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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費入學”不免費 開發商違約擔責

2011年1月,一家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其售樓廣告中稱,購買其所建小區內的房屋,業主子女可以“不出社區,輕松讀完小學,且不必承擔任何費用。”許女士因工作較忙兒子即將上小學,自己不方便照顧,覺得該條件對其非常有利,遂購買了一套商品房。但入住后卻發現小區內的小學系民辦,不僅不能免費反而必須按照民辦學校的更高收費標準繳費。許女士要求公司承擔該費用,卻被拒絕。理由是其先前的說法只是廣告,而房屋銷售合同中并無有關子女入學的約定。
實際上,公司必須就其承諾負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商品房的銷售廣告和宣傳資料為要約邀請,但是出賣人就商品房開發規劃范圍內的房屋及相關設施所作的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訂立以及房屋價格的確定有重大影響的,應當視為要約。該說明和允諾即使未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亦應當視為合同內容,當事人違反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而上述“相關設施”,并不單純是指會所、健身設施、綠化面積等有形的附屬物,還應包括廣告中承諾的有關服務。房地產公司對業主孩子免費就讀小學的承諾,系其明確的自我添加義務,該承諾自然應視為“要約”。而且,子女的教育歷來是普通民眾最關心的問題,該條件對于業主是否購房、是否接受該房價具有重大影響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因此,房地產公司允諾業主孩子免費就讀小學“應當視為合同內容”。
鑒于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故在房地產公司不能履約的情況下,須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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