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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銷合同中的交貨方式運輸風險問題該怎么明確由哪方承擔呢?
購銷合同是買賣合同的變化形式,它同買賣合同的要求基本上是一致的。主要是指供方(賣方)同需方(買方)根據協商一致的意見,由供方將一產品交付給需方,需方接受產品并按規定支付價款的協議。那么購銷合同中的交貨方式運輸風險問題該怎么明確由哪方承擔呢?下面請大家跟隨yjbys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貨物的風險轉移是可以在合同中約定的,如果未約定,根據合同法的精神,貨物由控制人承擔風險。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 142-149 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 釋》第 11-14 條
附:《合同法》第 146-149 條
第一百四十六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第一百四十八條 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
第一百四十九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 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 11-14 條
第十一條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 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附:合同法第145條:第一百四十五條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第十二條 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 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 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 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綜上所述:第一,貨物已按照購銷合同完成交付的,即使是在運輸途中,那么貨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第二,如果貨物未按購銷合同交付,即貨物出現質量問題等等,則貨物損毀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第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發生損毀或者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的,買受人可主張由出賣人承擔貨物的損毀滅失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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