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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評估報告基準日
對于評估基準日與報告日相差一年以上的項目,實際是追溯性評估。根據《資產評估準則-評估報告》第十一條及其條文講解:對于追溯性評估,評估基準日的評估結論出具時,其經濟行為即已發生。因此,所謂評估報告的有效期的問題,對其沒有影響。追溯性評估的價值結論不存在現實市場條件對其影響的問題,因此,追溯性評估報告不存在有效期限的限制。

資產評估報告基準日
市場是變化的,資產的價值會隨著市場條件的變化而不斷改變。
為了使資產評估得以操作,同時,又能保證資產評估結果可以被市場檢驗。
在資產評估時,必須假定市場條件固定在某一時點,這一時點就是評估基準日,它為資產評估提供了一個時間基準。
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第12號令)規定,經核準或備案的資產評估結果使用有效期為自評估基準日起1年。
資產評估怎樣進行核準或備案
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第12號令)規定,企業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
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
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備案;經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所出資企業(以下簡稱中央企業)及其各級子企業批準經濟行為的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
由中央企業負責備案。
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所出資企業的資產評估項目備案管理工作的職責分工,
由地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確定評估基準日指導意見
1. 總則
1.1 為規范評估基準日、評估報告日、評估結論使用有效期的確定與披露,根據《礦業權評估技術基本準則》,制定本指導意見。
1.2 從事礦業權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指導意見。
從事與礦業權價值估算相關的其他業務,可以參照本指導意見。
2.定義
為本指導意見的需要,使用下列定義:
(1) 評估基準日,是判斷礦業權價值的基準時點,是評估結論生效的特定時日,通常以日歷中具體日期來表示。
評估結論所表述的是注冊礦業權評估師關于評估對象在評估基準日的價值意見。
(2) 評估結論使用有效期,指礦業權評估結論運用于經濟行為的時限。
即礦業市場環境未發生較大變化,也未發生導致評估結果較大改變的事項時,評估結論可以使用的期間。
3.確定評估基準日
3.1 評估基準日一般應是現在時點,特殊業務時可以是過去或者將來的時點。
3.2 確定評估基準日,一般應考慮的因素:
(1)評估目的及對應經濟行為可能涉及的其他專業評估的基準日。
(2)法律法規、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相關單位的有關規定。
(3)評估基準日盡可能接近經濟行為的實現日(或交易結算日);盡可能減少評估基準日后的調整事項。
(4)評估所需資料的可取得性、使用的方便性以及財務會計的結算制度;同時有利于合理選擇評估參數。
3.3評估基準日的表述方式為××××年××月××日。
4.評估結論使用的有效期
4.1 評估報告應當明確評估結論使用的有效期。
4.2評估基準日為現在時點的,評估結論使用的有效期原則上不應超過一年。
法律法規、政府相關主管部門、相關單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3評估基準日為過去或者將來時點的,評估結論僅針對評估基準日。
5.評估報告日
指注冊礦業權評估師形成評估結論最終專業意見,評估機構出具評估報告的日期。
6.披露要求
6.1 在評估報告中應披露評估基準日的選取所考慮的因素(或理由)。
6.2 在評估報告中應披露評估基準日至評估報告日影響評估結論的重大事項及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7.附則
7.1 本指導意見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解釋。
7.2本指導意見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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