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買賣合同模板八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買賣合同8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買賣合同 篇1
第1部分 合同背景
第1條、 合同原則:鑒于目前買賣雙方因為合同不明造成諸多爭議,為充分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出賣人的合同義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本著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就買受人購買出賣人商品房一事達成本合同。
第2條、 文字定義:
(1)、 合同中所稱"合同"、"本合同"、"約定"等系指目前出賣、買受雙方所簽訂的補充合同,其他合同則冠以合同的具體名稱;
(2)、 本合同中所稱"房屋"、"本房屋"、"商品房"或"本商品房"等系指目前出賣、買受雙方簽訂合同即將買賣的商品房;
(3)、 本合同所稱"本樓"或者"樓房"系指買受人所購商品房所位于的樓座;
(4)、 本合同中所稱"小區"、"社區"系指房屋所處于的社區;
(5)、 本合同中所指"退房",是指買受人將房屋或者取得房屋的權利退還給買受人,由出賣人退還買受人支付的購房款的行為。
第3條、 合同標的:本房屋位于 市 區(縣) 路 號 樓 層 室,目前施工進度情況參照由出賣人提供的照片;房屋所在樓房共有 單元 層,買受人所購房屋以自然習慣計數處于 單元 層,朝向為 .
第4條、 居住目的:出賣人知道買受人購買商品房系為自己住用、通過出租獲得利潤或者在商品房升值時通過及時轉讓獲得利潤,或者行使相關的所有權或用益物權以獲得利益。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購買此房屋后,本樓內其他房屋僅可作為住宅使用外,不得作為公司辦公用房使用,以保持居住環境的安靜與安全。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條、 協商地點:本合同在簽訂及履行過程中,由各方依次選擇談判地點,分別為出賣人銷售場所( 市 區(縣) 路 號)或者為買受人及買受人的代理人指定的場所( 市 區(縣) 路 號),各方應在會面協商時準備好應當提供的文件資料,以節省雙方的時間。
第6條、 土地權利:本項目由北京市政府有關機構批準立項,項目的批準文號為: ;批準文件的主要內容為: .本宗土地原所有權人為: ,原土地使用權人為: ,國有土地出讓合同編號為: ;土地使用證號碼為: ,土地使用權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土地使用權性質為: (商業或住宅)。
第7條、 權利擔保:考慮到目前出賣人無法提供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為保證買受人的權利,出賣人承諾于 年 月 日前向買受人提供正式《國有土地使用證》,并且在他項權利記錄中不會有任何擔保抵押記錄,如到期不能提供,則買受人有權要求退房,出賣人則應當承擔全部違約責任;如出賣人不同意退房,或者同意退房但沒有同意之日起 日內使買受人取回全部房款以前;出賣人都將因缺少《國有土地使用證》而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條、 相關許可:用地規劃批準部門為: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施工許可部門: ,施工許可證: 開工證: .建筑企業:總設計單位: ,建筑師姓名: ,注冊建筑師號碼: ,總施工單位: ,總監理單位: .第9條、 銷售許可:房屋銷售許可部門為: ,房屋銷售許可證: ;出賣人承諾已經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可以提供、辦理并具備辦理銷售許可的全部文件。
第10條、 購買過程:出賣人承諾買受人希望購買的第 樓 戶已經與其他買受人簽訂了買賣合同,致使買受人的購買目的不能實現;如果買受人發現此套住的宅買賣合同晚于本買賣合同簽訂的日期,則視為受到出賣人的歧視,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承擔的違約償責任為:每平方米支付1000元違約金,或者總額不低于10萬元的補償款。
第11條、 商品房標準:商品房將適用標準為: 作為本商品房的設計和建筑標準。商品房驗收:由 負責驗收;由 負責進行質量評價。
第2部分 廣告與樣品
第12條、 銷售廣告:買受人根據出賣人于 年 月 日刊登在 報第 版的廣告,參考出賣人提供廣告(包括文字、圖片、音像資料、電子出版物、網絡),與出賣人就購買商品房一事進行協商;出賣人承諾商品房及周邊環境符合廣告所描述之內容,雙方就可預見的內容進行約定,如雙方沒有在涉及房屋質量、裝修、周邊環境等細節作出說明時,則出賣人提供或發布的廣告及宣傳品可作為證據,證明出賣人承諾提供房屋符合廣告宣傳品中文字及圖案的描述。
第13條、 廣告內容:廣告平面圖中所列面積如無特別說明均為套內使用面積,廣告中關于綠化園林的面積應當與房屋具有相同的比例;如實際情況與廣告數量誤差超過3%,如果此等誤差顯然不利于買受人,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4條、 樣板間:考慮到目前出賣人制作的樣板間是促使買受人購買房屋的重要原因,出賣人承諾在未來向買受人提供房屋質量、面積與裝修標準不低于樣板間,對于足以影響質量的瑕疵,買受人可以選擇以下二種方式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1)、 兩倍賠償:出賣人根據質量導致的價格變化,以物品價格與安裝、重作價格的兩倍向買受人承擔違約責任,且在入住之日起一個月內支付;
(2)、 解除合同: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5條、 樣板間時間:出賣人承諾在買受人入住后三年內保存樣板間,并且承諾在拆除樣板間時征得買受人的同意,否則將向買受人支付5萬元賠償金。
第3部分 房屋質量
第16條、 質量原則:考慮到買受人支付的價款,買受人所購房屋各項驗收標準不僅要達到合格要求,還應當達到優良標準;出賣人不得僅以房屋質量合格來履行合同義務,而是在滿足基本質量要求的前提下,同時還需要達到買受人的特別要求,并證明其各項驗收標準均達到優良等級。
第17條、 建筑施工:出賣人承諾全部建筑材料均符合政府或者專業機構頒布的標準要求,其施工方法亦根據政府相關規范進行,全部材料實驗結果及操作規范均可公開以備買受人的查閱。
第18條、 防震減災:考慮到買受人所購房屋將可能在未來時間內長期使用,出賣人應當向買受人提供樓房地震安全性能評價測試報告,以使買受人的安全在未來得到保障,否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9條、 墻體平直:房屋的墻體及平面均應當平直,傾斜角度不得大于0.1度,計算方法為:高度差/直線距離;不平直情況并不得超過政府規定的標準;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0條、 防水情況:房屋頂棚無水漬、廚房及廁所防水良好、上下水管與地板結合處無漏水、滲水;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1條、 表面裂縫:出賣人承諾商品房內部無任何裂縫,保溫層墻壁表面平整,瓷磚地板平整無松動、無爆裂、無間隙;出賣人保證房屋的沉降情況優于北京政府頒布的最高要求,并對于可能發生的加速沉降或不均勻沉降情況對質量產生的影響向買受人提供檢測及評估報告。如果雙方無法對是否是裂縫達成共識的,則雙方從樓內業主中隨機選擇3人,由這3人確定是否屬于裂縫、漏水、滲水、墻體平直等,此3人的觀點應當作為有效證據。出賣人有義務申請有關機構就此問題進行評價,如出賣人不予以申請,則視為存在裂縫,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
第22條、 住宅壽命:出賣人承諾此住宅的安全使用壽命不低于70年,在30年內絕對不會產生主體質量問題,其質量足以抵抗八級地震所產生的不良影響;如果不能滿足此等條件,出賣人將以全部房款的兩倍向買受人進行賠償,如果造成買受人及其親屬受到傷害的,按除支付全部醫療救助費用以外,還應當支付50萬元賠償;如果造成造成買受人及其親屬死亡的,則向死者親屬支付300萬元賠償金。
第23條、 文件:考慮到房屋質量將在未來相當的時間內對買受人的安全與收益要求有巨大影響,而提供完全的質量文件是出賣人不可推卸的責任與義務,為充分保證買受人的知情權,出賣人除提交竣工驗收備案表以外,還應當向買受人提效如下文件:
(1)、 施工單位的竣工報告;
(2)、 監理單位工程質量評價報告;
(3)、 勘察單位質量檢查報告;
(4)、 規劃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
(5)、 衛生部門出具的水質檢驗合格文件;
(6)、 環保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
(7)、 消防部門出具的消防驗收合格文件;
(8)、 電梯工程監督報告;
(9)、 施工單位簽署的質量保修書;
(10)、 抗震評估機會出具的地震安全性能評價報告;
第24條、 文件交付:
