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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省經濟合同管理條例修改

            時間:2022-05-30 10:30:36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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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省經濟合同管理條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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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遼寧省經濟合同管理條例修改

              遼寧省經濟合同管理條例修改

              第一條 為了加強經濟合同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平等民事主體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相互之間,在我省行政區域內欺詐手段簽訂經濟合同;

              (八)利用經濟合同騙買騙賣;

              (九)利用經濟合同侵吞國有資產;

              (十)利用經濟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及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對經濟合同管理工作有突出貢獻的;

              (二)被命名為“重合同守信用”的;

              (三)檢舉、揭發利用經濟合同從事違法活動有功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沒收承印單位非法所得,對制訂者、承印者分別處以2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經濟合同專用章,處以2000元罰款。

              屬于特業管理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行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沒收違法所得和物品、處以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限期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沒有違法所得的,依情節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可以并處。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由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處罰的,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但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重復處罰。

              第二十條 合同當事人利用經濟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實施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物品,應當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票據。

              第二十三條 罰沒款和沒收物品的變價款,應當全部上交同級財政。

              第二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合同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依法辦事。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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