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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終止合同

            時間:2024-10-28 23:06:23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關于終止合同模板合集6篇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范。那么正式、規范的合同是什么樣的呢?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終止合同6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關于終止合同模板合集6篇

            終止合同 篇1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系):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系);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系):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年 月 日 簽收時間:年 月 日

              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終止合同 篇2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和國家工商總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xx-02-1)第16.2.4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后的處理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合同解除的,則合同當事人應在合同解除后 28 天內完成估價、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約定執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 4.4 款〔商定或確定〕商定或確定承包 人實際完成工作對應的合同價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 設備、施工設備和臨時工程等的價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支付的違約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給發包人造成的損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要求和監理人的指示完 成現場的清理和撤離;

              (5)發包人和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后進行清算,出具最終結清 付款證書,結清全部款項。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有權暫停對承包人的`付款, 查清各項付款和已扣款項。發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 算和款項支付達成一致的,按照第 20 條〔爭議解決〕的約定處理。 (詳見施工合同范本)

              2、剩余工程規模如果超過了200萬元,即達到了國家規定的單項施

              工合同200萬元以上,則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

              (1)《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20xx年)第七條規定

              (2)《湖北省招投標管理辦法》(20xx第309號令)第十三條規定

              3、如果剩余工程規模在200萬元以下,50萬元以上,也應該進行招投標。

              (1)《湖北省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法》(20xx湖北省第229號令)

              第二條規定。

              從以上法律法規都有具體規定: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占主導地位的,應當采用公開招標的方式。

              20xx年實行的招投標實施條例第八條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一)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

              (二)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審批、核準項目時作出認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出認定。建議招標人在解除合同之后,重新進行公開招標。

            終止合同 篇3

              終止名稱:

              因(業主)客戶與施工員雙方達不到共同的認識與目的,于是提出房屋裝飾裝修的終止目的﹐不再牽扯,本房屋裝飾裝修終止協議一式二份,(業主)客戶與施工管理員各持一份,下面條例簽字后即生效,終止項目如下:

              1裝飾裝修預算價目表;

              2裝飾裝修施工合同;

              3終止與業主裝飾裝修的房屋的所有工程;

              終止所有項目之前,(業主)客戶與施工管理員現場交接所施工項目的面積和造價﹐并交接進場的所有材料﹐當場結清所有的.款項,施工項目如下:

              1水電改造按造價為:707元;

              2進水管更換球閥一個:40元

              3新底盒安裝費(包括底盒)4個×5元個=20元 4衛生間安裝花灑面的面積為:

              周長2.8米×高1.8=5㎡

              5㎡×30元㎡=150元

              花灑對面面積為:

              周長3.7米×高0.5=1.8㎡

              1.8㎡×30元㎡=54元

              地面面積為:

              長2.4米×寬1.57=3.8㎡

              3.8㎡×30元㎡=114元

              5廚房櫥柜位置的面積為:

              周長5.3米×高0.6=3.2㎡

              3.2㎡×30元㎡=96元

              廚房櫥柜對面的面積為:

              周長2.4米×高0.3=0.72㎡

              0.72㎡×30元㎡=21.6元

              地面面積為:

              長2.35米×寬1.25=3㎡

              3㎡×30元㎡=90元

              6陽臺面積為:

              長:4.3米×寬1.5米=6.4㎡

              6.4㎡×30元㎡=192元

              7水泥:10包×20元包=200元

              沙子算:30包×5元包=150元

              8所有總價為:____(業主)客戶簽字:___

              終止人簽字蓋章:﹛甲方(業主)客戶﹜_____

              終止人簽字蓋章:(甲方業主\代理人)_____

              終止人簽字蓋章:(乙方施工管理員)______

              附言:

              1、本室內的所有電源并未斷開,電線的點與點之間還是相互連接的,“小心”接觸電源;

              2、防水層也做好,施工時不能用尖銳的物品觸及防水層,避免防水層被破壞后漏水;

              33樓303號房的防水也做好,防水試水也超過24小時,防水起止時間為:20xx年3月14號8:30至20xx年3月15號15:00

              43樓303對應的二樓201衛生間﹑廚房﹑陽臺是否漏水:

