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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湖北省戶口遷移手續流(3)

            時間:2018-04-04 戶口遷移 我要投稿

              (3)《戶口遷移證》。

              (4)居民身份證。

              (5)錄取通知書。

              (6)《新生花名冊》(一式三份)。

              逐級報分局、市局核準后,統一辦理集體戶口登記。

              3、技工學校新生戶口遷入

              所需材料:

              (1)市發改委招生計劃。

              (2)《技工學校招收新生落戶表》(一式兩份)。

              (3)《戶口遷移證》。

              (4)居民身份證。

              (5)錄取通知書。

              (6)《新生花名冊》(一式兩份)。

              逐級報分局、市局核準后,統一辦理集體戶口登記。

              (六)投資興辦實業人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

              對在我市投資100萬元以上,興辦二、三產業、具有法人資格,有租賃或自建廠房、辦公場所,且資金占用一年以上,或雖投資不足100萬元,而年納稅額達5萬元以上的,不受有無固定住所的限制,可辦理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此項遷入戶口,暫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準后,簽發《戶口準遷證》。

              所需材料:

              1、申請人書面申請。

              2、《營業執照》。

              3、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4、稅票。

              5、租賃或自建房相關有效證件。

              6、申請人及隨遷人居民身份證。

              7、隨遷配偶子女的,附結婚證。

              8、遷入人原籍戶籍證明。

              9、《申請戶口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

              10、其他相關材料。

              (七)干部、職工工作調動戶口遷入落戶

              在職干部、職工工作調動戶口遷入,直接到市公安局辦理《戶口準遷證》。

              所需材料:

              1、縣級以上具有調配權的勞動、人事、組織部門出具的調令或實行垂直領導的系統內部有調配權的勞動、人事、組織部門出具的調動函。

              2、《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3、遷入人戶籍證明。

              4、居民身份證。

              5、隨遷配偶子女的,附結婚證。

              (八)部隊轉業軍人及隨遷家屬子女、軍隊干部家屬隨軍落戶

              1、部隊轉業干部隨遷家屬子女落戶,應先到市局戶政處辦理戶口準遷手續。

              所需材料:

              (1)市、縣軍轉辦簽發的《石家莊市接收軍隊轉業干部隨調(遷)家屬落戶審批表》。

              (2)《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以上兩種表均蓋市、縣軍轉辦章)

              (3)隨遷家屬戶籍證明。

              (4)居民身份證。

              2、軍官具備家屬隨軍條件的,經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軍。市公安局審核下列材料后,簽發《戶口準遷證》。

              所需材料:

              (1)《軍隊干部申請家屬戶口隨軍審批表》。

              (2)師(旅)以上政治部門干部任職命令。

              (3)軍官證。

              (4)結婚證。

              (5)隨遷家屬居民身份證。

              (6)隨遷人員戶籍證明。

              (7)年滿十八周歲的隨遷家屬戶口為城鎮人口的,須持有《再就業優惠證》。

              (8)其他相關證明證件。

              注:對安置辦落戶通知書上的出生日期與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派出所按原戶口底簿登記的出生日期辦理落戶(派出所根據情況,可核查戶口底簿,也可從注銷信息庫中提取本人人口信息)。屬異地安置,對安置辦落戶通知書上的出生日期與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須由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銷戶口證明,按注銷戶口證明辦理落戶。

              (九)在當地工作、生活滿10年的常住戶口居民,仍無固定住所的,可憑租賃房屋證明,或在親屬處居住證明,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證明,申請辦理其直系親屬戶口遷入。

              所需材料:

              (1)申請人申請。

              (2)戶籍證明。

              (3)結婚證及身份證。

              (4)租賃房屋證明或親屬戶口(并提供合法固定住所)

              (5)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十)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人員落戶

              對從市區及各縣(市)注銷戶口的捕、勞、少人員,釋放、解教、解除少管后,市區及各縣(市)內無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投靠的,可投靠關系密切的人員落戶。

              所需材料:

              (1)本人書面申請。

              (2)勞改機關或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機關發給的解釋證明或解除教養、管教證明。

              (3)注銷戶口證明(應注明沒有可以投靠的直系和旁系親屬)。

              (4)被投靠人的書面申請。

              (5)被投靠人的戶口簿。

              (6)填寫《解決疑難戶口落戶表》(一式兩份)。

              報分、縣局同意后,派出所辦理遷入落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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