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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賃合同

            北京汽車租賃合同

            時間:2024-02-18 08:37:10 我要投稿

            (合集)北京汽車租賃合同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為。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北京汽車租賃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合集)北京汽車租賃合同

            北京汽車租賃合同1

              甲方(出租方):北京xxxxx有限公司

              乙方(承租方):

              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汽車長期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租賃標的.租期.租金及支付方式

              1.1詳見本合同附件的補充協議

              二.出租方權利和義務

              21出租方應保證租賃車輛車況良好、設備齊全且性能正常,并應提供車輛之行駛證.年檢合格證.養路費及保險單復印件等有效證件,且保證該等證件在租期內合法有效。

              22出租方負責定期年檢及《車輛使用手冊》規定的定期保養。

              23出租方負責對租賃車輛在使用中發生拋錨或故障提供24小時全國救援服務平臺,其中對于租賃車輛由于本身質量問題而發生的故障,出租方有義務免費進行施救。其他故障由出租方施救的,承租方須自行承擔費用。如經施救后車輛仍無法正常行駛的,承租方可直接將車輛交給出租方指定的救援商,若故障地點位于承租方租車門店以外的城市,承租方須另行支付異地還車費。

              24出租方應協助處理在租賃期內的車輛保險事故及車輛維修工作。

              25出租方保留隨時檢查車輛停放、行駛情況的權利。

              三.承租方權利和義務

              31承租方應在各種隨車證件有效期到期前的合理時間內到出租方辦理更換或蓋章手續,承租方如不及時履行上述義務,被有關部門查處罰款或扣押的,處罰等費用由承租方承擔,且租金照常計算。如發生遺失車牌或各種隨車證件的,承租方須承擔所有補辦費用,且車輛停駛期間的租金照常計算。承租方應正確使用車輛,按時配合年檢及《車輛使用手冊》規定的定期保養,否則須承擔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于原因無法判定的責任及損失。

              32承租方自行承擔租期內租賃車輛的燃油費用及過路、過橋、停車等費用。承租方應按租賃車型所規定的油耗標準加注燃油(油耗標準參見《車輛使用手冊》),并將車輛停放于有專人看管的專業停車場所;否則,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租方承擔(保險賠付范圍內的除外)。

              33承租方承擔租賃期間的責任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違章、違法肇事、交通事故或其它事故引起的一切人員.財產及罰款責任以及因此給出租方造成的損失等。(保險賠付范圍內的除外)

              34承租方承擔非因出租方原因導致租賃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全部責任。

              35承租方不得擅自拆動車輛里程表,如發現有拆動現象,應按總租賃期規定里程的三倍里程數支付超公里金額。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裝車輛(封車標損壞即視為承租方擅自改裝車輛),包括但不限于加裝設備或拆卸.更換原車設備及零件等,否則須承擔一切責任及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原因無法判定的責任及損失。

              四.車輛歸還及續租

              41車輛租賃期滿或本合同終止.解除后,應按雙方約定的時間和地點,將車輛及其裝備(若有)和各種證件交還出租方;還車時車況的.確認以《驗車單》為準。如還車時車輛存在損壞現象或設備.證件不全的,承租方須照價賠償(標準參見還車時出租方門店公示價格);承租方亦可選擇到出租方指定維修場所自行修理、補齊設備、證件等,出租方自車輛及其設備.證件完好歸還之日起停止計算租金。

              42承租方應按時歸還車輛,如有延遲,出租方可依照日租金的300%按日收取違約金。

              43承租方需續租車輛的,須在車輛租期屆滿前十五個工作日書面通知出租方,否則,出租方有權拒絕續租。雙方續租車輛,須重新簽訂《補充協議》,并按出租方要求重新辦理車輛交接、驗車等手續。

              五.車輛維修

              51車輛出現異常后,承租方應第一時間通知出租方,到出租方指定的維修場所進行修理,車輛停駛期間的租金照常計算。

              52承租方不得隱瞞租賃期內車輛發生的任何異常及損壞情況,不得自行對車輛進行維修或對車輛的部件進行調整,否則由此造成的損失及責任由承租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因此造成的擴大損失等)。

              六.車輛保險

              61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車輛都已投保了車輛保險。

              62承租方不得隱瞞租賃期內車輛發生的任何事故,須在第一時間于事故發生現場向當地公安交通主管部門及保險公司報案,通知出租方,并及時向出租方提供相關資料,以便出租方協助處理保險理賠事宜。因承租方未及時采取上述措施或操作不當而導致保險公司拒賠或其它損失的,一切責任由承租方承擔。

              63車輛被盜、被搶的,自公安部門立案之日起,停止計算租金,該車輛的租期終止。車輛報廢的,自車管部門出具報廢證明之日起,停止計算租金,該車輛的租期終止。如之后發生保險公司全部或部分拒絕理賠的,拒絕理賠部分由承租方承擔,承租方該項賠付義務不因雙方合作的終止而滅失。

              64車輛發生盜搶或報廢后,如承租方繼續租用出租方車輛的,原車輛押金及剩余部分的租金可自動轉移至新租用車輛。

              七.違約責任

              71經國家規定的道路運輸管理部門認可的專業檢測機構認定租賃車輛達不到標準的,且出租方拒絕在承租方要求的合理期限內替換車輛的,承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72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強行收回租賃車輛:

              721承租方提供虛假信息;

              722承租方將租賃車輛轉借、轉租、出售、抵押、倒賣及從事營利性營運,從事有違法律和國家政策的活動,或利用車輛從事不符合其功能的運輸;

