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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工程師考試中容易混淆的數字考點
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由建設部和人事部共同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其中建設部負責組織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培訓教材和命題工作,統一規劃和組織考前培訓。以下是小編整理的監理工程師考試中容易混淆的數字考點,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監理工程師考試中容易混淆的數字考點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1995年10月1日實施
3、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4、定金的定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5、履約保函保證金額一般為合同總額的5%-10%
6、《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1982年4月13日發布
7、《合同法》由總則、分則、附則3部分組成,總則包括8章,分則按標的特點分15種
8、顯失公平:民間借貸約定的利息高于銀行同期同種貸款利率的4倍
9、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10、仲裁委員會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
11、仲裁庭的組成可由當事人約定3名仲裁員,也可約定1名仲裁員
12、當事人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請求仲裁補正
13、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14、必須招標的:a 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b 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c 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d 單項合同低于上述的,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有關的設備材料的采購,必須招標。
15、邀請招標邀請對象5-7家為宜,但不應少于3家
16、評標委員會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以外的專家不得少于總數的2/3
17、中標通知書發出后的30天內,雙方訂立書面合同
18、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的15天內,應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19、監理邀請招標數量以3-5家為宜
20、額外工作:非監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暫停或終止監理業務,其善后工作及恢復監理業務前不超過42天的準備工作時間
21、委托人對監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有異議,應在收到支付通知書24小時內向監理人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無異議酬金項目支付
22、監理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乙方要求時,應在變更或解除42日前通知對方
23、委托人認為監理人無正當理由又未履行監理義務時,可向監理人發出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1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終止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
24、監理人在應當獲得監理酬金之日起30日內仍未收到支付單據,而委托人未做任何書面解釋,或暫停監理業務期限已超過6個月時,監理人可以向委托人發出終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內未收到委托人答復,可進一步發出終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2份通知發出后42日內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復,監理人可終止合同,也可自行暫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監理業務。
25、勘察費用支付:合同簽訂后3天內,發包人支付預算勘察費的20%作為定金;勘察人提交勘察成果資料后10天內,發包人一次付清全部工程費用
26、發包人未在合同規定時間支付勘察費,每超過1天,按未支付勘察費的1‰償付違約金
27、勘察人未在合同規定時間遞交勘察成果,每超1天,應減收勘察費的1‰
28、設計費用:在合同簽字后的3日內,發包人支付設計人設計費總價的20%為定金;設計人提交初步設計文件3天內,發包人支付設計費總額的30%
29、發包人提供設計依據資料超過規定期限15日內,設計人交付文件時間相應順延;超過規定期限15日以上時,設計人有權重新確定提交設計文件的時間
30、發包人延誤支付設計費,每超過1天,支付2‰的違約金;超過30天以上時,設計人有權暫停履行下階段工作,并書面通知發包人
31、設計人延誤完成設計,每延誤1天,應減收該項目應收設計費的2‰
32、《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設部和工商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發;通用條款分為11部分47個條款
33、發包人需要撤換工程師,應至少在易人前7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4、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的50%;超過1年的,不少于30%,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或銀行付款保函。
