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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輔導

            《經濟法基礎》考點復:稅款征收方式

            時間:2025-01-25 13:29:00 考試輔導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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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濟法基礎》考點復:稅款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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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方式: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

              稅款征收措施(★★★)

              具體措施:核定、調整稅額;責令繳納并加收滯納金;責令提供納稅擔保;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阻止出境。

              【注意1】區分稅款征收方式與稅款征收措施:稅款征收方式是征稅的方法,稅款征收措施是保證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的手段。

              【注意2】區分稅款征收措施與稅務行政處罰:稅款征收措施屬于行政強制措施,是納稅人應履行的義務不履行國家采取的強制其履行的手段,并非處罰。

              (一)核定、調整應納稅額(★★)

              1.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記憶提示】可以核定的情形要么沒賬要么相當于沒賬。

              2.核定方法

              (1)參照當地同類行業或者類似行業中經營規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核定;

              (2)按照營業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動力等推算或者測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當其中一種方法不足以正確核定應納稅額時,可以同時采用兩種以上的方法核定。

              (二)滯納金(★★★)

              1.計算公式

              滯納金=應納稅款×滯納天數×0.5‰

              2.滯納天數

              自納稅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算尾不算頭)

              【鏈接】票據法貼現期的計算:貼現日至匯票到期前1日。(算頭不算尾)

              【注意】滯納金與實體法納稅期限的結合考查。

              (三)納稅擔保(★★)

              1.擔保方式

              保證、抵押、質押

              2.適用納稅擔保的情形

              (1)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2)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3)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4)其他。

              3.納稅擔保的范圍

              稅款;滯納金;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

              【鏈接】票據法:追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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