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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時間:2025-03-29 15:37:29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2018年初級會計師考試開始預習,為了方便考生學習,應屆畢業生小編整理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希望考生多加記憶。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預習考點

              【知識點】:行政訴訟范圍

              1.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12個)

              (1)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3)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6)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7)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8)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9)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10)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11)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12)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2.人民法院不受理當事人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4個)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解釋1】制定行政法規、規章是立法行為,不由法院監督,因此不能對行政法規、規章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對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含規章)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不合法的,可以通過司法建議形式,建議制定機關修改或者廢止。

              【解釋2】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決定”(內部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訴,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知識點】:行政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一般情況下,第一審行政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2)海關處理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4)其他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相關鏈接】(1)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2.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相關鏈接】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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