(1)、 全部質量文件上述文件應當于入住前交付給買受人,沒有上述文件不視為交房;即使買受人入住,仍有權出賣人每日承擔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 如無法按時交付上述文件,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5條、 質量標準:商品房設計質量不應低于各級政府有關機構頒布的最有利于買受人的標準,本合同最后所列明的各項規范及標準均為出賣人應當遵守的強制性標準,即出賣人所提供的房屋質量不得低于各項規范的要求;如無法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則出賣人應當將房屋修復,修復前視為未交房,并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26條、 質量證明:考慮到出賣人的優勢地位,出賣人在房屋交付時應當向買受人提供證明其質量合格的申報手續及質量評價報告;當買受人對此報告提出異議時,出賣人應當證明這種異議不成立;出賣人不能證明的則視為存有質量瑕疵,在瑕疵未消除前不視為交房。
第27條、 質量評價:出賣人在交付商品房前應當提供質量評價報告;買受人有權查驗與商品房質量相關的全部文件,有權委托相關機構對商品房質量進行重新評價,此等機構可能并非在國內注冊或登記;如出賣人拒絕提供文件,或者在買受人申請重新質量評價時拒絕進行協助,則視為房屋質量不符合規定而不能交房;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視為未交房,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4部分 戶型空間
第28條、 商品房戶型: 室 廳 衛 浴 廁 廚,本商品房使用率為: ;房屋層高: 毫米;室內凈高: 毫米;立面圖中所列尺寸如無特別說明均為凈高度。
第29條、 起居室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0條、 書房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1條、 臥室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2條、 衛生間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3條、 廚房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4條、 陽臺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5條、 過道尺寸: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套內樓梯: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36條、 重要門窗:長度: 寬度: 高度: 下沿距地面: (毫米);
第37條、 貯藏空間:長度: 寬度: 高度: 其他: (毫米);
第5部分 房屋面積
第38條、 建筑面積:
(1)、 文字定義:商品房銷售的建筑面積為套內建筑面積與分攤的公用面積之和。
(2)、 總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陽臺建筑面積: 平方米,另室內墻體面積為: 平方米……
第39條、 建筑面積變化:
(1)、 面積范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后,面積在 至 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2)、 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余價款,并且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
(3)、 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建筑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并且應當據實辦理產權登記,當此面積小于 ,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視為未交房,出賣人按日向買受人支付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4)、 面積費用:鑒于目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面積所適用的契稅為2%,如果因為出賣人的原因使面積擴大,導致買受人不得不支付比原來稅率更高的稅費,因此而多支付的稅費,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同時有權不支付由于面積擴大所引起的各種費用(物業管理費、取暖費用等)的增加,必須支付的由出賣人承擔,買受人保留退房的權利。
第40條、 分攤的公用面積:
(1)、 文字定義:可分攤的公用面積是指與商品房在同一幢樓內且為本樓提供公共服務的建筑面積。
(2)、 基本原則:此部分僅存在于與本樓內部并與本樓建筑結構中存有相連結的部分并且僅向本樓居住者提供非營利性服務,不符合此條件的建筑不得計入公攤面積。
(3)、 分攤構成:公共門廳、電(樓)梯前廳、電梯井、電梯間、電梯機房、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及僅為本樓服務的其他設備間;套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面積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4)、 面積核實:因分攤的公用面積涉及范圍大、操作過程復雜,使買受人無法核對及查實,可能給合同一方提供欺詐機會;為保證交易的公平性,出賣人根據《房產測量規范》和《房產圖圖式》提供公攤面積的構成與尺寸,以使買受人可以根據自有的條件對面積進行核對。
第41條、 套內建筑面積:
(1)、 文字定義:套內建筑面積為套內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和陽臺建筑面積三者之和。
(2)、 面積范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套內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后,面積在 至 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3)、 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余價款,并且應當據實測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4)、 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套內建筑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套內建筑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并且應當據實測面積辦理產權登記。
(5)、 比例增加:交房后,套內建筑面積、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相比都發生增加的,應當按相同比例增加,建筑面積增加的比例大于套內建筑面積增加比例的,買受人無須為任何增加的面積支付費用。
(6)、 比例減小:交房后,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與合同約定相比都減少的,應當按相同比例減少;建筑面積減少的比例小于套內建筑面積減少的比例的,出賣人應當按照最有益于買受人的原則退款,包括要求出賣人退還全部房款或面積變化應退的房款,買受人有權選擇諸多退款方案中的一個。
第42條、 套內使用面積:
(1)、 文字定義:套內使用面積是指各功能使用空間(如臥室、起居室等)墻體內表面所圍合的水平投影面積之和。
(2)、 面積構成:臥室面積: 平方米、書房面積 平方米,客廳面積: 平方米、衛生間面積各為: 平方米;面積的數字以出賣人現有的平面圖紙為標準。
第43條、 使用面積變化:
(1)、 面積范圍:買受人所購商品房約定使用面積為 平方米,如果經過實際測量后,面積在 至 平方米之間的,則雙方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2)、 面積超出: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大于 平方米的,出賣人無權要求買受人支付多余價款,并且應當據實測結果辦理產權登記。
(3)、 面積不足: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使用面積經過實際測量后,小于 平方米的,出賣人應當根據與約定使用面積的差值,雙倍向買受人支付多收價款,并且應當據實測結果辦理產權登記。
第44條、 露臺面積:鑒于露臺面積并不計算在買受人購買面積之中,出賣人將面積為: 平方米的露臺之使用權交付給買受人,買受人在使用過程中無須支付物業管理費;如出賣人或者第三人或者行政機構阻礙買受人使用此部分面積,則出賣人應當根據平均房價的三倍與按露臺總使用面積計算應當退還給買受人的費用。
第45條、 面積測量:房屋分攤的公用部分、面積及全部長度尺寸應當注明,經過測量的應當提供符合《房產測量規范》和《房產圖圖式》的測量報告,使買受人有權可以獲得精確的詳細內容。
