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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地域管轄

            時間:2025-10-17 14:05:12 考試輔導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地域管轄的知識,歡迎閱讀。

            2018年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考點:地域管轄

              【知識點】:地域管轄

              1.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1)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或者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對被采取強制教育措施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原則

              (1)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管轄。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2010年多選題、2015年多選題)

              【解釋1】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設備所在地,侵權結果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

              【解釋2】因產品、服務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服務提供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轄權。

              (5)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2014年判斷題)

              (6)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7)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8)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9)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人民法院管轄。

              (10)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由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解釋】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屬管轄

              (1)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解釋】(1)合同當事人如果事先或者事后約定了解決糾紛的管轄法院,按照約定;(2)如果未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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