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變更戶主
1、辦理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戶主
(1)原戶主死亡的;
(2)原戶主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的;
(3)原戶主出國(境)定居或者加入外國國籍的;
(4)原戶主戶口遷出的;
(5)房屋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發生轉移,現房屋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認為需要變更的;
(6)戶內成年人及房屋產權人協商一致申請變更的;
(7)其他特殊原因應當變更戶主的。
2、辦理手續:(1)居民戶口簿;(2)新戶主居民身份證;(3)戶內成年人及房屋產權人協商一致的書面意見。
3、辦理程序及時限:在派出所戶籍窗口當場辦理。
(二)申請變更姓名
1、辦理條件: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屬未成年人的,應當經未成年人父母雙方或者監護人協商一致并共同到場;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的,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姓氏:①因血親關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間變更的;②因收養關系變更姓氏的;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離婚或者再婚變更姓氏的;④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變更名字:①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違背公序良俗的;②姓名或者姓名的諧音易造成性別混淆、他人誤解或者傷及本人感情的;③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④公安機關認為確需變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3)對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變更,按以下情形辦理:①以本人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十六周歲以上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自主決定本人姓名的變更;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申請變更其姓名的,必須征得其本人同意;②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經協商同意,申請變更該未成年人姓名的,應當征得其本人同意;③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姓名的變更,由其父親和繼母,或者母親和繼父協商一致后決定。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①正在服刑或者被勞動教養、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
②作為當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尚未執行完畢的;
③父母離婚的未成年人變更姓名,父母未能達成協議的;
④變更姓名或者更正出生日期未滿三年的。
2、辦理手續:①書面申請報告;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③符合辦理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
3、辦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經調查核實報報縣(市、區)局審批后辦理。
4、辦理時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三)申請變更出生日期
1、辦理條件:出生日期原則上不得更改。公民實際出生日期與居民戶口簿登記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請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申請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組織、人事部門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確定或者更改的;
(2)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已依據《出生醫學證明》申報戶口,要求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