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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從業資格易考點總結
導語:“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 簡稱CCBP它是由中國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辦公室負責組織和實施的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百分網小編為大家總結了一些考試的知識點,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一、代理業務
1.代收代付業務
代收代付業務是商業銀行利用自身的結算便利,接受客戶委托代為辦理指定款項收付事宜的業務。目前主要是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兩類。
2.代理銀行業務
①代理政策性銀行業務,即商業銀行受政策性銀行的委托對其自主發放的貸款代理結算并對其賬戶資金進行監管的一種中間業務。目前主要代理中國進出口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業務。
②代理中央銀行業務主要包括代理財政性存款、代理國庫、代理金銀等業務。
③代理商業銀行業務是商業銀行之間相互代理的業務,包括代理結算業務、代理外幣清算業務、代理外幣現鈔業務等。
3.代理證券業務
代理證券資金清算業務主要包括:
①一級清算業務,即各證券公司總部以法人為單位與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之間發生的資金往來業務。
②二級清算業務,即法人證券公司與下屬證券營業部之間的證券資金匯劃業務。
4.代理保險業務
代理保險業務是指代理機構接受保險公司的委托,代其辦理保險業務的經營活動。
代理保險業務的種類主要包括:代理人壽保險業務、代理財產保險業務、代理收取保費及支付保險金業務、代理保險公司資金結算業務。
5.其他代理業務
(1)委托貸款業務
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2)代銷開放式基金
開放式基金代銷業務是指銀行利用其網點柜臺或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等銷售渠道代理銷售開放式基金產品的經營活動。
(3)代理國債買賣
銀行客戶可以通過銀行營業網點購買、兌付、查詢憑證式國債、儲蓄國債(電子式)以及柜臺記賬式國債。
二、商事法律基本規定
1 公司法律制度
1 《公司法》概述
2004年,由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啟動《公司法》的修改,2005年2月第一次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0月27日第三次審議時通過,修改后的《公司法》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公司法》共二百一十九條。
我國《公司法》主要以股東承擔責任的范圍和形式、股東人數的多少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兩類。國有獨資公司是一類特殊的有限責任公司。
2 公司設立制度
公司設立是指公司發起人為促進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資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所必須完成的一系列法律行為的總稱。
設立公司必須履行公司設立的程序。
3 公司資本制度
公司資本,是股東為達到公司目的所實施的財產出資的總額。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特點是:
(1)資本法定。
(2)強調公司必須有相當的財產與其資本總額相維持。
(3)強調公司資本不得任意變更。
4 公司的組織機構
1.股東大會
2.董事會
3.公司經理
4.監事會
5 公司終止制度
公司因破產或解散而導致終止,喪失其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終止主要有兩種情形:
(1)公司破產
(2)公司解散
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②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④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以及人們法院予以解散的,應當解散。
上述解散情形出現時,除公司合并、分立免于清算外,公司均必須進行清算,清理債券債務。
三、銀行業務禁止
1 商業銀行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的禁止
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2 對商業銀行存貸業務中不正當手段的禁止
我國商業銀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具體表現:一是利率方面的不正當競爭;二是金融服務方面的不正當競爭。
3 同業拆借業務的禁止
同業拆借,應當遵守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禁止利用拆入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者用于投資。
銀行業務限制
1 對同一借款人貸款限制
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同一借款人”應該包括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及其控股的,或擔任負責人的子商業銀行。
2 對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限制
《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業銀行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所謂“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是指在發放貸款額度、擔保貸款條件等方面違反公平原則給予關系人較一般借款人優越的條件。
3 對商業銀行投資業務的限制
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4 商業銀行結算業務的限制
商業銀行辦理的票據承兌、匯兌、委托收款等結算業務,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兌現,收付入賬,不得壓單、壓票或者違反規定退票。有關兌現、收付入賬期限的規定應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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