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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2015年中小學教師資格證考試面試時間調整通知
教師資格是國家對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人員的基本要求,是公民獲得教師職位、從事教師工作的前提條件。教師資格制度是國家實行的教師職業許可制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教師法》明確規定,凡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必須具備相應教師資格,沒有相應教師資格的人員不能聘為教師。教師資格法定憑證為《教師資格認定申請表》和教師資格證書, 在全國范圍內適用。

報考條件
(一)思想品德條件:
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履行《教師法》規定的義務,遵守教師職業道德。并經申請人員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街道辦事處思想品德鑒定合格;應屆畢業生,由所在學校進行思想品德鑒定。
(二)學歷條件:
申請教師資格與應當具備的學歷條件:
1.幼兒園教師: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2.小學教師資格: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3.初中教師資格:高等師范專科學校或其他大學專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4.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高等師范本科學校或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5.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實習指導教師資:中等職業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并具有相當助理工程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者中級以上工人技術等級;
6.高等學校教師資格: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7.成人教育教師資格: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在校生(大二、大三、應屆畢業生)憑學生證或相關證明均可報名參加考試。
(三)教育教學能力
1.具備承擔教育教學工作所必須的基本素質和能力。非師范教育類專業畢業的人員需參加教育學、心理學補修、測試和教育教學能力測評,成績合格。
2.普通話水平應當達到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頒布的《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二級乙等以上標準,并取得相應等次《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
3.具有良好的身體素質和心理素質,無傳染性疾病,無精神病史,適應教育教學工作的需要,經教師資格認定機構組織在縣級以上醫院體檢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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