第46條、 測量機構:測量機構應當是取得中央政府機構測繪專業管理機構頒發的測量資格的機構,測量義務不得委托給他人;沒有專業資格的機構測量的數據無效,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房款。
第47條、 面積核實:買受人有權根據測量報告對任何一個尺寸進行核實,此等核實無需復雜的測量工具,僅憑于任意一個市場上購買的米尺等測量工具即可進行測量;買受人有權在入住前或入住后對室內全部長度、寬度、高度尺寸進行測量;如果需要對全樓進行測量的,出賣人有義務向買受人提供與本樓相關的圖紙,買受人也可以召集樓內其他業主共同進行測量。
第48條、 測量爭議:買受人入住前有權聘請有資質的機構入戶進行測量,如果測量結果與出賣人提供的測量結果有差異,則雙方有權提請法院或者有關機構進行最終決定,在此以前買受人有權先行入住,并且根據最有益于買受人測量的結果支付相關費用。
第49條、 通知到場:當買受人對公共面積進行測量時,如果發現出賣人提供的尺寸與事實不符,則可以通知出賣人到場進行共同測量,此等通知可以通過電話、普通信函或掛號信函或特快專遞或者傳真,出賣人得知通知后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買受人即可自行進行測量。
第50條、 違約條件:買受人以約定方法得到的任一個尺寸結果,與出賣人提供的圖紙不符,則視為出賣人提供的公攤面積不合法,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公攤面積的費用;出賣人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交付房屋,并仍應及時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第51條、 違約責任:當出現上述違約條件后,出賣人應當在3日內雙倍退還公攤面積的價款作為違約金,不能退回的,逾期則每天應當支付總房價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部分 建筑設備
第52條、 用水供應:出賣人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24小時供水,水源由市政機構提供,壓力為 .出賣人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24小時熱水,溫度為 ;價格 .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3條、 排水設施:出賣人在入住時保證買受人室內的排水設施可以使用。室內排水共有地漏 個,分布在衛生間、廚房等。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應向買受人按日到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54條、 管道密封:出賣人應當在買受人入住時提供管道壓力測試數據,并保證管道不會出現任何泄露;如果室內發生液體或氣體泄露,導致買受人的裝飾裝修家具損壞的,如果買受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責任,則出賣人應當以5倍裝修家具款額或者每人每日500元作為賠償,以補償買受人在選擇裝修企業、設計施工所支付的費用與耗費的時間。如液體或氣體的泄露給買受人或其親屬或其他人員造成傷害,則出賣人應當同時承擔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
第55條、 管線安裝:出賣人承諾不在商品房內通行任何公用管線。所謂公用管線是指管線內的物、氣體不直接從此管內進入到買受人室內且供買受人單獨使用;如有通過,則視為合同的變更,買受人有權拒絕支付任何費用,并有權要求出賣人進行修改;在修改完成以前,視為商品房仍末交付;不能修改的,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6條、 電梯使用:本單元共有電梯 部且不得少于兩部,型號為 ,額定載重量不得低于1000公斤,每部電梯服務住戶數量不得超過50戶,電梯終生保修,買受人可以24小時使用電梯,并可以到達商品房所處層樓,等待時間不得超過3(或18)分鐘。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57條、 電梯安全:電梯安全的責任由出賣人承擔,當因買受人或其親屬或其他人員因乘坐電梯受到傷害,受害人及相關權利人有權要求出賣人同時承擔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
第58條、 消防設施:出賣人提供的消防設施為: ;并在交房時取得消防機構的認可;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部分 電氣部分
第59條、 電力供應:出賣人承諾以符合市政要求的民用電標準提供電力供應,并承諾絕對不以施工用電向買受人提供電力供應;所提供的電力負荷 KVA,計費設備為 ,插座位置 ,數量 ,供電平面圖 ,可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0條、 通訊設施:線路數量 條,出口位置:見圖紙,使用時間為: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1條、 其他線路:有線電視數據線至少一條,出口位置在: ,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部分 供暖與燃氣
第62條、 供暖設備:供暖設備名稱 型號為: 生產企業: :適用標準: .安全使用時間20年,出賣人保證燃氣設備的安全性,并承擔由此產生的產品質量責任;在產品質量爭議時由出賣人承擔質量無瑕疵的證明責任。
第63條、 技術指標:在封閉狀態下的室溫不低于20度時每個月用氣量不高于300立方米,溫度: 濕度: 暖氣片數量 .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64條、 暖氣計費:暖氣價格不高于政府規定的標準,計費方式 及價格 每月每平方米。
第65條、 使用時間: 出賣人承諾應當于 年 月 日開通暖氣供應。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第66條、 燃氣品質:燃氣設備: 計量設備: 計費方式及價格: ;燃氣安全裝置為 .第67條、 使用時間:燃氣交付使用時間為 年 月 日 ,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按日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千分之一。
第9部分 裝修標準
第68條、 室內裝修標準:室內經過裝修不得低于或者超過下述標準《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釋放限量》、《溶劑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質限量》、《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木家具中有害物質限量》、《壁紙中有害物質限量》、《聚氨乙烯卷材地中有害物質限量》、《地毯、地毯襯墊及地毯用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釋放限量》、《混凝土外加劑釋放限量》、《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及其他安全標準。
第69條、 施工標準與做法:
(1)、 廳:地面_____,墻面_____,天棚_____,門窗_____,其他_____;
(2)、 房:地面_____,墻面_____,天棚_____,門窗_____,其他_____;
(3)、 廚:地面_____,墻面_____,天棚_____,門窗_____,其他_____;
(4)、 衛:地面_____,墻面_____,天棚_____,門窗_____,其他_____;
(5)、 其他:地面_____,墻面_____,天棚_____,門窗_____,其他_____;
(6)、 前款沒有說明的,由作為本合同附件的《裝修施工圖》確定。
第70條、 裝修材料:出賣人提供的材料和設備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有質量檢驗合格證明和有中文標識的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廠廠名、廠址等,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裝飾裝修材料和設備。 出賣人提供的材料和設備必須符合國家環保標準,包括但不限于完工后的室內空氣質量,輻射、照明和噪音強度等指標,使買受人達到安全居注生活的目的。 出賣人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更換和重做,更換后的材料和設備不再收費,原工期不變。
第71條、 材料價格 : 施工使用的材料和設備見作為本合同附件的《主要材料報價單》、作為本合同附件的《輔助材料報價單》,出賣人的人工費見作為本合同附件的《人工費報價單》; 出賣人應在《主要材料報價單》和《輔助材料報價單》中注明材料和設備的名稱、生產廠廠名、廠址、品牌、型號、規格、等級、價格和數量……
