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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時間:2025-04-24 05:44:10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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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導讀:2018年初級會計師考試開始預習,為了方便考生學習,應屆畢業生小編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和初級會計實務預習考點,希望考生多加記憶。

            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內容導航】:

              (一)考情分析

              (二)單元框架

              (三)考點解讀

              (四)納稅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五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第二單元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的內容。

              【知識點】: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第二單元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


            考卷之一

            考卷之二

            考卷之三

            單項選擇題

            2題3分

            2題3分

            2題3分

            多項選擇題

            1題2分

            -

            1題2分

            判斷題

            1題1分

            1題1分

            1題1分

            不定項選擇題

            -

            4題8分

            4題8分

            合計

            4題6分

            7題12分

            8題14分

              單元框架

              考點解讀

              納稅人

              1.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具體包括中國公民,個體工商戶,外籍個人以及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等。

              2.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是對投資者個人或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3. 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

              (1)劃分標準和納稅義務

            類型

            判定標準

            納稅義務

            居民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

            無限(全面)納稅義務,即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向中國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

            非居民納稅人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的個人

            有限納稅義務,即僅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中國政府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又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

              (2)“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判定

              ①“一個納稅年度內”

              在中國境內居住滿1年,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1月1日~12月31日)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在計算居住天數時,臨時離境應視同在華居住,不扣減其在華居住天數。

              ②臨時離境

              臨時離境,是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一次離境不超過30日或者多次離境累計不超過90日。

              【案例1】外籍個人甲2014年9月1日入境,2015年10月1日離境;

              在本案中,2014年度、2015年度,甲在中國境內居住均未滿365日,不屬于居民納稅人。

              【案例2】外籍個人乙2013年9月1日入境,2014年10月1日回國探親,2014年10月8日返回中國,2015年2月1日離境;

              在本案中:(1)2013年度和2015年度,乙明顯未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不屬于居民納稅人;(2)2014年度,乙一次離境未超過30日(10月1日~8日),屬于臨時離境,不扣減其在華居住天數,滿足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的要求,屬于居民納稅人。

              【案例3】外籍個人丙2014年9月1日入境,2015年5月1日回國探親5天后返回中國,2015年10月1日再次回國探親7天后返回中國;

              在本案中:(1)2014年度,丙明顯未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不屬于居民納稅人;(2)2015年度,丙多次離境,但累計天數未超過90日,依然滿足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365日的要求,屬于居民納稅人。

              (3)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①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②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③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④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⑤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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