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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級建造師工程法規精選知識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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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4017 合同的履行、變更、轉讓、撤銷和終止(了解)
一、履行: 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不得因名稱、法人代表等改變不履行合同
二、合同的變更(略)
三、合同權利義務的轉讓 權利轉讓――通知債務人――無需債務人同意
義務轉讓――債權人同意――否則不發生效力
四、合同的終止
1.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履行――解除――提存――抵消――混同
2.特征:有效合同
方式: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條件:
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
自始消滅――未發生合同關系;將來消滅――合同尚存義務不再履行
3.解除的程序: 通知義務――有異議――請求法院
異議期限可約定――無約定――最長3個月
4.施工合同的解除:
1)發包人解除: 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扁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
期限內未完工,經催告后仍未完工
已完成工程不合格,并拒絕修復
非法轉包、違法分包
2)承包人解除: 未按約定支付工程款
提供的主要材料、構配件不符合強制性標準
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協助義務
五、可撤銷合同
1.自始、相對無效――行使撤銷權后無效(法院或仲裁機構)
2.三類可撤銷合同:重大誤解
顯失公平
欺詐、脅迫、乘人之危――未損害國家利益
3.撤銷權的消滅: 知道或應當知道1年內不行使――消滅
權利人放棄撤銷權
效力待定與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 類型 | 無效合同 |
可撤銷合同
|
效力待定合同
|
| 主要形成原因 | 內容違法 | 意思表示瑕疵 | 主體不合格 |
| 合同簽訂當時 | 無效 | 有效 | 不確定 |
| 合同最終效力 | 無效 | 可能有效、也可能合同無效 | 可能有效、也可能合同無效 |
|
法律后果
|
必然無效、自始無效 | 取決于撤銷權人是否行權 | 取決于有權人是否追認 |
1Z304015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真題示例】
1.某施工合同中約定墊資但未約定墊資利息,施工企業請求法院判決建設單位返還墊資及利息時,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預見的判決結果是( )。
A.返還墊資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利息
B.認定墊資違法,利息予以沒收
C.返還墊資但不支付利息
D.返還墊資并雙倍支付利息
2.某施工合同約定以《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作為結算依據,該工程結算價約4000萬元,發包人應從接到承包人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 )天內核對(審查)完畢并提出審查意見。
A.20 B.30 C.60 D.45
【提示】參看P293,依據《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三)工程竣工結算審查期限
工程竣工結算報告金額 審查時間
500萬元以下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20天
500萬元-2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30天
2000萬元-5000萬元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45天
5000萬元以上 從接到竣工結算報告和完整的竣工結算資料之日起60天
1Z304015建設工程賠償損失的規定
一、賠償損失概念和特征――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
二、承擔賠償損失責任的構成要件(略)
三、賠償損失的范圍―――直接損失
間接損失一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應當預見到的損失
四、約定賠償損失與法定賠償損失
1.違約金低于、過分高于實際損失的―一當事人可請求法院裁量增加、適當減少
2.原則上約定賠償優于法定賠償
五、賠償損失的限制: 不得超過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到的違約后可能造成的損失
一方違約,一方應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賠償損失:
發包人、承包人的損失賠償――違約、違法的都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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