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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協議書

            仲裁協商書

            時間:2022-09-30 09:30:48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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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協商書

              仲裁調解書是仲裁庭對當事人自愿達成的調解協議依法制作的,記載當事人之間調解協議內容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仲裁調解書既是當事人協商結果的記錄.又是仲裁庭認可調解協議的證明。以下是關于仲裁協商書的范文及效力。

              仲裁調解書范文【1】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

              調 解 書

              ( ) 字第 號

              國 公司(買方)與中國 公司(賣方)之間發生的有關 合同爭議案,我會根據買賣雙方的申請,組織調解人員進行調解,于 年 月 日至 月 日在廣州調解結案。

              現將案情、責任和調解結果敘述如下:

              買方 國 公司與賣方中國 公司于 年 月 日在深圳簽訂第 號合同,該合同第六條規定“(買方) 國 公司將貨款(全部)匯到(賣方)中國 公司開戶行之后的第七日,賣方即將貨物全部運往廣州”。

              但賣方未能在限期內履行合同。

              年 月 日賣方致電買方要求延長運貨期(七天),以便妥善將貨物包裝運輸,買方拒絕要求。

              結果買方以賣方超越運貨期七天為據,要求賣方賠款 美元,賣方認為賠款額不合理,未能達成協議。

              買方于 年 月 日向我會提出申請,要求賣方按其要求如數賠款,以補償由于未按期送貨所造成的損失。

              仲裁庭詳審了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和證據,并進行了調查,認為:賣方未能按期將貨物運往指定的地點(超期七天)確為事實,應對買方承擔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但是, 號合同第六條未寫明因誤送貨期應賠款多少的具體數字,未盡事項中也沒有補充說明該條款的執行辦法。

              我們認為:(一)賣方應承擔未能按期送貨的責任,但因合同中未確定誤期賠款的具體數字,雙方應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協商的態度協商解決。

              (二)雙方在協商解決賠款數字中,應進一步共同修改、補充合同中未盡事項,以便于履行。

              國 公司與中國 公司當事人一致贊同我會的調解意見,并表示本著友好相處的態度協商解決上述問題。

              此為終局調解。

              仲裁庭:

              首席調解員(簽字):

              調解員(簽字):

              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章):

              年 月 日

              附:

              仲裁調解書,是指仲裁機關對當事人一方提出的和解意見或建議,在針對另一方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居間調解,從而解決雙方當事人間的爭議;或者仲裁機關主動依仲裁權提出調解建議,從而使爭議得以解決,這種解決爭議所形成的書面文件,即為仲裁調解書。

              調解書的結構由標題、正文、結尾三部分組成:

              第一部分,標題。

              包括發文機關和文種兩方面的內容。

              如“中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調解書”。

              第二部分,正文。

              這是最重要的部分,一般按照三個層次布局:

              ① 開頭。

              具體而明確地敘述引起爭議的問題,受理案件的依據是什么,于何時何地進行調解。

              ② 中間。

              書寫調解者的意見和態度,爭議雙方對此是否一致贊同。

              這部分要力求闡明三者意見的一致性。

              ③ 最后。

              寫明實施調解的具體措施和辦法。

              第三部分,結尾。

              調解員簽字,調解機關蓋章、署名,并具發文日期。

              法律效力【2】

              表現在

              (1)使仲裁程序終結。

              調解書一經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結束,仲裁機構便不再對該案進行審理。

              這是調解書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2)糾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被確定。

              這是調解書在實體上的法律后果。

              (3)當事人不得再行申請仲裁或起訴。

              調解書的生效表明當事人已接受仲裁機構的裁決結果,依一裁終局原則,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申請仲裁或向法院起訴。

              (4)任何機關或組織都要在重新處理該案方面受調解書約束。

              也就是說,對于仲裁機構出具了調解書的爭議,任何機關或組織都不得再做處理。

              這也是一裁終局原則的要求。

              (5)其是強制執行的依據。

              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生效后,如果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書所確定的義務,對方當事人有權根據調解書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效力對比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7條的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愿達成協議。

              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第28條的規定,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根據第29條的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當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

              因而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是勞動仲裁的兩種重要結案方式。

              雖然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卻存在著不同之處。

              因而在此特別對二者做個比較,供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參考,選擇合適的結案方式。

              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作為勞動仲裁的結案方式,存在著相同的地方: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送達后,均表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已從仲裁法律程序上解決了雙方當事人的爭議,即意味著仲裁程序的結束;雙方當事人應自覺履行。

              在仲裁調解書和仲裁裁決書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實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如果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機關將不予受理。

              《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1條規定,“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和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為執行調解書和裁決書而發出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和人員必須執行。

              因而不管是調解書還是裁決書,都具有強制執行效力。

              但是還是要注意的是兩種結案方式存在著不一樣的地方:

              (1)生效的時間不同。

              “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裁決書并不是送達后立即生效,而是當事人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2)提起訴訟的權利不同。

              當事人雙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調解書的內容向人民法院起訴,而對裁決書,當事人對其不服或有異議,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當事人想盡快結案,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更快的保護,無疑以仲裁調解書的方式結案是更好的選擇。

              如果調解方案,自己不是十分滿意,不要勉強自己接受調解方案,可以不同意調解方案,要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

              如果對裁決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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