35、承包人不能按時開工,應在開工日期前7天,書面向工程師提出,工程師在接到申請后的48小時內未予答復,視為同意,工期相應順延
36、預付款支付時間不遲于約定開工日期前7天;發包人不預付,承包人在約定預付時間7天后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發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人可在發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
37、發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發包人應在到貨前24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共同清點
38、承包人供應的材料設備,承包人應在到貨前24小時通知工程師共同清點
39、隱蔽工程或中間部位的驗收,承包人先自檢,并在驗收前48小時書面通知工程師驗收,承包人準備驗收記錄。工程師不能按時進行驗收,應在驗收前24小時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不參加,視為認可驗收記錄;參加驗收后24小時,工程師不在驗收記錄上簽字,視為認可驗收記錄。
40、工程師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暫停施工,并在發出暫停施工通知后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41、承包人實施處理意見后,書面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收到48小時內給予答復,若未答復,承包人可自行復工
42、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順延的情況發生后14天內,將延誤的工期向工程師提出書面報告,工程師在收到報告后14天內給予確認答復,不答復,視為報告要求被確認
43、發包人需對工程設計進行變更,應提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通知。
44、承包人在工程變更確定后14天內,提出追加合同價款的報告,若不提出,視為沒改變;工程師在收到14天內,給予答復,若不答復,視為確認要求。
45、工程量計量,工程師在接到承包人報告的7天內,按圖紙核實已完工程量,并在現場實際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共同參加,工程師不通知,計量無效;承包人不參加,計量有效;工程師收到報告7天內未計量,從第8天起,工程量視為確認。
46、發生可調整合同價款的事件后,承包人應在發生后14天內,將調整的金額、原因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工程師收到通知14天內不確認,視為同意
47、發包人應在雙方計量確認后14天內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進度款,延期,從計量確認后第15天起計算應付款的貸款利息
48、不可抗力時間結束后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通報受災情況和損失情況,及預計清理和修復的費用;若不可抗力事件繼續發生,承包人應每隔7天向工程師報告一次受害情況,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結束后14天內,向工程師提交清理和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49、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毒害性環境中施工,及使用毒害性、腐蝕性物品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工程師,并提出相應的防護措施,井工程師認可后實施,由發包人承擔安全防護措施費用
50、單機無負荷試車:承包人在試車前48小時向工程師發出要求試車的書面通知,承包人組織試車,承包人準備試車記錄,發包人提供必要條件。工程師不能參加,需在試車前24小時書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不參加視為承認記錄,試車合格,工程師在試車記錄上簽字,試車結束24小時后不簽字,視為認可記錄
51、聯動無負荷試車:發包人組織,承包人做好準備工作;發包人在試車前48小時書面通知承包人做好試車準備工作,試車合格,雙方在記錄上簽字。
52、符合工程竣工驗收要求的工程,發包人收到工程竣工該報告后28天內,組成驗收組,制定驗收方案;發包人在驗收后14天內給予認可或提出修改意見;若上述28天內不驗收,14天內不給意見,視為竣工驗收報告已被認可,從第29天起,發包人承擔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責任
53、屬于保修范圍的項目,承包人在接到發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內派人保修,緊急搶修事故時,應立即到達事故現場搶修
54、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經發包人認可后28天,承包人向發包人遞交竣工結算報告及完整的結算資料;發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報告及結算資料后28天內,給予確認或意見,及時辦理支付手續;承包人收到竣工結算價款后14天內將竣工工程交付發包人,施工合同即告終止。發包人收到結算資料28天內不支付,從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銀行貸款利率支付利息,并承擔違約責任;發包人收到結算資料28天內不支付,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在收到結算資料后56天內仍不支付(催告后28天內),承包人可協議發包人或申請法院將工程折價拍賣,優先受償。
55、驗收報告經發包人確認后28天內,承包人不遞交結算資料,發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應交付,發包人不要求交付,承包人應承擔保管責任
56、在接到采購方的書面異議通知后,供貨方應在10天內(或合同商定時間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采購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57、一方當事人要求變更或解除采購合同時,及時將自己的意圖通知對方,對方也應在接到書面通知后15天(或合同約定時間內)予以答復,否則視為默認
