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屆畢業生求職網提供:HR工具人事管理規章總則
人事管理規章
□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為使本公司員工管理有所遵循,特定本規則。 
第二條 范圍: 
(一)本公司員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關法令外,悉依本規則辦理。 
(二)本規則所稱員工,系指本公司雇用男女從業人員而言。 
□ 雇 用 
第三條 本公司各單位如因業務需要,必須增加人員時,應先依新進人員任 
用事務處理流程規定提出申請,經總經理核準后,由人事單位辦理考選事宜。 
第四條 新進人員考試或測驗及審查合格后,由人事單位辦理試用申請表,原則上職員試用3個月,作業員試用40天,期滿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績優良者,可縮短其試用時間。 
第五條 試用人員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務成績欠佳或無故曠工者,可隨時停止試用,予以解雇,試用不滿三日者,不給工資。 
第六條 試用人員于報到時,應向人事科繳驗下列表件: 
(一)全戶戶口本及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二)最后服務單位離職證明。 
(三)保證書及最近三個月內半身脫帽照片一張。 
(四)試用同意保證。 
(五)人事資料。 
(六)扶養親屬申報表。 
(七)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書或證件等)。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者,不得雇用: 
(一)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緝,尚未結案者。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吸食鴉片或其他代用品者。 
(五)虧欠公款受處罰有案者。 
(六)患有神精病或傳染病者。 
(七)品性惡劣,經公私營機關開除者。 
(八)體格檢查經本公司認定不適合者。 
(九)未滿15歲者。 
第八條 員工一經正式雇用,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視情況應與本公司簽訂“定期工作協議契約書”,雙方共同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