第72條、 裝修價款:該房屋工程總價款為_____元,其中材料費_____元、人工費_____元、管理費_____元、設計費_____元、垃圾清運費_____元、稅金_____元、其他費用_____元。工程總價款是各分項價款的總和。前款所述的總價款和分項價款是出賣人的預算價格。結算價格超出預算價格的,買受人按預算價格支付工程總價款;結算價格低于預算價格的,買受人按結算價格支付工程總價款。出賣人對材料費、人工費、管理費、設計費、垃圾清運費的報價,不得超過本合同簽訂時該費用的市場平均價格;出賣人在本合同中的報價超過市場平均價格的,按市場平均價格結算;雙方對前款所述的市場平均價格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價格評估部門評估,價格評估部門的評估結論,雙方應當接受。
第73條、 瑕疵補救:出賣人提供并已經使用的材料和設備與《主要材料報價單》和《輔助材料報價單》的規定不符的,買受人有權選擇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出賣人應當接受:
(1)、 買受人同意繼續使用的,出賣人免收該材料和設備的費用;
(2)、 買受人不同意繼續使用的,出賣人應當根據《主要材料報價單》和《輔助材料報價單》的規定更換和重做,更換后的材料和設備費減半收取,原工期不變。
(3)、 玻璃幕墻:考慮到玻璃幕墻可能對室內外環境產生不良影響,出賣人承諾未經過買受人同意,不使用玻璃幕墻,否則買受人有權解除買賣合同,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的,則出賣人按總房價的千分之一每日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第74條、 品質保證:出賣人承諾裝修時將向買受人提供材料表與設計圖,如果沒有材料的詳細規格,則雙方認為由買受人將有權選擇最高品質的產品,而計價則由最低計價,例如:雙方如果沒有就門進行約定,則由買受人選擇價值5000元的門,則在最終結算時只能按1000元計價,由出賣人做為對買受人的賠償。
第75條、 裝修變更:買受人變更施工內容的,出賣人應當同意。工期、總價款、《主要材料報價單》和《輔助材料報價單》的內容相應變化的,經買受人書面確認后生效。
第76條、 違約責任:裝修交付使用時間為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交付時間要求并符合前述質量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0部分 室內環境
第77條、 健康保證:考慮到房屋室內外的各項設備及設施將對買受人的健康產生長久的影響,因此出賣人承諾與本房屋的全部設計條件均依據政府的要求進行設計;如果存有可能導致疾病傳播的設計缺陷;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8條、 日照時間:考慮到采光系決定房屋價格的重要構成內容,出賣人承諾房屋全年在日照時間最短的一天(冬至日),其窗戶能夠接受的滿窗日照時間為6小時,由出賣人提供具體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79條、 自然通風:考慮到室內通風涉及買受人的安全,系決定房屋價格的重要構成內容,出賣人承諾其自然通風性能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0條、 室內保溫:考慮到房屋保溫情況將對買受人的生活質量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室內保溫不低于政府商品房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1條、 房屋隔熱:考慮到房屋隔熱情況將對買受人的生活質量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外墻隔熱不低于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2條、 噪聲隔音:考慮到室內噪聲隔音將對買受人的身心健康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墻體隔聲情況不低于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3條、 電磁輻射:考慮到室內外電磁輻射可能嚴重影響買受人的身體健康,出賣人承諾不低于政府設計標準的最高要求,具體內容由出賣人提供數據;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11部分 室外環境與綠化
第84條、 周邊建筑:本商品房周圍 米外無其他建筑物,從本商品房各窗戶、門及門外50米內沒有公共垃圾處理場所、污水處理站、供變電站、公共停車嘗有軌交通工具等其他設施。出賣人與本商品房相連的建筑物中沒有任何飯店餐飲設施、洗浴場所等其他可能聲生油污、躁音等污染的設施,以免使買受人的居住環境受到不良影響。
第85條、 采光保障:出賣人應當知道在本樓房與其南側的建筑物之間的距離,并承諾此距離絕對不會影響買受人所購房屋的采光;其間距系數不得小于1.8,以保證買受人所購商品房之室內的能夠直接被陽光所照射。
第86條、 環境綠化:本商品房 米范圍內不可能再建設任何非綠化設施,如不能達到此標準,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每日向買受人支付相當于總房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第87條、 綠地定義:所謂綠地是處于房屋以外,種植于地面的自然植物,指高度不低于50厘米,可以包括楊樹、柳樹、槐樹、梧桐,其目的在于給買受人以心理上的舒適感覺,并且能夠產生隔音、清潔空氣的作用,綠化植物壽命不應低于10年。
第88條、 綠地面積:考慮到綠地面積將對買受人生活有重要影響,出賣人承諾本社區綠地面積為: 平方米,綠化率不應低于北京市標準,交付時綠化率的計算方法為地面綠地面積與總建筑面積之比,房屋交付時本社區的綠化率不低于30%,交付使用時間: 年 月 日;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89條、 氣味條款:本商品房敞開門窗后,不會聞到任何異味;室內在任何條件下均不會出現異味。雙方對是否是異味有爭議的,可以隨機選擇3人進行評價,以多數人的意見作為最終結果;此三人的決定如果未被執行,其決定應當在訴訟中作為決定性證據。
第90條、 環保噪聲:本商品房敞開門窗后,白天來自室外的聲音不高于60分貝,夜晚不高于50分貝,室內原有設備不會產生任何聲音。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91條、 電磁輻射:出賣人承諾不在房屋室外500米內及本商品房樓上建造或允許他人建造任何電磁發射裝置,包括尋呼臺發射臺、移動電話發射臺、廣播電視轉發臺或其他有輻射的裝置;如果有此設施,無論是否影響人體健康,買受人均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出賣人將承擔違約責任。如不能達到此要求,則買受人有權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如買受人暫不解除合同要求退房,則出賣人向買受人按日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標準為總房價的千分之一。
第12部分 社區及設施
第92條、 社區名稱:本商品房所屬社區經政府地名管理機構確定為: ,本小區屬于政府管理機構認可的合法社區。考慮到社區名稱的穩定性有利于買受人購買房屋的增值,因此出賣人承諾將在未來時間內始終使用的名稱為 ;如此名稱發生變化,出賣人承諾將賠償給買受人總房價百分之三,作為因名稱變更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賠償。
買賣合同 篇2
牛肉產品購銷合同
甲方:金華市河盤橋肉類批發經營部
法定代表人:黃錦全聯系電話:13586984958 乙方:開陽縣宏達畜牧養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秀蓮聯系電話:13809418173
第一條:根據甲方的需求量,乙方每月供應甲方干鮮牛肉208噸。
第二條:訂購的單價:36元/公斤,36000.00元/噸。
第三條:訂購牛肉的品質要求:為整牛四開劈半即可干鮮牛肉,不得有注水牛肉攙雜在內。
第四條:牛肉的饈;以乙方的標準包裝(編織袋、塑料內袋)為準。
第五條:牛肉的運輸:為冷藏車輛運輸,運輸費用由乙方負責。
第六條:交貨時間:為每月的25號前,在甲方交貨。
第七條:付款方式:不預付定金,貨到驗由后即現金結清所有款項。
第八條:違約責任:甲乙雙方都不得違約,誰違約將付給對方合同價款的30%的違約金給對方。
第九條:本合同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后即產生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共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解決。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買賣合同 篇3
購買查封房屋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奚正輝
案例:
乙向甲購買了一套房屋,但是該房屋有法院查封,雙方簽署了房屋買賣合同,該買賣合同是否有效?對此人們認識不一致。
