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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級會計經濟法基礎知識: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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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稅務行政復議受理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但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提出。
(1)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2)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
只有符合幾種法定情形之一時,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初級職稱通過做題熟悉知識點是關鍵:
多項選擇題
如果納稅當事人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有( )。
A.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主體
B.稅務機關不予審批減免稅
C.稅務機關不予開具完稅憑證的行為
D.稅務機關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的行為
【答案】AB
【解析】選項CD屬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
各經濟糾紛解決途徑之間的關系
(一)橫向關系VS縱向關系
仲裁與民事訴訟都是適用于橫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針對縱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都由行政管理相對人一方提出申請。
(二)橫向關系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仲裁or民事訴訟(或裁或審)
1.申請仲裁的前提:存在有效仲裁協議
(1)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有效的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
(3)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2.裁后不得再裁或再訴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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