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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南監理工程師合格標準
2017年海南監理工程師合格標準暫未公布,各位考生可先參考2016年海南監理工程師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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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名稱 |
合格標準 |
試卷滿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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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合同管理 |
66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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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質量、投資、進度控制 |
96 |
1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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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基本理論與相關法規 |
66 |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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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 |
72 |
120 |
【拓展閱讀】
權利義務第二十五條注冊監理工程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注冊監理工程師稱謂;
(二)在規定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三)依據本人能力從事相應的執業活動;
(四)保管和使用本人的注冊證書和執業印章;
(五)對本人執業活動進行解釋和辯護;
(六)接受繼續教育;
(七)獲得相應的勞動報酬;
(八)對侵犯本人權利的行為進行申訴。
第二十六條注冊監理工程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管理規定;
(二)履行管理職責,執行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
(三)保證執業活動成果的質量,并承擔相應責任;
(四)接受繼續教育,努力提高執業水準;
(五)在本人執業活動所形成的工程監理文件上簽字、加蓋執業印章;
(六)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技術秘密;
(七)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注冊證書或者執業印章;
(八)不得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受聘或者執業;
(九)在規定的執業范圍和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內從事執業活動;
(十)協助注冊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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