認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主要理由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7月5日通過,20xx年8月30日修正)第三十八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的;(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四)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五)權屬有爭議的;(六)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其中第二款明確查封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賣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為無效問題的復函》(1997年4月7日通過)其中提到:“北京亞運特需供應公司在此后擅自將其已被查封的房產轉賣給北京沃克曼貿易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是違法的,所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系無效合同”。
其實隨著市場經濟地不斷發展,無論在立法界還是司法界越來越維護交易的穩定,保護合同的效力,強調意思自治。不輕易干預交易,不輕易確認合同無效。
首先,從合同法歷次解釋的角度分析買賣合同的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購買查封房屋是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屬于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1999年12月1日通過)第四條:“合同法實施以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購買查封房屋的確是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xx年2月9日通過)第十四條:“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當前形勢下審理民商事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xx年7月7日通過)第15條:“正確理解、識別和適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中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關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維護以及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穩定。人民法院應當注意根據《合同法解釋(二)》第十四條之規定,注意區分效力性強制規定和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效力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違反管理性強制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具體情形認定其效力”。第16條:“人民法院應當綜合法律法規的意旨,權衡相互沖突的權益,諸如權益的種類、交易安全以及其所規制的對象等,綜合認定強制性規定的類型。如果強制性規范規制的是合同行為本身即只要該合同行為發生即絕對地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效。如果強制性規定規制的是當事人的“市場準入”資格而非某種類型的合同行為,或者規制的是某種合同的履行行為而非某類合同行為,人民法院對于此類合同效力的認定,應當慎重把握,必要時應當征求相關立法部門的意見或者請示上級人民法院”。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了查封的房地產不得轉讓,應該就是屬于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并不是效力性強制規定。乙向甲購買了查封房屋,愿意為甲歸還其所欠的債務,并解除查封,這在現今社會經常發生,這也是甲清償債務經常采用的方法。甲乙雙方的交易沒有損害債權人的利益,跟談不上損害國家社會利益。若債權人認為甲低價轉讓侵害其利益,其有權提出撤銷權之訴,撤銷甲乙雙方的買賣行為,無需公權力介入來確認合同無效,從而影響交易的'安全性與穩定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六)款: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房地產不得轉讓。若購買期房,產權證還沒有辦理,那么簽署的房地產轉讓合同是否無效呢?這點法律界曾經也有爭議,但是目前已經形成了一致意見,轉讓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房地產登記機構不準辦理轉讓登記。第三十八條第(四)款: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可能是表見代理,那么就是有效合同;也可能是效力待定,因為其他共有人可能會追認,若追認肯定是有效合同。可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要是管理性強制規定,違反該規定,并不一定合同無效,只是登記機構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不給予登記。
認為購買查封房屋的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是混淆了合同效力與登記效力,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沒有登記還沒有取得物權,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區分兩則的效力,具有一定的實際意義:
1、有利于保護買受人依據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權。
2、買受人有權依據合同主張違約賠償。若合同無效,違約責任也就無效了。
3、買受人有權依據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要求辦理產權登記。若確認合同無效,就要返還房屋,那么就妨礙了現有的財產秩序,也剝奪了買受人主張房屋的權利。
其次,從其他規定分析買賣合同的效力。
《關于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20xx年2月10日通過)第21條:“已被人民法院查封、預查封并在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了查封、預查封登記手續的土地使用權、房屋,被執行人隱瞞真實情況,到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轉讓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確認其行為無效,并可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現在法院的查封都是登記的,被執行人也不太可能隱瞞,登記部門更不能擅自辦理登記,若這種情況發生,則要追求其法律責任,該規定明顯帶有行政管理的色彩。而且該規定只是明確登記行為無效,沒有規定轉讓合同也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20xx年10月26日通過)第二十六條:“被執行人就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所作的移轉、設定權利負擔或者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第三人未經人民法院準許占有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或者實施其他有礙執行的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解除其占有或者排除其妨害。人民法院的查封、扣押、凍結沒有公示的,其效力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該規定明確了被執行人的轉讓行為不得對抗申請執行人,法院的查封沒有公示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其實該規定的基礎都是轉讓合同是有效的,若無效就不可能對抗第三方,而且本條的規定也取代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轉賣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為無效問題的復函》。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20xx年3月16日通過)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物權法》明確了合同是否有效依據合同法等規定,不登記不產生物權,也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物權法的出臺,明確了合同效力與物權登記無關。最典型的規定是抵押權,原來規定抵押不登記,抵押合同無效,但是物權法規定抵押不登記只是抵押權無效,抵押合同還是有效的。