58、若采購方要求變更到貨地點或接貨人,應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期限屆滿前40天通知對方
59、供貨方逾期交貨,采購方不需要時,可在接到發貨協商通知后的15天內,通知供貨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供貨方繼續發貨
60、交貨數量不符,不在同一城市,采購方先接受并保管貨物,再將詳細情況和處理意見在到貨后的10天內通知對方。供貨方在接到通知10天內答復,否則視為同意意見
61、采購方逾期付款,延期付款利率一般按每天萬分之五計算
62、供貨方在每批貨物備妥及裝運車輛發出24小時內,應以電報或傳真通知采購方
63、FIDIC合同條件
1)合同協議書,業主發出中標函的28天內,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有效履約保證后,簽署
2)缺陷通知期內承包商接到業主修補缺陷通知后42天內未派人修補,業主憑可履約保函索賠
3)業主提供的支付擔保,擔保期限至缺陷通知期滿后6個月,并且為無條件擔保
4)缺陷通知期,次要部位通常半年,主要一年,個別重要也可約定一年半
5)專用條款中的日拖期賠償額視合同金額的大小,可在0.03% ~0.2%合同價范圍內約定,最高賠償限額一般不超過合同價的10%
6)解決合同爭議的程序,雙方將爭議提交合同爭端裁決文員會84天后,委員會應作出合理裁決,作出裁決后28天內,任何一方未提出異議,此裁決生效。若有異議,或委員會未作出裁決,在此期限后的28天應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機構在收到申請后的56天才開始審理。
7)爭端裁決委員會現場考察的間隔時間不少于140天,離開前,應向業主和承包商提交考察報告
8)基準日:通用條件內以投標截止日期前第28天定義為基準日
9)承包商應在合同約定的日期或接到中標函后的42天內(合同未作約定)開工,工程師則應至少提前7天通知承包商開工日期,承包商收到開工通知后的28天內,提交施工進度計劃。提交的21天內,工程師未提出需異議,視為認可
10)每隔一段時間(一般為3個月)承包商都要對施工計劃進行一次修改,并工程師認可
11)當事人雙方應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工程量變化較大可以調整單價的百分比(可在15%~25%范圍內確定)
12)可以調整合同工作單價的原則:a 實際測量的工程量比規定的變動大于10%;b 工程量的變更與對該項工作規定的具體費率乘機超過了接受的合同款額的0.01%; c 變更造成的該項工作每單位工程量費用的變動超過1%
13)通用條件內針對預付款金額不少于合同價22%的情況規定了管理程序
14)承包商將銀行出具的履約保函和預付款保函交給業主并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21天內簽發“預付款支付證書”,業主按合同約定的數額支付預付款
15)預付款扣還:承包商獲得工程進度款累計達到合同總價的(減去暫列金額)10%那月起扣,每次扣還金額=(本次應得款額-本次應扣保留金)×25%
16)材料預付款,訂購物資經工程師確認后,按發票價值80%作為材料與付款額,包括在當月應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內,目前施工合同的約定通常在60%~90%范圍內
17)材料預付款扣回,材料用于永久工程,構成永久工程合同價格的一部分后,在計量工程量的承包商應得款內扣除預付的狂想,扣回最長時間不超過6個月
18)業主的資金安排:接到工程開工通知后28天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一個總價承包項目的價格分解建議表;第一份資金需求估價單應在開工日期后42天內提交;應按季度提交修正的估價單,直到工程的接收證書頒發為止。業主接到承包商的請求后,應在28天內提供合理的證據,表明已作出資金安排,業主未能按資金安排計劃和交付的規定執行,承包商可提前21天以上通知業主,將暫停工作或降低工作速度
19)保留金:每次月進度款支付時扣留的百分比一般為5%~10%,累計扣留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的2.5%~5%。
20)當保留金已累計扣留到保留金限額的60%時,承包商可提交保留金保函代換保留金,業主返還保留金限額的50%,剩余部分待頒發履約證書后再返還,保函金額在頒發接受證書后不遞減
21)物價浮動對合同價格的調整,第n期間使用的現行費用指數或參照價格,以該期間(具體支付證書的相關期限)最后一日之前第49天費用指數或參照價格確定
22)工程師收到承包商月支付報表后28天內,按核查結果簽發支付證書,業主的付款時間不應超過工程師收到承包商的月進度付款申請單后的56天,延期按銀行貸款利率加3%計算利息
23)竣工檢驗,承包商完成工程并準備好竣工報告所需的資料后,應提前21天將某一確定日期通知工程師,說明此日后已準備好進行竣工檢驗,工程師應指示在該日期后14天內的某日進行
24)通過竣工檢驗后,承包商在他認為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申請辦法接受證書,工程師在接到承包商申請后的28天內,認為已滿足竣工條件,即可頒發工程接收證書
25)當竣工檢驗條件具備后,承包商應在接到工程師通知的14天內完成檢驗工作
26)頒發工程接收證書后的84天內,承包商應按工程師規定的格式報送竣工報表,工程師應在收到竣工報表后28天內完成,業主依據工程師簽證支付
27)工程師應在缺陷通知期滿后的28天內,向業主簽發解除承包商承擔工程缺陷責任的證書,并將副本送給承包商;業主應在證書頒發后的14天內,退換承包商的履約證書
28)頒發履約證書后的56天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最終報表草案,同時向業主提交一份“結清單”,進一步證實最終報表的支付總額,作為同意與業主終止合同關系的書面文件,工程師在接到最終報表的28天內簽發最終支付證書,業主在收到證書后的56天內支付,只有當業主按照最終支付證書的金額予以支付并退還履約保函后,結清單才生效,承包商的索賠權也即行終止
29)承包商可以要求分包商提供履約保函,在工程師頒發缺陷責任證書后的28天內退回
64、索賠事件發生后的28天內,承包人向工程師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提交后28天內,遞送正式索賠報告,若索賠事件的影響持續存在,應每隔28天報出索賠證據資料和索賠要求,索賠事件的影響結束后28天內,報出最終詳細報告,提出索賠論證資料和累計索賠金額
