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仲裁協議書
原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xx年5月5日,原告zz公司與被告xx公司簽訂了CC960505號銷售合同,約定由xx公司銷售普通舊電機5000噸給zz公司,每噸348.9美元。

同年5月6日,zz公司與被告yy公司簽訂了CC960506號銷售合同,約定由yy公司銷售普通舊機電5000噸給zz公司,每噸348.9美元。
上述兩份合同第8條均明確約定:“凡因執行本合約所發生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貨物到港后,經商檢查明:貨物總重量為9586.323噸,“本批貨物主要為各類廢結構件、廢鋼管、廢齒輪箱、廢元鋼等”。
zz公司遂以xx公司和yy公司侵權給其造成損失為由提起訴訟。
xx公司和yy公司在答辯期內提出管轄權異議稱,本案當事人之間對合同糾紛已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人民法院依法不應受理。
合同糾紛仲裁協議書【2】
廣州仲裁委員會
調解書
( 2013)穗仲案字第X號
申請人(反請求被申請人):佛山市X食品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佛山市X
法定代表人:X,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X,廣東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反請求申請人):廣東X有限公司
住所:廣州市X
法定代表人:X,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X,被申請人職員,身份證號碼為X
委托代理人:X,被申請人職員,身份證號碼為X
廣州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根據佛山市X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申請人)與廣東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被申請人)于2 0 xx年1 1月5日簽訂的《采購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于20xx年6月20日受理了申請人關于買賣合同糾紛的仲裁申請。
根據《廣州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第十四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本會向被申請人送達了仲裁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等材料。
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被申請人未向本會提交書面答辯。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是因欺詐引起的侵權損害賠償糾紛。
雖然原告zz公司和被告xx公司、yy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但由于被告是利用合同進行欺詐,已超出履行合同的范圍,構成了侵權。
雙方當事人的糾紛已非合同權利義務的爭議,而是侵權損害賠償糾紛。
zz公司有權向法院提起侵權上訴,而不受雙方所訂立的仲裁條款的約束。
xx公司、yy公司所提管轄權異議,理由不能成立。
據此,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規定,于1997年9月10日裁定:駁回xx公司、yy公司對本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
第一審宣判后,被告xx公司、yy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xx公司和yy公司訴稱:(一)zz公司訴訟狀中的案由沒有事實予以支持,其故意混淆侵權責任和合同責任,企圖規避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
根據案件內容,本案案由應為合同糾紛。
當事人之間對合同糾紛已自愿達成仲裁協議,依照法律原審法院不應受理此案。
(二)原審法院在程序審理過程中,未經實體審理,就對zz公司指控xx公司和yy公司進行“欺詐”的訴訟請求作出認定,是違法裁定。
故請求撤銷原審裁定,裁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
原告zz公司辯稱: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及有關仲裁慣例,仲裁機構只審理訂立仲裁協議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法律事實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卻沒有管轄權,不能進行審理,其裁決也不能涉及第三人問題。
就本案事實而言,本案并非單純的合同糾紛,它涉及到欺詐侵權及私運犯罪問題。
相關的行為與結果,也直接涉及第三人問題。
如果按仲裁程序審理此案,顯然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實,不利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法院審理此案,可以根據法律所賦予的審判權,徹底查清事實,追究不法者的責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故請求維護原審裁定,駁回被告xx公司和yy公司的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仲裁機構是否有權對當事人之間的侵權糾紛作出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自19xx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三條規定:“下列糾紛不能仲裁:一、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以下簡稱仲裁規則)第二條也明確規定:該委員會“……解決產生于國際或涉外的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
從被上訴人zz公司在原審起訴狀中所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看,其所述上述人xx公司和yy公司的侵權行為,均是在簽訂和履行CC960505號和CC960506號兩份銷售合同過程中產生的,同時也是在仲裁法實施后發生的。
而該兩份合同的第8條均明確規定:“凡因執行本合約所發生的或與本合約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可以通過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應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根據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的上述規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權受理侵權糾紛,因此本案應通過仲裁解決,人民法院無管轄權。
原審法院認為zz公司提起侵權之訴,不受雙方所訂立的仲裁條款的約束,顯然是與仲裁法和仲裁規則相悖的;況且原審法院在zz公司起訴稱xx公司和yy公司利用合同進行欺詐的情況下,
未經實體審理就以實體判決確認,并以裁定的方式認定二上訴人利用合同進行欺詐,
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關于裁定適用范圍的規定,在程序上也是錯誤的,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應予支持。
本案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發生糾紛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在該合同未經有關機關確認無效的情況下,
當事人均應受該合同條款的約束;即使本案涉及第三人,在仲裁庭不能追究第三人責任的情況下,zz公司可以以第三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仍然可以得到維護。