購買查封房屋的轉讓合同應該是合法有效的,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只是房地產登記機關不受理轉讓登記,所以買受人也要注意不能取得所有權的風險。
買賣合同 篇4
甲方(買賣人):
乙方(受讓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的基礎上就房屋買賣達成如下協議,以茲共同信守執行。
一、概況及買賣內容
由乙方受讓甲方房屋及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房地產),房地產具體狀況如下:
(一)甲方依法取得的房地產為工程頂賬房地產(甲方頂賬合同復印件見附件),有房屋所屬權未取得房屋產權證,現出售給乙方,房屋辦理產權證時以乙方名義辦理,在乙方結清購房款之前房屋仍屬甲方所有,乙方有居住使用權。
(二)房地產座落:xxxxx小區, xx#樓xx 戶。
(三)房屋建筑面積:xxxxx平方米,實際測量時房款由乙方多退少補。
(四)交房時間: xxxx年xx月xx日。
(五)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該房屋一并買賣。
(六)該房屋的附屬物(設施)包括但不限于煤氣、電力、供水、電話、供暖、有線電視、網絡線路等管線、計量表等一并買賣;為使該房屋達到合理、正常使用之目的的必要設施一并買賣;該房屋上的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等權益一并買賣。
二、合同價款
雙方商定房地產成交價格為人民幣(大寫)xx元(小寫元)¥xx元,成交價格已經包括本合同第一條所列全部內容買賣之價格。自合同訂立之日起,房屋市場價格的漲跌與甲方無關,由乙方全部承擔。
辦理產權登記所需的稅費及房屋修繕基金等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不包含在合同價款中,由乙方承擔。
三、合同價款的支付
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內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款的xx%;乙方在甲方交鑰匙并協助乙方辦理完房屋所有權登記后,按甲方約定日期向甲方支付合同價款的xx%。余款在乙方辦完產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付清。
四、甲方義務
1.甲方保證該房屋不存在產權糾紛;未設定抵押、未出租、未一房多售、未被查封或存有其他權利瑕疵;甲方保證其對該房屋享有獨立處分權;保證該房屋不被他人合法追索。
2.甲方應如實向乙方說明該房屋交接過程中的重大事項,協助乙方辦理產權登記、公共修繕基金繳納等提供必要的文件、資料和手續便利;結清乙方房屋所有權登記前的與開發商、建筑公司之間的有關費用,出示有關交費證明。
3.甲方保證該房屋不存在安全隱患,能夠達到正常、安全使用之狀態。
4.甲方應當及時交房并協助乙方辦理物業移交手續。
五、乙方義務
1.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支付房款。
2.乙方應于甲方共同辦理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交接、物業移交手續。
六、產權登記及入住
甲乙雙方應當在地產公司交鑰匙及辦理房產證時共同前往房屋所在地房屋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由乙方按約支付相應稅費。土地使用權證的屋所有權證后的兩日內由雙方共同前往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并按國家規定支付相應稅費。
甲方應當在房屋所有權登記在乙方名下完畢之日起交予房屋房屋鑰匙,辦理完物業登記手續,結算所有有關費用,以便乙方入住,需要乙方予以協助的,乙方應當協助。
甲乙雙方在房屋登記后三日內共同辦理公共維修基金移轉手續。
七、違約責任
1.甲方違約
(1)由于甲方原因甲方未履行義務,致使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約定時超過三個月未按約交接房屋產權,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或不能正常使用該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在違約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雙倍返還乙方已經支付的合同價款。乙方不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按照合同總價日仟分之伍的比例向甲方收取違約金,乙方同時享有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
(2)甲方不如實告知乙方有關情況或與開發商和建筑公司簽訂不合法合同的,存在一房多售情況的,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在違約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雙倍返還乙方已經支付的合同價款。
(3)甲方由于開發商和建筑公司拖延未按約交接房屋產權超過三個月,影響乙方正常使用該房屋的,應向乙方支付地產公司賠付的違約金,甲方超過約定一年仍未交付乙方房屋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簽訂之日至合同解除期間以合同總價日仟分之伍的比例向甲方收取違約金。
(4)甲方應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辦理買賣過戶時,積極給予協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的,乙方按本合同違約責任的第一條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5)由于甲方原因造成房地產不能正常登記在乙方名下,乙方因入住對于室內裝修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2.乙方違約
乙方未按約支付合同價款的,自支付期滿三月之后按照約定支付未付金額的日仟分之伍支付違約金;乙方拒絕履行合同或未按合同支付剩余價款逾期超過一年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扣除乙方15%的總合同價款。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該協議未能達成的,由乙方自行承擔因入住對于室內裝修的費用。
八、房屋風險
房屋風險的轉移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乙方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前由甲方承擔,自乙方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起移轉至乙方。
九、爭議解決
爭議解決在執行本協議的過程中,如甲、乙雙方發生爭議,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合同生效
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房地產權屬狀況、設備、裝飾情況和相關關系,乙方對甲方上述買賣的房地產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愿買受該房地產。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買賣合同 篇5
甲方(出賣方):張xx
乙方(購買方):我我我
經甲乙雙方自愿協商達成如下買賣協議:
一、買賣標的物及價款。
甲方愿將其位于平旺鄉馬營新村十里河林場以東水渠兩旁所有柳樹及馬營新村十里河大橋低以南水渠兩旁所有柳樹共計40棵出售給乙方,總價款為3萬元。
二、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按照約定收取乙方購買柳樹押金5000元人民幣及貨款。
2、甲方承諾有出售上述柳樹的絕對的、合法的、完全的處分權,保證無任何權屬爭議和經濟糾紛,否則,甲方愿意承擔因此給乙方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
3、 為乙方提供采挖樹木的便利條件,負責處理采挖、運輸樹木過程中的一切糾紛及各部門、村委、人員阻礙、干涉、刁難等不利于采挖、運輸、買賣的一切行為。否則,甲方愿意承擔因此給乙方所造成的人工費、機械租憑費等一切經濟損失。保證乙方的工作順利進行。
甲方收款應當向乙方提供相應的合法字據,否則,乙方有權拒絕付款。
三、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乙方自行采挖樹木,所挖產品均歸乙方所有。采挖開始時,付給甲方押金5000元,采挖過程中每運走3、5棵柳樹付給甲方相近的款項3000元,收尾時與押金一并結算.