65、建設工程監理制于1988年開始試點,1997年《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規定
66、監理單位違反《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責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等
67、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責令停止執業3個月以上1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終身不予注冊,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68、建設部2006年10月16日發布了《關于落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理責任的若干意見》
69、建設部2001年7月17日頒發了《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監理管理辦法》
70、初步設計提出的總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總投資的10%以上,應重新報批
71、監理工程師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止執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72、監理有限責任公司,指由50人以下的股東共同出資
73、監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數量應有5個以上的發起人
74、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75、技術入股,最多可占企業總股本的35%
76、監理企業綜合資質:注冊資本不少于600萬元,有5個以上工程類別的專業甲級工程監理資質,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60人,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5人,一級建造師、一級建筑師、一級結構師及其他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累計不少于15人次
77、監理企業專業甲級資質: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企業技術負責人是注冊監理師,并具有15年以上工程建設經歷或者具有工程高級職稱。所有注冊工程師累計不少于25人次,監理師不少于配備表,造價師不少于2人,近兩年內獨立監理過3個以上相應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
78、監理企業專業乙級資質: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企業技術負責人為監理師,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設經歷,各種注冊師累計不少于15人次,監理師不少于配備表,造價師不少于1人
79、監理企業專業丙級資質: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企業技術負責人為監理師,有8年以上工程建設經歷,監理師不少于配備表中人數
80、事務所資質標準:合伙人有3名以上注冊監理師,均有5年以上從事建筑工程監理的工作經歷,有書面合作協議書,有固定工作場所,取得合伙企業營業執照
81、申請綜合、專業甲級資質的,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級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20日內審查完畢,將意見與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后者收到后20日內作出決定
82、對列入當地城建檔案管理部門接受范圍的工程,工程竣工驗收3個月內,向當地城建檔案管理部分移交一套符合規定的工程文件
83、A類表:A1—工程開工/復工報審表 A2—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審表
A3—分包單位資格報審表 A4—___報驗申請表
A5—工程款支付申請表 A6—監理工程師通知回復單
A7—工程臨時延期申請表 A8—費用索賠申請表
A9—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 A10—工程竣工報驗單
84、B類表:B1—監理工程師通知單 B2—工程暫停令
B3—工程款支付證書 B4—工程臨時延期審批表
B5—工程最終延期審批表 B6—費用索賠審批表
85、C類表:C1—監理工作聯系單 C2—工程變更單
86、民用建筑主體結構耐用年限分為4級:15-30年、30-50年、50-100年,100年以上
87、勘察設計階段節約投資的潛力均在10%以上,設計準備階段可達95%
88、《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發布
89、《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2000年1月30日發布
90、《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001年4月
91、施工總承包企業按專業共分為12個資質類別,每個資質又分為特級、一、二、三級
92、專業承包企業按專業分為60個資質類別,每個資質又分為一、二、三級
93、勞務分包企業有13個資質類別,木工、砌筑、鋼筋作業分為一、二級,油漆、架線不分級
94、見證取樣的頻率和數量,包括在承包單位自檢分為內,一般所占比例為30%
95、見證點施工之前24小時,書面通知工程師
96、保修期及索賠期規定:一般國產設備從發貨日期12~18個月,進口設備6~12個月,對進口設備,力爭在索賠期的上半年或9個月內安裝完畢,以爭取3~6個月時間考驗
97、自制設備,在經過6個月的生產考驗后,按試驗大綱驗收,不允許降低標準
98、檢驗批抽檢,生產方風險(錯判概率α)和使用方風險(羅盤概率β),主控項目對應于合格質量水平的α和β均不宜超過5%;一般項目,α不宜超過5%,β不宜超過10%
99、直接經濟損失低于5000元的為質量問題,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為質量事故
100、一般質量事故:5千以上(含5千),5萬以下的;影響使用功能和工程結構安全,造成永久質量缺陷的
