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人力資源二級考試重點: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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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集體協商的程序
(一)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確定
1.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的確定程序與集體協商代表的確定程序是一致的。
2. 工資集體協商代表應依照法定程序產生。
(1) 雇員一方由工會代表,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雇員民主推舉代表,并得到半數以上雇員同意。
(2) 雇主一方代表由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員擔任。
(3) 協商雙方應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在協商期間輪流擔任協商會議執行主席,負責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組織工作,并對協商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提出處理建議。
(4) 雇員一方的首席代表應當由工會主席擔任,工會主席也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雇員方面的代表作為首席代表;未成立工會的,由雇員集體協商代表推舉。
(5) 雇主一方的首席代表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書面委托其他雇主方面的代表作為首席代表。
(6)協商雙方均可書面委托本企業以外的專業人士作為本方協商代表,但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代表的1/3。
(7) 由企業內部產生的協商代表參加工資集體協商活動,應視為提供了正常勞動,原來所享受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保險福利待遇不變。
(8)協商代表應遵守雙方確定的協商規則,履行代表職責,并負有保守企業商業秘密的責任。
(二)工資集體協商的實施步驟
勞動關系雙方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工資集體協商的要求,其步驟如下:
1.提出方應事先向另一方提出書面的.協商意向書,明確協商的時間、地點、內容等;另一方接到協商意向書后,應于20日內予以書面答復,并與提出方共同進行工資集體協商。
2.在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商雙方有義務按照對方的要求,在協商開始前5日內,提供與工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
3. 協商形成的工資協議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審議。
4.協商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由企業行政方制作正式工資協議文本,經雙方首席代表簽字蓋章后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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