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合同效力:本合同經買賣雙方簽字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簽字):張小xx(手印) 聯系方式:1xxxxxxxxxxxx
乙方(簽字):我我我(手印) 聯系方式: 00000000000
二0xx年四月22日
買賣合同 篇6
合同編號:
買受人(甲方):
出賣人(乙方):
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
使用說明
1、 此合同文本用于本市行政區域的(新、舊)機動車買賣交易。
2、 出賣人(乙方)對其出售的(新、舊)機動車應具有所有權;或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有(新、舊)機動車經營資格,且具有(新、舊)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的(授權銷售(新、舊)機動車委托書),才能與買受人簽訂此合同。
3、 合同中手寫體與印刷體有異議或沖突時,以手寫體為準;此合同與補充協議有異議或沖突時,以補充協議為準;補充協議對本合同中的條款進行了變更,但含義不清、指代不明的,以本合同條款為準。
4、 此合同應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辦理車輛過戶或轉籍手續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留存一份。
5、 本合同應使用鋼筆或黑色炭筆填寫。
6、 本合同不得翻櫻
買受人(以下簡稱甲方):
住所:
證照種類: 號碼:電話:
代理人: 身份證號:電話:
出賣人(以下簡稱乙方):
住所:
證照種類: 號碼:電話:
代理人: 身份證號:電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新、舊)機動車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乙方有權出售屬于自己的(新、舊)機動車,(或乙方受委托),有權出售車牌號碼為: 的(新、舊)機動車(見附件一:(授權銷售(新、舊)機動車委托書))。
第二條 (新、舊)機動車狀況
銷售車輛1:
銷售車輛車牌號碼出廠日期 已行駛公里數
車輛類型廠牌型號 (初次)登記日期
顏色 發動機號 車架號
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編號
養路費繳付憑證編號有效期從至 最后一次年檢時間
車輛狀況:銷售車輛2:
銷售車輛車牌號碼出廠日期 已行駛公里數
車輛類型廠牌型號 (初次)登記日期
顏色 發動機號 車架號
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編號
養路費繳付憑證編號有效期從至 最后一次年檢時間
車輛狀況:銷售車輛3:
銷售車輛車牌號碼出廠日期 已行駛公里數
車輛類型廠牌型號 (初次)登記日期
顏色 發動機號 車架號
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編號
養路費繳付憑證編號有效期從至 最后一次年檢時間
車輛狀況:
第三條價款
(新、舊)機動車價格(不含稅費):
金額大寫:
(新、舊)機動車交易中所發生的稅由甲方負責()、乙方負責()、雙方各負責一半();所發生的費由甲方負責()、乙方負責()、雙方各負責一半()。
第四條付款方式及付款時間
1、付款方式(支票、現金):
2、付款時間:
第五條驗收時間、驗收方式及交接時間、交接手續
1驗收時間:
2驗收方式:雙方約定車輛由甲、乙雙方當面驗收,并辦理相關手續。
3交接時間、交接手續:車輛驗收合格后,雙方辦理車輛交接,乙方應在15個工作日內協助甲方辦理完車輛過戶、轉籍手續,并向甲方移交與車輛相關的各種文件和證明(見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證明清單))。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合同約定的時間與乙方當面驗收車輛,審驗乙方提供的賣車相關文件和手續:
2持本人(或本單位)有效證件,按規定與乙方共同辦理車輛交易過戶或轉籍手續;
3、車輛交接后在辦理過戶期間,車輛使用中發生的任何問題,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4、不得采取脅迫、欺詐、提供虛假文件或虛假證明等手段進行交易。
5、
第七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合同約定負責向甲方提供有關的文件和證明(見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證明清單));
2、如實向甲方陳述車輛的狀況,并保證車輛狀況陳述的真實性,對隱瞞車輛存在的重大質量問題承擔賠償責任。
3、協助甲方辦理車輛過戶、轉籍手續;
4、因乙方原因致使成交車輛在約定期限內不能辦理過戶、轉籍手續的,應接受甲方退車要求,解除合同、全數退還車款,賠償因此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并承擔因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5、因出售車輛所發生的所有權或因乙方擅自轉委托等問題,造成甲方與第三方發生爭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和經濟損失。
第八條變更和解除
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但單方解除合同或者單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按實際損失向對方賠償。
第九條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均屬違約行為,應按照本合同標的物總價款的 %承擔違約金,造成損失的應賠償對方的一切經濟損失。
第十條解決合同爭議的方式
合同發生糾紛,可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調解不成時約定采取下列種方式解決;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幾項具體約定
1、雙方應遵循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新、舊)機動車交易市場的規定進行交易,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賠償對方的一切損失;雙方共同違法、違規造成損失的,其損失共同承擔;
2、乙方收取甲方全部購車款后,按規定向甲方開具收款憑證;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留存一份;
4、本合同經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合同附件:
1、授權銷售(新、舊)機動車委托書
2、乙方身份證(或單位證明)復印件
3、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證明清單
第十二條其它約定條款:
買受人簽字或蓋章 出賣人簽字或蓋章
簽章地點 簽章地點
簽章時間 簽章時間
附件一
授權銷售(新、舊)機動車委托書
請將(新、舊)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的(授權銷售(新、舊)機動車委托書)
(或復印件)粘貼于此處
附件二
乙方身份證(或單位證明)復印件
請將乙方身份證(或單位證明)復印件粘貼于此處
附件三
乙方應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證明清單
1、機動車行駛證 4、車輛年鑒證明
2、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 5、稅訖證明
3、養路費繳付憑證 6、其他材料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
年月 日 年 月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意見:
買賣合同 篇7
賣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聯系電話: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國籍: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號碼):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聯系電話: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國籍:_____電話:_____
地址:_____郵政編碼:_____
第一條 房屋的基本情況。
甲方房屋(以下簡稱該房屋)坐落于_____;位于第_____層,共____(套)(間),房屋結構為_____,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其中實際建筑面積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___平方米),房屋用途為_____;該房屋平面圖見本合同附件一,該房屋內部附著設施見附件二;(房屋所有權證號、土地使用權證號)(房地產權證號)為____。
第二條 房屋面積的特殊約定。