              7.2.3從事其它有損出租方車輛所有權的行為。

              7.3若承租方未能履行其付款義務,每逾期一日,應按拖欠款項的1%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15日或累計逾期超過45日的,出租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并強行收回車輛,承租方須支付未付款項。

              7.4發生7.1—7.3所述單方解除合同情形的,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總租金35%的違約金或總合同期租金30%的違約金,二者取高者計。

              7.5除7.1所述情形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無論車輛是否交接起租),承租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含補充協議)。否則,承租方應當支付合同未履行部分總租金35%的違約金或總合同期租金的30%的違約金,二者取高者計。

              八.不可抗力

              8.1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現象、戰爭、罷工、火災、政府行為等)發生而導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的,遇不可抗力一方可免除責任,但必須在不可抗力發生后或恢復通訊后的24小時內書面通知對方。未履行書面通知的,不可免除責任。如不可抗力情形發生,且只與付款義務相關的,僅可延期付款,不得免除付款義務。

              8.2本合同履行地.租賃車輛的采購地及運輸在途地發生不可抗力的,均適用本條款。因政府行為(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法規的出臺等)直接導致出租方的采購或運營成本增加的,出租方可合理調整租金,但須向承租方出具政策依據。

              九.爭議的解決

              9.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出租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十.全部合同

              10.1本合同所指車輛本身質量問題,以汽車生產廠家的檢測和相關診斷證明為準。

              10.2本合同所指保險賠付范圍,參照保險公司條款及相關法律規定。

              10.3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

              10.4本合同附件為《補充協議》、《車輛交接單》、《驗車單》、保險單復印件及承租方資質(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10.5對本合同的任何修改,雙方須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10.6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如中英文版本有任何的不一致或沖突,將以中文版本為準。

              出租方:北京神州汽車租賃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人:

              日期:承租方:授權代表人:日期:

              地址:北京_________大廈2層地址:

              聯系人:手機號碼:

              電話:傳真:

            北京汽車租賃合同2

              出租方:

              承租方:

              本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北京市汽車租賃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

              第一條.承租方所租用出租方汽車的基本情況

              1.號牌號碼:

              車輛類型:

              車輛保險情況:

              車輛年審情況:

              第二條.租賃價格及結算方式:

              承租方租賃出租方汽車的價格為元/月,每月日結算一次。結算時由出租方出據正式發票/收據。

              第三條.租賃期限:

              租車日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承租方需提前30天通知出租方辦理停租手續,協議即終止。

              第四條.出租方的權利及義務

              1.擁有租賃車輛所有權。

              2.依合同向承租方計收租金及約定費用。

              3.向承租方交付設備齊全的租賃車輛,以及租賃車輛行駛所需的有效證件。

              4.交接租賃車輛時如實提供車輛狀況信息,保證車輛按時年審。

              5.出租方必須購買車輛保險及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必須達到20萬以上且在有效期以內。

              7.對所獲得的承租方信息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條.承租方的權利及義務

              1.按合同的約定擁有租賃車輛使用權。

              2.有權獲知保證安全駕駛所需的.車輛技術狀況及性能信息。

              3.如實向出租方提供駕駛本.身份證.營業執照等身份證明資料。

              4.按合同約定交納租金及其他費用。

              6.妥善保管租賃車輛,維持車輛原狀。未經出租方允許,不得擅自修理車輛,不得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

              7.按規定期限對租賃車輛進行車檢及維修保養。

              9.租賃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被盜搶時,應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門報案并在12

              小時內通知出租方,并協助出租方辦理相關手續。

              10.承租方對租賃車輛要妥善保管,如因承租方保管或駕駛不善造成車輛損壞及各種證件的丟失,由承租方按照保險公司的賠償標準賠償出租方。

              11.租賃期滿,應按時返還租賃車輛及有效證件。

              第六條.出租方的違約責任

              1.如出租方未及時購買相關保險規費或年審,則可視為本合同自行解除,一切后果由出租方承擔。

              2.出租方在本合同約定期限未滿時收回車輛時,需提前30天告知承租方,如已收取承租方預付租金,出租方需退還相應預付租金。

              第七條.承租方的違約責任

              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約定交納費用.使用租賃車輛.保管租賃車輛.歸還租賃車輛時,應承擔下列違約責任:

              1.逾期交納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應交租金總額的0.5%交納滯納金。逾期歸還租賃車輛的,除繼續計收租金外,應交納逾期應交租金20%的違約金。

              2.提前解除合同歸還租賃車輛的,應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總額的20%向出租方支付違約金,已交納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違約金后應將余款退還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為的,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賃車輛:

              (1)提供虛假信息。

              (2)拖欠租金或其他費用。

              (3)轉賣.抵押.質押.轉借.典當.轉租租賃車輛或確有證據證明存在上述危險的。

              (4)確有證據證明承租方利用租賃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4.不按車輛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賃車輛修理.停運損失;承擔因過失被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的損失。

              5.擅自改裝.更換.增設他物等改變租賃車輛原狀造成的損失。

              6.未協助出租方按時參加車檢或維修保養而造成的損失。

              7.非出租方原因導致車輛被第三方扣押的責任。

              8.違反交通安全法規時,應在被告知的5日內接受處罰。如拒絕接受處罰,合同中登記的駕駛員將作為違章責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

              第八條.特別約定

              承、租雙方可對本合同內容以書面形式予以增加、細化做為補充條款,但不得違反有關法規及政策規定,不得違反公平原則。補充條款中含有不合理地減輕或免除本合同條款中規定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責任內容的,仍以本合同為準。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長租期,須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續租申請,出租方有權決定是否續租。

              2.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雙方選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

              出租方(簽章):承租方(簽章):

              住所:住所:

              電話:電話: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簽訂時間:簽訂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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