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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學期歷史教學計劃

            時間:2025-10-31 05:16:54 教學計劃 我要投稿

            上學期歷史教學計劃(通用5篇)

              所謂“年薪制”,就是工資一年一發。發放工資的周期從一個月、一個星期變成了一年,讓一些不法用人單位找到損害勞動者利益的機會,以至于欠薪、減薪、逃薪、限制辭職現象時有發生,勞動者不得不因之驚呼“傷不起”。

            上學期歷史教學計劃(通用5篇)

              欠薪的托詞

              2011年12月31日,鄒女士與一家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約定實行“年薪制”,按月薪3000元的標準,期滿一年后一次性發放。2012年5月,由于女兒突患重病,鄒女士不僅花光了所有積蓄,而且已借債無門。無奈之下,只好要求公司支付此前已工作期間的工資,但被公司拒絕,理由是其工作時間遠遠未滿一年,鄒女士無權要求提前支付。

              法官釋法:公司應當向鄒女士支付工資。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7條也指出:“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公司與鄒女士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期滿一年后一次性發放”,明顯違反了“按月”、“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規定,公司自然無權將之作為欠薪的托詞。因此,鄒女士有權要求公司就工資發放作出調整,公司至少應當按每月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標準向鄒女士預付工資,期滿時再行結算。

              減薪的借口

              截至2012年7月1日,茍女士在一家公司的工作時間已滿一年。其間,茍女士付出了很多心血和汗水,從沒有遲到過一次,更沒有受到過任何批評、處分。然而,滿以為能拿到全額年薪的她,卻被告知由于物價、房價大幅上漲,公司對其包吃包住的花費已隨之增加不少,故必須按照每月200元的標準從年薪中扣減,以減少公司損失。

              法官釋法:公司無權對茍女士減薪。《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第3條則指出:“《規定》第15條中所稱‘克扣’系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茍女士未曠工、遲到早退,未曾受到過批評處分,表明其已經提供正常勞動,公司借口包吃包住花費的增加,為轉嫁損失而減少其合同工資,明顯屬于克扣。

              逃薪的手段

              2011年8月5日,袁女士等27人分別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各自月基本工資2000元,加班工資、提成、年終獎另行計算,但所有報酬都按“年薪制”,在期滿一年后一并發放。可時至2012年8月4日,袁女士等人突然發現,公司老板已欠下129萬余元應付報酬逃之夭夭。而袁女士等人面對此情此景,欲哭無淚。

              法官釋法:袁女士等人可以尋求公力救助。雖然僅憑個人的能力難以甚至無法找到逃薪的老板,但他們完全可以通過向公安機關報案來尋求公力救助。刑法第276條規定:“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公司老板的行為已涉嫌犯罪。同時,袁女士等人還可以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以獲取自己的應得報酬。

              限制辭職的砝碼

              2012年3月8日,連女士與一家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實行“年薪制”。2012年8月1日,連女士見公司員工之間勾心斗角,尤其是對她妒忌者大有人在,自己的才華實在難于施展,遂向公司遞交了書面辭呈,言明將在一個月后離職。公司基于人才難得而一再挽留,見連女士去意已決,便以其工作時間未滿一年為由,拒絕發放已工作期間的工資。

              法官釋法:公司無權以拒發工資作為限制連女士辭職的砝碼。一方面,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即連女士依此解除勞動合同是對自身法定權利的行使,公司無權拒絕,更不能以拒發工資相要挾。該法第30條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故如果公司我行我素,連女士可依此規定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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