本合同第一條所約定的面積為(甲方暫測)(原產權證上標明)(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如暫測面積或原產權證上標明的面積(以下簡稱暫測面積)與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的面積有差異的,以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實際測定面積(以下簡稱實際面積)為準。
該房屋交付時,房屋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的差別不超過暫測面積的±___%(不包括±___%)時,房價款保持不變。實際面積與暫測面積差別超過暫測面積的±_____%(包括____%)時,甲乙雙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種方式處理:
1.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
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給利息。
2.每平方米價格保持不變,房價款總金額按實際面積調整。
第三條 土地使用權性質。
該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為_____;土地使用權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房地產轉讓批準文件號為_____;該房屋買賣后,按照有關規定,乙方(必須)(無須)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
第四條 價格。
按(總建筑面積)(實際建筑面積)計算,該房屋售價為(幣)每平方米___元,總金額為(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條 付款方式。
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支付定金(幣)___億___千___百___拾___萬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全部價款付給甲方。具體付款方式可由雙方另行約定。
第六條 交付期限。
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房屋的產權證書交給乙方,并應收到該房屋全部價款之日起_____日內,將該房屋付給乙方。
第七條 乙方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條規定的時間付款,甲方對乙方的逾期應付款有權追究違約利息。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____計算。逾期超過____天后,即視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屆時,甲方有權按下述第____種約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甲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乙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乙方據實賠償。
2.乙方按累計應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八條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五條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按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個月內按_____利率計算;自第_____個月起,月利息則按____利率計算。逾期超過_____個月,則視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權按下列第_____種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1.終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實際經濟損失超過甲方支付的違約金時,實際經濟損失與違約金的差額部分由甲方據實賠償。
2.甲方按乙方累計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合同繼續履行。
第九條 關于產權登記的約定。
在乙方實際接收該房屋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在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向房地產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登記手續。如因甲方的過失造成乙方不能在雙方實際交接之日起_____天內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乙方有權提出退房,甲方須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內將乙方已付款退還給乙方,并按已付款的_____%賠償乙方損失。
第十條 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一條 因本房屋所有權轉移所發生的土地增值稅由甲方向國家交納,契稅由乙方向國家交納;其他房屋交易所發生的稅費除另有約定的外,均按政府的規定由甲乙雙方分別交納。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項,由甲、乙雙方另行議定,并簽訂補充協議。
第十三條 本合同之附件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補充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均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甲、乙一方或雙方為境外組織或個人的,本合同應經該房屋所在地公證機關公證。
第十五條 本合同在履行中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甲、乙雙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甲、乙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六條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經_____公證(指涉外房屋買賣))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條 本合同連同附表共_____頁,一式_____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_____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甲方代理人(簽章): 乙方代理人(簽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簽于_____ 簽于_____
買賣合同 篇8
甲方(賣方):
乙方(買方):
甲、乙雙方就樓房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合同條款;
一、甲方自愿將坐落齊河縣晏嬰路(建筑面積1740平方米)房地產出賣給乙方,并將與所出賣該房產的相關地使用權同時出賣給乙方(附該房產位置圖)。
二、甲方需與第1項所列房產一并過戶到乙方北京藝海興邦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名下。
三、雙方議定上述房地產轉讓總價款為人民幣大寫:陸佰玖拾陸萬元整(人民幣小寫:¥6,960,000.00元)。
四、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支付定金大寫:伍萬元整,小寫:50000.00元。
五、乙方支付定金之15日內,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現金全部付清(定金從中扣除)。
六、甲方保證該房產合法、權屬清楚、該房產歸屬乙方一切所有權、使用權。
七、辦理房產證手續所產生有關事項由甲、乙雙方分別承擔契稅和營業稅。
八、如乙方轉讓使用權甲方如同等辦理乙方手續一樣辦理他方手續。
九、甲方應在前將該房產交付乙方;屆時該房產應無任何擔保、抵押、無人租住、使用;無欠賬,如電話費、水電費、物業管理費、取暖費、入網費、有線電視費等。
十、如遇各種拆遷,自然災害發放土地權辦理各種手續、證件、賠償、產權、產物各種款項,保證不折不扣的如數交給乙方。
十一、本合同簽訂后,如一方違反本合同條款,該方應向對方支付無違約金;一方如不能按規定交付房產或按規定支付房款,每逾期一日,應向對方支付50元罰金,逾期3個月視為毀約;甲方主動退回違約金,罰金、足額房款,乙方主動退出房屋使用權。
十二、本協議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賣方):印
住址:
電話:
乙方(買方):
住址:
電話:
簽約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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