的理解出現了偏差,導致了雙方花費了相當的時間和財力卻仍未解決糾紛。

              最直接的誘因就是在訂立的仲裁協議中只訂明了仲裁地點及適用的法律,但對于具體仲裁機構的選擇卻未明確,為此引發了筆者做以下的思考。

              一、海事仲裁協議的特殊性及重要性

              仲裁協議是當事人雙方達成的、自愿將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

              海事仲裁作為解決海事爭議的途徑之一,較之一般的商事爭議又有其特殊性。

              首先,一般的民商事爭議基本都發生于平等的法律主體之間,是一種靜態的,而海事爭議具有特殊的不平等性、流動性和涉外性;其次,發生了海事爭議時,往往只有提單、保險單、運單等運輸單據,而無法通過靜態的合同解決;再次,類似于碰撞等侵權糾紛的海事爭議,無法事前訂立含有仲裁條款的格式合同。

              海事爭議的特殊性決定了海事仲裁協議的有效存在更為重要。

              它直接決定了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糾紛能否通過仲裁來解決。

              它對當事人、仲裁機構和法院來說均具有重大的意義:仲裁協議有效,當事人不得再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裁判,須遵守仲裁協議約定的程序,并且履行仲裁裁決;仲裁機構則取得仲裁權,排除法院管轄;仲裁協議不存在、無效或失效,法院則可以行使管轄權,也可以撤銷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二、海事仲裁協議的有效要件

              仲裁協議的有效要件是指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所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理論上說,這些要件可分為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大類。

              對此,中英兩國的海事仲裁制度的規定不盡一致。

              (一)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

              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是指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有的合法形式。

              這種形式有口頭和書面之分。

              與大多數國家和公約要求一樣,我國和英國的海事仲裁制度也要求仲裁協議必須具備書面形式,但對書面形式的理解卻不完全一致。

              1996年修訂的英國仲裁法大大拓寬了書面仲裁協議的范圍。

              將“書面”的解釋擴大到仲裁協議本身可以不必是書面的,但只要其存在有書面證據證實即可,而且任何可錄制信息的方式均被視為書面形式。

              與英國一樣,我國也十分強調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

              但是過于強調書面形式,已經不適合越來越快速發展的并多樣化的國際貿易需要。

              我國《仲裁法》不妨借鑒英國1996年仲裁法中的相關規定,對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明確地作出廣義的解釋。

              近些年,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出現了放寬對仲裁協議書面形式限制的傾向,這一點也符合多數國家立法和公約修訂的趨勢,是勢在必行的。

              (二)仲裁協議的實質要件

              筆者認為:仲裁協議歸根到底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約定,依據契約原理,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首先應當滿足當事人應具備完全的行為能力、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真實等一般契約應具備的有效要件。

              除此之外,還至少應當包括以下一些要件:

              1.仲裁地點

              仲裁地點在國際商事仲裁尤其是一臨時仲裁為主的海事仲裁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因為仲裁地點與仲裁所要使用的程序法和實體法密切相關,對于仲裁裁決能否在外國獲得承認和執行也有很大的影響。

              幾乎所有的海事仲裁條款至少都有類似“倫敦仲裁”的規定。

              許多國際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都允許當事人就其仲裁地點作出選擇,但是法律意義上的仲裁地點不同于地理意義上的仲裁地點,它是由相關國家的法律或者仲裁規則規定的。

              2.仲裁機構

              對于這一項,我國《仲裁法》是將其作為仲裁協議所應具備的基本內容有明確要求的。

              而中英兩國海事仲裁制度在這幾類仲裁協議的效力認定上則存在著較大的差距。

              英國仲裁法不僅未對海事仲裁協議的具體內容作出任何強制性規定,反而采取一種非常寬容的態度,肯定了以下仲裁條款的效力:(1)表明仲裁意愿和仲裁地點的仲裁條款;(2)訂明由哪一方選擇有浮動仲裁條款;(3)指定不存在仲裁機構或者錯誤的仲裁機構的仲裁條款;(4)只寫“適當仲裁條款”字樣的仲裁條款。

              尤其在海事仲裁中,租約與提單的仲裁條款通常訂立得十分簡短。

              我國《仲裁法》對仲裁協議的規定則過于剛性,不符合國際海事仲裁發展的潮流,也不利于中國海事仲裁事業的發展,從根本上損害了中國的利益。

              我們應該從鼓勵仲裁、支持仲裁發展和尊重仲裁的獨立性的角度出發,給予仲裁廣闊的發展空間。

              3.具有可仲裁性的爭議事項

              為使仲裁協議能最大限度地容納當事人意圖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的所有爭議,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也就是仲裁協議的范圍通常訂立得足夠廣泛。

              倫敦海事仲裁協會(LMAA)條款對此有著明確的規定,只要當事人提交的是仲裁協議范圍之內的爭議,仲裁庭便有權行使管轄,即使這些爭議是在仲裁庭組建之后產生的。

              2004年新修訂的《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也規定了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應該包括海事、海商、物流爭議以及其他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爭議。

              并且還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仲裁委員會可以受理的八大類海事爭議案件。

              當然,在仲裁協議中約定提交仲裁協議的事項,必須是有關國家立法所允許用仲裁方式處理的事項。

              我國《仲裁法》第58條第3款作了明確規定,爭議事項如果違反上述各項規國家強制性規定和公共政策,不僅在實踐中無法得到仲裁庭的適用,而且即使仲裁庭依其做出了裁決,該裁決也會被撤銷或被拒絕承認和執行。

              我國立法正是從仲裁裁決的可執行性和仲裁制度的有效性考慮,才作出以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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