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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培訓考試

            職業病防治法培訓考試題

            時間:2024-12-18 18:15:05 培訓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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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條 職業病防治工作堅持 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綜合治理。

              第四條 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 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 。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職業 ,加強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職業病防治水平,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

              第六條 用人單位必須依法參加 。

              第三章 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應當采取下列職業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設置或者指定 或者組織,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專業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 和實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管理 ;

              (四)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 檔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場所 ;

              (六)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事故 。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必須采用 ,并為勞動者提供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享有下列職業衛生保護權利:

              (一)獲得 、培訓;

              (二)獲得 業病診療、康復等職業病防治服務;

              (三)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 、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四)要求用人單位提供符合防治職業病要求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和個人使用的 ,改善工作條件;

              (五)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 ;

              (六)拒絕 和強令進行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的作業;

              (七)參與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對 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消防條例試題(填空)

              第十二條 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 ,制定本單位的 ,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 ;

              (二)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 ,并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

              (三)按照檢測規范對建筑消防設施每年至少 ,確保完好有效,不具備檢測條件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檢測記錄應當完整準確,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保證防火防煙分區、 ;

              (五)組織防火檢查, ,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進行 ,對消防設備操作控制人員、專職和兼職防火人員等重點崗位的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七)按照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 、燃氣用具及其 ;

              (八)按照國家標準 ,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消防控制室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 。

              單位的 ,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除應當遵守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外,還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確定 ,組織實施本單位的 工作;

              (二)建立消防檔案,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設置防火標志,實行嚴格管理;

              (三)實行 ,并建立巡查記錄;

              (四)對職工進行 消防安全培訓,每半年至少組織 ;

              第十四條 個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 規定;

              (二)遵守單位制定的 和 ;

              (三)維護 、報告火警;

              (四)按規定接受 ;

              (五)安全 ;

              (六)對被監護人進行 。

              第二十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將本單位 的基本情況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應急預案向所在區、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備案。

              第三十九條 禁止在 的場所及其他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 。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單位內部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第四十八條 單位應當通過多種形式開展經常性的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對每名員工應當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宣傳教育和培訓內容應當包括:

              (一)有關 ;

              (二)本單位、本崗位的 ;

              (三)有關消防設施的性能、 ;

              (四)報火警、 的知識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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