101、嚴重質量事故:5萬以上(含五萬),10萬以下,嚴重影響使用功能或工程結構安全,存在重大質量隱患的,事故性質惡劣,造成2人以上重傷的
102、重大質量事故:損失10萬元以上(含10萬),工程倒塌或報廢,人員死亡或重傷3人以上的
103、特別重大事故:死亡30人及以上,損失500萬以上,或其他性質特別嚴重
104、重大質量事故分為4級:
一級:死亡30人以上,損失300萬元以上
二級: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損失10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
三級: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重傷20人以上,損失30萬以上,100萬以下
四級:死亡2人以下,或重傷3人以上,19人以下,損失10萬以上,30萬以下
105、《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2000年1月1日施行
106、排列圖法:累計頻率A類(0%~80%)B類(80%~90%)C類(90%~100%)
107、控制圖法:合格點子,連續25點以上處于控制界限內,連續35點中僅1點超過控制界限,連續100點中不多于2點超出控制界限
108、多次同側:連續11點中有10點在同側,連續14點中有12點在同側,連續17點中有14點在同側,連續17點中有14點在同側
109、出現5點鏈,應注意生產過程發展狀況;出現6點鏈,開始調差原因;出現7點鏈,判定工序異常,需采取處理措施
110、連續7點或7點以上上升或下降排列,應判定生產過程有異常因素,立即采取措施
111、連續3點至少有2點接近控制界限,連續7點至少有3點接近控制界限,連續10點至少有4點接近控制界限,判定為異常
112、兩類風險控制范圍是α= 1%~5% β=5%~10%
113、GB/T19000-2000質量管理體系—基礎和術語,GB/T1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要求,GB/T19004-2000質量管理體系—業績改進指南,ISO19011—質量和環境審核指南
114、過程方法PDCA(P—策劃,D—實施,C—檢查,A—處置)
115、影響項目投資最大的階段,是約占工程項目建設周期四分之一的技術設計結束前的工作階段,初步設計階段,影響項目投資的可能性為75%~95%,在技術設計階段,35%~75%,在施工圖設計階段,5%~35%
116、項目編碼1~2為工程分類順序碼,建筑工程01,裝飾裝修02、安裝03、市政04、園林綠化05、礦山06;3~4位為專業工程順序碼;5~6位為分部工程順序碼;7~9位為分項工程順序碼;10~12位為工程量清單項目順序碼
117、生產能力指數法n取值原則:靠增加設備裝置的數量,以及靠增大生產場所擴大生產規模時,,n取0.8~0.9;靠提高設備、裝置的功能和效率擴大生產規模時,n取0.6~0.7,擬建與已建的比值一般不能超過50倍,在10倍以內效果好
118、利息備付率(ICR),大于1正常運營,否則付息能力保障程度不足
119、償債備付率(DSCR),大于1正常,否則表示當年資金不足以償付當期債務,需借款
120、財務凈現值(FNPV)≥0,方案可行,小于0,方案應拒絕
121、財務內部收益率(FIRR),≥基準收益率,則FNPV≥0,可行,反之不可
122、暫列金額一般可按分部分項工程費的10%-15%考慮
123、總承包服務費:對分包的進行總承包管理和協調時,按分包工程造價的1.5%計算;進行管理和協調,并提供配合服務時,可按3%-5%計算;招標人自行供應材料的,可按招標人供應材料價值的1%計算
124、包工包料的工程預付款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額的10%,不高于合同金額的30%,發包人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后的1個月內或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內預付工程款,未支付,承包人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后10天內向發包人發出要求預付通知,發包人仍未預付,可在發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
125、所有隱蔽工程均需進行驗收,2人以上簽證,工程保修金一般為合同價款的3%,發包人在質量保修后14天內,將剩余保修金和利息返回承包商。
126、承包商應在履約證書頒發后(56)天內向工程師提交最終報表草案
拓展:監理工程師考試《工程控制》考點歸納
一、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確定的一般原則和基本要求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方案確定的一般處理原則是:正確確定事故性質,即表面性還是實質性、結構性還是一般性、迫切性還是可緩性;正確確定處理范圍,除直接發生部位,還應檢查處理事故相鄰影響作用范圍的結構部位或構件。其處理基本要求是:安全可靠,不留隱患;滿足建筑物的功能和使用要求;技術上可行,經濟合理原則。
二、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可能采取的處理方案和適合情況
(1)修補處理。通常當工程的某個檢驗批、分項或分部的質量雖未達到規定的規范、標準或設計要求,存在一定缺陷,但通過修補或更換器具、設備后還可達到要求的標準,又不影響使用功能和外觀要求,在此情況下,可以進行修補處理。
(2)返工處理。當工程質量未達到規定的標準和要求,存在的嚴重質量問題,對結構的使用和安全構成重大影響,且又無法通過修補處理的情況下,可對檢驗批、分項、分部甚至整個工程返工處理。
(3)不做處理。某些工程質量問題雖然不符合規定的要求和標準構成質量事故,但根據其嚴重情況,經過分析、論證、法定檢測單位鑒定和設計等有關單位認可,若對工程或結構使用及安全影響不大,也可不做專門處理。
三、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鑒定與驗收
(1)檢查驗收。
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完成后,監理工程師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報驗的基礎上,應嚴格按施工驗收標準及有關規范的規定進行,結合監理人員的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結果,依據質量事故技術處理方案設計要求,通過實際量測,檢查各種資料數據并進行驗收,并應辦理交工驗收文件,組織各有關單位會簽。
(2)必要的鑒定。
