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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題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要點筆記

            時間:2025-02-02 02:01:12 試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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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要點筆記

              第四節 預付卡

              知識點:預付卡

              一、預付卡的概念和分類

              (一) 預付卡的概念

              預付卡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二)預付卡的分類

              預付卡是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商品或服務的預付價值。

              按不同標準,可以對預付卡做不同的分類。

              二、預付卡的相關規定

              (一)預付卡的限額

              1.預付卡以人民幣計價,不具有透支功能。

              2.單張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預付卡資金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二)預付卡的期限

              1.記名預付卡可掛失,可贖回,不得設置有效期;

              2.不記名預付卡不掛失,不贖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預付卡,可通過延期、激活、換卡等方式繼續使用。

              (三)預付卡的辦理

              1.個人或單位購買記名預付卡或一次性購買不記名預付卡1萬元以上的,應當使用實名并向發卡機構提供有效身份證件。

              2.單位一次性購買預付卡5000元以上,個人一次性購買預付卡 5萬元以上的,通過銀行轉賬等非現金結算方式購買,不得使用現金。購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購買預付卡。

              (四)預付卡的充值

              1.預付卡通過現金或銀行轉賬方式進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為預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額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現金。單張預付卡充值后的資金余額不得超過規定限額。

              (五)預付卡的使用

              預付卡在發卡機構拓展、簽約的特約商戶中使用,不得用于或變相用于提取現金,不得用于購買、交換非本發卡機構發行的預付卡、單一行業卡及其他商業預付卡或向其充值,卡內資金不得向銀行賬戶或向非本發卡機構開立的網絡支付賬戶轉移。

              (六)預付卡的贖回

              1.記名預付卡可在購卡3個月后辦理贖回,贖回時,持卡人應當出示預付卡及持卡人和購卡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由他人代理贖回的,應當同時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單位購買的記名預付卡,只能由單位辦理贖回。

              (七)預付卡的發卡機構

              1.預付卡發卡機構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核準,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支付機構。

              2.支付機構未經購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與購卡人和持卡人的預付卡業務無關的目的。

              3.發卡機構要嚴格發票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4.發卡機構接受的、客戶用于未來支付需要的預付卡資金,不屬于發卡機構的自有財產,發卡機構不得挪用、擠占。

              5.發卡機構必須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存放預付資金,并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接受銀行對備付金使用情況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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