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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員工辭職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17-08-13編輯:misrong

            編輯:應屆畢業生人力資源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公司人員相對穩定、維護正常人才流動秩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辭職程序

            第二條 員工應于辭職前至少1個月向其主管提出辭職請求。

            第三條 員工主管與辭職員工積極溝通,對績效良好的員工努力挽留,探討改善其工作環境、條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四條 辭職員工填寫辭職申請表,經各級領導簽署意見審批。

            第五條 員工辭職申請獲準,則辦理離職移交手續。公司應安排其他人員接替其工作和職責。

            第六條 在所有必須的離職手續辦妥后,到財務部領取工資

            第七條 公司可出具辭職人員在公司的工作履歷和績效證明。

            第三章 離職談話

            第八條 員工辭職時,該部門經理與辭職人進行談話;如有必要,可請其他人員協助。談話完成下列內容:

            1. 審查其勞動合同;

            2. 審查文件、資料的所有權;

            3. 審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4. 審查其掌管工作、進度和角色;

            5. 闡明公司和員工的權利和義務。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九條 員工辭職時,人事經理應與辭職人進行談話,交接工作包括:

            1. 收回員工工作證、識別證、鑰匙、名片等;

            2. 審查員工的福利狀況;

            3. 回答員工可能有的問題;

            4. 征求對公司的評價及建議。

            記錄離職談話清單,經員工和談話經理共同簽字,并分存公司和員工檔案。

            第十條 辭職員工因故不能親臨公司會談,應通過電話交談。

            第四章 辭職手續

            第十一條 辭職員工應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1. 公司的文件資料、電腦磁片;

            2. 公司的項目資料;

            3. 公司辦公用品;

            4. 公司工作證、名片、識別證、鑰匙;

            5. 公司分配使用的車輛、住房;

            6. 其他屬于公司的財物。

            第十二條 清算財務部門的領借款手續。

            第十三條 轉調人事關系、檔案、黨團關系、保險關系。

            第十四條 辭職人員若到競爭對手公司就職,應迅速要求其交出使用、掌握的公司專有資料。

            第十五條 辭職人員不能親自辦理離職手續時,應寄回有關公司物品,或請人代理交接工作。

            第五章 工資福利結算

            第十六條 辭職員工領取工資,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為正式離職日期。

            第十七條 辭職員工結算款項:

            1. 結算工資。

            2. 應得到但尚未使用的年休假時間。

            3. 應付未付的獎金、傭金。

            4. 辭職補償金。按國家規定,每年公司工齡補貼1個月、最多不超過24個月的本人工資。

            5. 公司拖欠員工的其他款項。

            須扣除以下項目:

            1. 員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罰金;

            2. 員工對公司未交接手續的賠償金、抵押金;

            3. 原承諾培訓服務期未滿的補償費用。

            如應扣除費用大于支付給員工的費用,則應在收回全部費用后才予辦理手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公司辭職工作以保密方式處理,并保持工作連貫、順利進行。

            第十九條 辭職手續辦理完畢后,辭職者即與公司脫離勞動關系,公司亦不受理在 個月(如3個月)內提出的復職要求。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人事部解釋、補充,經公司總經理批準頒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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