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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關員

            報關員考試業務技能重點知識輔導

            時間:2025-02-17 03:27:28 報關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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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關員考試業務技能重點知識輔導

              報關員是指通過全國報關員資格考試,依法取得報關從業資格,并在海關注冊登記,代表所屬企業(單位)向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業務的人員。接下來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了報關員考試業務技能重點知識輔導,想了解更多相關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報關員考試業務技能重點知識輔導

              一、加工貿易手冊

              加工貿易手冊,全稱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手冊,也常稱作海關手冊,在行業內經常簡稱為手冊。加工貿易手冊記載了經營企業開展加工貿易所需要的進口原料數量(指標)、出口成品數量(指標)及成品對應的原料單耗情況。

              在以合同為單元的加工貿易管理模式下,加工貿易經營單位應向海關辦理加工貿易手冊的設立手續,取得加工貿易手冊,并憑以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和向海關辦理合同核銷手續。加工貿易進出口貨物數量不可以超出手冊的備案數量(指標)。

              加工貿易手冊經歷了早期純紙質手冊、海關電子化紙質手冊、現在的無紙化(電子化)通關手冊3個階段。目前,無紙化通關手冊(電子化手冊)全面應用,企業在向海關辦理加工手冊設立時,海關不再核發紙質手冊(或者所核發的紙質手冊僅作為報核時的手冊憑證,見表2—2—1)。企業辦理通關手冊設立后,海關核發加工手冊號及手冊的登記信息,企業憑以辦理通關手續。

              二、ERP管理系統和BOM表

              略。

              三、QP系統

              略。

              四、海關關于加工貿易報備的基本規范

              摘選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加工貿易貨物監管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19號)。

              第二章加工貿易貨物手冊設立

              第十一條經營企業應當向加工企業所在地主管海關辦理加工貿易貨物的手冊設立手續。

              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不在同一直屬海關管轄的區域范圍的,應當按照海關對異地加工貿易的管理規定辦理手冊設立手續。

              第十二條除另有規定外,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的手冊設立,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貿易方式、單耗、進出口口岸,以及進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稱、商品編號、規格型號、價格和原產地等情況,并且提交下列單證:

              (一)主管部門簽發的同意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有效批準文件;

              (二)經營企業自身有加工能力的,應"-3提交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三)經營企業委托加工的,應當提交經營企業與加工企業簽訂的委托加工合同、主管部門簽發的加工企業“加工貿易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

              (四)經營企業對外簽訂的合同;

              (五)海關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證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三條經營企業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提交齊全、有效的單證材料,申報設立手冊的,海關應當自接受企業手冊設立申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加工貿易手冊設立手續。

              需要辦理擔保手續的,經營企業按照規定提供擔保后,海關辦理手冊設立手續。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應當在經營企業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后辦理手冊設立手續:

              (一)涉嫌私運,已經被海關立案偵查,案件尚未審結的;

              (二)由于管理混亂被海關要求整改,在整改期內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要求經營企業在辦理手冊設立手續時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

              (一)租賃廠房或者設備的;

              (二)首次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

              (三)加工貿易手冊延期兩次(含兩次)以上的;

              (四)辦理異地加工貿易手續的;

              (五)涉嫌違規,已經被海關立案調查,案件尚未審結的。

              第十六條加工貿易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手冊設立手續:

              (一)進口料件或者出口成品屬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

              (二)加工產品屬于國家禁止在我國境內加工生產的;

              (三)進口料件不宜實行保稅監管的;

              (四)經營企業或者加工企業屬于國家規定不允許開展加工貿易的;

              (五)經營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海關報核已到期的加工貿易手冊,又重新申報設立手冊的。

              第十七條經營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的手冊設立,申報內容、提交單證與事實不符的,海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貨物尚未進口的,海關注銷其手冊;

              (二)貨物已進口的,責令企業將貨物退運出境。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情形下,經營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提供相當于應繳稅款金額的保證金或者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保函,并且繼續履行合同。

              第十八條已經辦理加工貿易貨物的手冊設立手續的經營企業可以向海關領取加工貿易手冊分冊、續冊。

              第十九條加工貿易貨物手冊設立內容發生變更的,經營企業應當在加工貿易手冊有效期內辦理變更手續。

              需要報原審批機關批準的,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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