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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考指南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時間:2025-05-23 18:50:45 報考指南 我要投稿

            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2017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預習>>第一章 總論,歡迎來做題,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知識點: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1.行政處罰

              警告;(聲譽罰)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財產罰)

              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為罰)

              行政拘留。(人身罰)

              2.行政處分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三)刑事責任

              1.主刑

              管制:3個月以上2年以下,最高3年

              拘役: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最高1年

              有期徒刑:6個月以上15年以下

              【注意1】數罪并罰“總和刑期不滿35年的,最高不能超過20年,總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25年”。

              【注意2】數罪中有判處了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了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后,管制仍須執行。(2016年新增)

              2.附加刑

              罰金;剝奪了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注意1】政治權利: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自由權;擔任國家機關職務權;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權。

              【注意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屬于行政責任;“罰金;沒收財產”屬于刑事責任。

              往年精選習題:

              下列法律責任形式中,屬于民事責任形式的有( )。

              A、沒收財產

              B、消除危險

              C、暫扣許可證

              D、賠禮道歉

              【正確答案】BD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法律責任。(1)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2)選項A屬于刑事責任;(3)選項C屬于行政責任。

              知識點:行政復議決定

              (1)方式: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方法。

              【注意】與仲裁和訴訟不同。

              (2)舉證責任: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3)答復時間: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新增】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得超過“30日”。

              (4)決定種類:

              ①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②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③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5點)

              A.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B.適用依據錯誤的;

              C.違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濫用權力的;

              E.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注意1】被申請人不按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等,視為無證據。

              【注意2】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5)生效——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鏈接】仲裁調解書“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民事訴訟判決書一審“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上訴生效。

              (6)執行

              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

              被申請人不履行成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

              往年精選習題:

              行政復議期間被申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需要停止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停止執行。(  )

              【正確答案】 對

              【答案解析】 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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