              漏水: 二樓業主簽字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

              漏水: 物業管理員簽字______

              沒漏水:二樓業主簽字______

              電話號碼______

              沒漏水:物業管理員簽字______

              房屋裝飾裝修終止截止時間:20xx年__月__日

            終止合同 篇4

            陳x平、李x平、張x佑、楊x平:

              因你們四人于20xx年5月1日或20xx年5月1日起無故曠工至今,系嚴重違紀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及我公司相關規章制度,我公司研究決定解除與你們各自簽訂的勞動合同。我公司通過各種途徑無法與你本人聯系,郵寄的離職體檢通知書和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未妥投,現通過公告方式向你們四人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請你們四人在兩日內到我公司辦理相關手續,逾期未辦后果自負。

              特此通知

              綦江縣長宏煤業有限公司

              年8月12日

            終止合同 篇5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

              甲方:(蓋章) 乙 方:(蓋章)

              代表人:(蓋章) 代表人:(蓋章)

              年 月 日

              合同終止協議書范本

              1、合同終止協議(無法繼續履行合同)

              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于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

              聯系電話:

              鑒于:

              (1)甲方和乙方于 年 月 日簽署了《勞動合同》(詳見附件)。

              (2)經乙方要求,并經甲方和乙方協商一致,雙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提前解除該《勞動合同》。

              通過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1、 合同解除及責任承擔

              1.1乙方向甲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解除雙方已簽署的'《勞動合同》。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該協議不再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相應免除另一方在《勞動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并放棄追索的權利。一方放棄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通過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違約、賠償權利的要求。

              1.2《勞動合同》解除后,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無須承擔《勞動合同》項下約定的須由該方承擔的任何義務與責任。除甲方同意給予乙方總計人民幣元的款項之外,任何一方無須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錢款、費用。乙方同意,該等錢款為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錢款,除此之外,甲方沒有對乙方負有任何其他債務。

              1.3乙方確認本協議簽署后,《勞動合同》即行解除,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同時放棄根據《勞動合同》向甲方提出索賠、賠償或其他請求的權利。

              2、承諾與保證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諾及保證:

              2.1解除《勞動合同》不會導致一方產生對另一方的任何債務負擔;

              2.2解除《勞動合同》不會導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會導致任何一方存在訴訟和潛在糾紛的可能性。

              3、管轄法律:仲裁

              3.1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中國法律解釋。

              3.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爭議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有效的仲裁規則在上海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4、其他

              4.1本合同自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生效。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壹)份。

              附件:《勞動合同》

              甲方:************有限公司

              蓋章:

              乙方:

              簽字:

            終止合同 篇6

              關于員工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問題,勞動關系的終止與解除是兩個不同概念,法律后果也不同。

              一、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勞動合同效力的提前終結,往往是當事人雙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無法預料的,可能會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勞動合同在依法解除時,員工可依法獲得經濟補償金。

              就勞動合同的終止而言,員工一般對合同的終止是可以預見的,即使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到來的具體日期不確定,但是畢竟條件一旦滿足,就會立即發生終止效力。因此《勞動法》沒有將勞動合同的終止作為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種情況。

              (一)勞動合同的合意解除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二)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三)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用人單位“無過失性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五)用人單位“過失性解除”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用人單位不得解除情形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七)經濟性裁員

              用人單位確需依法裁減人員的,應當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用人單位的裁員方案應當在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協商采取補救措施的基礎上確定,并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用人單位實施裁員方案,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工會和勞動者本人。

              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八)工會對勞動合同解除的監督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九)解除勞動合同的舉證責任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舉證不能或不充分的,人民法院或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可予撤銷用人單位的決定,用人單位應賠償勞動者損失。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勞動部1995年8月4日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8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可以從其規定”。由此可以看出,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當事人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不能與解除條件相重合,否則這一約定無效,當事人仍然可以按解除合同來對待。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

              1、勞動合同期滿的;

              2、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3、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4、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

              5、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6、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7、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為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并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二)勞動合同不得終止的情形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又未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也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也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勞動部的規定:

              (一)對勞動者的經濟補償金,由用人單位一次性發給。

              (二)用人單位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四)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五)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六)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七)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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