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條件
1、投靠戶口遷入
2、公民因干部、職工調動申請戶口遷入
3、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員工申請戶口遷入
4、公民因錄用公務員申請戶口遷入
5、公民因購買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請戶口遷入
6、公民因投資引資符合條件遷入
7、引進人才申請入戶人才流動服務中心集體戶
8、公民因部隊家屬隨軍申請遷移
9、軍人轉業家屬和子女隨遷
10.、軍人工作調動家屬及子女隨遷
11、城遷農
12、僧人、道士申請戶口入戶
13、承租人員申請戶口遷入
14、登記社區集體戶口
注:1.公民因親屬投靠、工作調動、人才引進、購房落戶、投資引資、務工等原因申報戶口遷入的,應當符合遷入地戶口準入條件。
2.省內戶口遷移不再使用戶籍證明,省外公民申請戶籍遷入的,應盡量通過人口信息系統查詢原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名稱,無法核查且申請人未提供居民戶口簿的,應要求申請人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戶籍證明。
辦理材料
1、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請投靠戶口遷入:
(一)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二)未婚子女投靠父母;
(三)投靠配偶;
(四)符合準入條件的其他親屬(限于中心城市、縣城區、建制鎮建成區范圍內)。
公民申請投靠遷入,投靠人可到遷入地公安公安機關申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申請;
(二)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
(三)投靠人與被投靠人之間關系證明;
(四)被投靠人房屋所有權證和同意投靠遷入聲明。
符合準入條件的其他親屬投靠,遷移時需同時提交被投靠人村(居)委會同意入戶證明和社區民警意見。
2、公民因購買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申請戶口遷入
應當向遷入地公安機關提交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