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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考前必看知識點

            時間:2020-10-01 12:13:42 基金從業 我要投稿

            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考前必看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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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從業《基金法律法規》考前必看知識點

              私募股權投資退出機制

              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機制是指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在其所投資的創業企業發展相對成熟后,將其持有的權益資本在市場上出售以收回投資并實現投資的收益。常見的私募股權投資退出機制主要有公開上市、并購或回購以及破產清算三大類。

              1.公開上市(IPO)

              公開上市(IPO)是指風險投資者通過風險企業股份公開上市,將擁有的私人權益轉換成為公共股權,在獲得市場認可后,轉手以實現資本增值。

              公開上市被一致認為是私募股權投資最理想的退出渠道,其主要原因是在證券市場公開上市可以讓投資者取得高額的回報。

              2.并購或回購

              股份并購是指一家一般的公司或另一家私募股權投資公司,按協商的價格收購或兼并私募股權基金所持有的股份的一種退出渠道。股份出售分兩種:一是指公司間的收購與兼并;二是指由另一家私募股權基金收購接手。

              股份回購是指投資企業或企業家本人出資購買私募股權基金持有的股份,通常企業家要溢價回購股份,保證私募股權基金基本的收益水平。

              3.破產清算

              當投資企業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組織股東、有關專業人員和單位成立清算組,對風險企業進行破產清算。

              對于私募股權基金來說,一旦確認企業失去了發展的可能或者成長太慢,不能給予預期的高額回報,就要果斷地撤出,將能收回的資金用于下一個投資循環。

              基金管理人的市場準入監管

              1.基金管理人的法定組織形式

              基金管理人,就是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為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對基金財產進行管理、運用的機構。由于基金管理存在風險,因此,擔任基金管理人需要相對完善的治理結構和相應的責任承擔能力。

              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業擔任。而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主體資格受到嚴格限制,只能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經中國證監會按照規定核準的其他機構擔任。所謂“中國證監會按照規定核準的其他機構”,是指依據中國證監會2013年2月18日發布的《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在股東、高級管理人員、經營期限、管理的基金財產規模等方面符合規定條件的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向中國證監會申請開展公開募集資金管理業務,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準,即取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

              因為公開募集基金主要面向普通大眾投資人,屬于公共理財產品,社會影響面廣,而證券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專門從事非公開募集基金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機構在業務范圍、風險控制等方面與基金管理公司存在較大差異,所以《資產管理機構開展公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貫徹基金法功能監管的理念,明確規定對于上述機構從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在制度和監管層面與基金管理公司同等對待。同時,針對這些機構的業務特點,從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目的出發,在業務獨立、風險隔離、公平交易、利益沖突防范、從業人員資格條件等方面,對這些機構從事公募基金管理業務提出了特殊的要求。

              2.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的審批

              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著向社會公眾募集的巨額資金,從事著風險很大的證券投資活動,涉及眾多投資人的利益,事關證券市場的穩定,因此,不僅對其運作應當嚴格監管,而且對其設立也應當嚴格審批。中國證監會作為基金政府監管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申請進行嚴格審查,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設立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規定的章程。基金管理公司的章程不僅應當記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公司章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而且要反映《證券投資基金法》對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內部治理結構、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以及行為規范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2)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為切實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具備必要的責任承擔能力,以保證其能夠承擔因違法違規行為給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失后的賠償。

              (3)主要股東應當具有經營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的良好業績、良好的財務狀況和社會信譽,資產規模達到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根據中國證監會2012年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權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東。根據《國務院關于管理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有關問題的批復》國函[2013]132號,基金公司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凈資產不低于2億元人民幣;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0萬元人民幣,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10年以上。

              (4)對基金管理公司持有5%以上股權的非主要股東,非主要股東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內部監控制度完善;非主要股東為自然人的,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在境內外資產管理行業從業5年以上。

              (5)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基金從業人員的專業知識、信譽與基金運作是否規范、業績是否優良關系密切,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設立時就應該有一定數量的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依據《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于15人,并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6)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條件。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7)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基金管理業務屬于金融業務,必須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營業場所,有完善的安全防范設施和其他必要設施,以保證基金管理業務的正常開展和基金財產安全。

              (8)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準則(試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監察稽核報告內容與格式指引(試行)》等文件對于基金管理公司的內部治理結構、內部稽核監控制度、風險控制制度等提出了具體的要求,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符合這些要求。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中國證監會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依照上述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變更公司的實際控制人,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做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此外,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暫行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設立全資子公司,也可以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由基金管理公司控股,經營特定客戶資產管理、基金銷售以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設立或者變相設立子公司。

              LOF的上市交易

              LOF完成登記托管手續后,由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申請在交易所掛牌上市。基金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為上市首日前一交易目的基金份額凈值(四舍五入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LOF在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與封閉式基金基本相同,具體內容如下:

              (1)買入LOF申報數量應當為100份或其整數倍,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01元人民幣。

              (2)深圳證券交易所對LOF交易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比例為10%,自上市首日起執行。

              (3)投資者T日賣出基金份額后的資金T+1日即可到賬(T日也可做回轉交易),而贖回資金至少T+2日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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