為確保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效果,凡涉及結構承載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處理工作,常需做必要的試驗和檢驗鑒定工作;或質量事故處理施工過程中建筑材料及構配件保證資料嚴重缺乏,或對檢查驗收結果各參與單位有爭議時,常見的檢驗工作有:混凝土鉆芯取樣,用于檢查密實性和裂縫修補效果,或檢測實際強度;結構荷載試驗,確定其實際承載力;超聲波檢測焊接或結構內部質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滲漏檢驗等。檢測鑒定必須委托政府批準的有資質的法定檢測單位進行。
(3)驗收結論。驗收結論通常分為以下幾種:
1)事故已排除,可以繼續施工;
2)隱患已消除,結構安全有保證;
3)經修補處理后,完全能夠滿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滿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時應有附加限制條件,例如限制荷載等;
5)對耐久性的結論;
6)對建筑物外觀影響的結論;
7)對短期內難以做出結論的,可提出進一步觀測檢驗意見。
標記監理工程師《合同管理》考點分析
法律關系的特點
(1)債權的轉讓在合同內有約定,但不改變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2)在合同履行期限內,第三人可以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人不得拒絕。
(3)對第三人履行債務原則上不能增加履行的難度和履行費用,否則增加費用部分應由合同當事人的債權人給予補償。
(4)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向合同當事人的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即仍由合同當事人依據合同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第三人沒有此項權利,他只能將違約的事實和證據提交給合同的債權人。
經濟合同公證的程序:
(一)申請。
法人之間、法人與個體工商戶、專業戶、承包經營戶、農戶之間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均可向有管轄權的公證機關提出申請,當事人申請公證,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派代表人到公證處。代表人應持有代表權的委托書。當事人申請公證時,必須提交經濟合同一式3份,以及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的形式可以采用口頭和書面兩種。口頭申請時,公證機關應制作書面紀錄;書面申請時,應按照一定格式填寫申請表。
(二)審查。
依法審查經濟合同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當事人是否具有合法資格;當事人是法人的,要審查其是否具有法人資格;當事人是專業戶、個體戶時,要審查其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已進行注冊登記,是否持有營業執照。
2.合同內容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令、現行政策規定和國家計劃的要求。
3.在簽訂合同時,是否貫徹了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的原則。
4.合同條款是否齊備,合同的主要條款應包括: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等。
5.簽訂合同的手續是否完備。
通過公證人員的審查,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完備或者有疑義時,可以要求當事在接到公證處的通知后,作出必要的補充。公證人員也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進行調查,索取有關證明和材料。如果公證人員認為經濟合同不真實,不合法,公證處可予以拒絕辦理公證。公證員應當用口頭或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拒絕公證的理由和申訴程序。當事人不服公證處的拒絕或認為公證員處理不當,可以向公證處所在地的市、縣司法行政機關申訴,由受理申訴的機關作出決定。如果公證人員認為應予公證時,應制作公證文書。
(三)制作公證文書。
公證人員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準予公證時,應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批準的格式制作公證文書。公證文書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事項、單位名稱(全稱)、公證書編號、辦理公證時間、公證員簽名和公證機關印章。經濟合同公證,一般不寫實體證詞,只證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簽字、印章屬實。
公證文書要制成正本兩份,一份由公證處存檔備案;另一份交給當事人。根據要求,還可以制成若干份副本。
(四)交納公證費用。
當事人辦理公證事務,應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收費辦法,交納費用。
可變更或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條件,但一方當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
如果合同當事人對合同的可變更或可撤銷發生爭議,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有權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不問于尤效合同,當事人提出請求是合同被變更、撤銷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主動變更或者撤銷合同。
當事人如果只要求變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其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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