zz公司關于“本案涉及第三人……只有人民法院審理此案,才能查清事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答辯理由,不予采納。
綜上,本案各方當事人均應受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的約束,所發生的糾紛應通過仲裁解決,人民法院無管轄權。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所作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撤銷。
據此,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于19xx年5月31日裁定:一、撤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19xx)蘇經初字第78-1號民事裁定;二、駁回江蘇省物資集團輕工紡織總公司的起訴。
被申請人于20xx年7月5日提出反請求,本會依法向申請人送達反請求書副本,申請人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未提交書面答辯。
根據《仲裁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本會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與被申請人的反請求予以合并審理裁決。
根據《仲裁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由于雙方當事人未能在《仲裁規則》規定期限內就獨任仲裁員人選達成一致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第三十條、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及《仲裁規則》第二十二條的規定,本會主任指定黃XX為本案獨任仲裁員,于2013年7月26日成立本案獨任仲裁庭。
本會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了組庭通知書和開庭通知。
仲裁庭于20xx年8月16日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本案,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張XX和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X、X到庭參加仲裁。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償還貨款11798.24元;(二)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被申請人的反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退回申請人1月2 5日全部貨品(價值合計13680元);
(二)裁決申請人返還被申請人多支付的款項1881.76元(13680-11798.24元);
(三)裁決申請人賠償被申請人承擔的人工費用、倉儲費用、產品召回費用、物流費用合計4115元;(四)裁決申請人承擔產品送檢費用262.8元;(五)裁決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仲裁庭根據《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雙方當事人本著互讓互諒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同意達成調解協議如下:
(一)被申請人于20xx年8月27日向申請人支付8258元,申請人出具相應的收款收據;
(二)本案請求仲裁費830元及反請求仲裁費1357元由被申請人承擔。
上述調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仲裁庭予以確認。
本調解書自雙方簽收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獨任仲裁員:黃XX
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
秘 書:謝XX
合同糾紛仲裁協議書【3】
仲裁委員會根據《仲裁規則》規定成立以×××為獨任仲裁員的仲裁庭,審理本案。
仲裁庭于20xx年6月8日在上海開庭審理本案。
雙方當事人均到庭作了口頭陳述和辯論、并回答了仲裁庭的提問。
仲裁庭在詳細審閱了申請人的仲裁申請書,被申請人的書面答辯及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并聽取了雙方當事人在開庭過程中的陳述后,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裁決。
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見和裁決如下:
一、案情
申請人(承包方)和被申請人(發包方)于1994年4月6日簽訂了編號為“外聯發94—185合”施工承包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合同約定如下:
工程名稱:××公寓裝飾(1號樓3—8層,2號樓3—7層)。
工程造價:工程承包金額為156750美元。
工程進行過程中原則上以雙方確定之工程總價及報價數量為準,如有任何工程上的增減及設計的修改,將按此合同附件(一)之單價不變為原則修改工程總價款。
工程工期:自19xx年4月15日開工至1994年8月15日竣工。
工程竣工日期以工程驗收合格為準。
在施工過程中,由于甲方(注:被申請人,下同)或者第三者阻礙原因延誤施工的,乙方(注:申請人,下同)須書面通知甲方,如屬實,甲方應書面確認,竣工日期可按延誤天數順延。
工程結算和付款:工程竣工后,一個月內完成結算工作,如遇在施工過程中經甲方書面要求變更設計,增、減項目以單價不變為原則,按實結算。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預付合同價的 30%工程備料款,待工程量完成50%以后再付30%進度款,工程竣工驗收前,預留工程總造價10%的款項,
待工程竣工驗收合格,收尾工程全部完成,施工現場臨時設施拆除后15日內,甲方須付清工程結算余額,預留6萬美元作為保修金,在竣工后一年保修期滿之日起15日內一次性付清。
工程竣工驗收后,乙方對工程質量負責保修期為一年。
在保修期間,因施工原因造成的工程質量問題,由乙方負責修理,并承擔全部修理費用。
如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10日內(緊急情況下3日內)不予修理,甲方有權委托第三方進行修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違約責任和獎罰條款規定:如乙方提前一天竣工甲方須支付合同金額1‰給乙方作為獎勵,如由于乙方責任,使工程每推遲一天,甲方從乙方預留金中扣除1‰。
在上述施工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申請人、被申請人因承包金額的支付、工程的竣工及責任承擔等方面產生爭議,無法協商解決,申請人遂向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提出仲裁申請。
申請人訴稱: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簽訂施工承包合同總金額為110萬美元,其中人工費為156700美元,材料費為943250美元(通過購銷合同履行),并約定“一次包干”。
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約精心施工,被申請人于19xx年5月17日支付人工費47025美元;1994年11月9日被申請人支付人工費 46823.43美元,總計93848.43美元。
在施工過程中,被申請人又要求申請人在原合同內容以外增加裝飾工程內容八項,申請人亦按要求進行施工,為增加工程項目申請人墊付50余萬美元,僅電氣安裝一項在19xx年6月27日的決算中就高達人民幣566434元。
上述原合同外增加項目工程款被申請人至今分文未付。
19xx年8月5日工程竣工,并通過上海市××區建設工程監督總站驗收合格,被申請人也使用至今。
被申請人無理拖欠工程人工費及工程款的行為顯然是一種嚴重的違約行為,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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