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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民法》基礎知識點

            時間:2025-01-01 18:01:43 曉麗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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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民法》基礎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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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民法》基礎知識點

              司法考試《民法》基礎知識點

              高度危險責任

              《侵權責任法》

              第七十條 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核設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一條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七十二條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五條 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六條 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1.高度危險責任概述。

              (1)歸責原則:

              ①原則:無過錯責任。

              ②例外:兩種過錯責任:

              (a)第74條規定,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管理人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的,由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所有人具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b)第75條規定,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具有過錯),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2) 免責事由具有特殊性。若《侵權責任法》第70-76條對高度危險責任的免責事由作出了特別規定,不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三章規定的一般免責事由。

              2.因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責任。

              (1)民用核設施發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免責事由有二:

              ①損害是因戰爭等情形(包括武裝沖突、敵對行為、恐怖行為等)造成的。

              ②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須注意:不可抗力不屬于免責事由(《侵權責任法》第70條)

              (2)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免責事由僅限于受害人故意。須注意:不可抗力和戰爭等情形都不是免責事由(《侵權責任法》第71條)

              (3)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承擔無過錯責任。免責事由分為兩個層次:

              ①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②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可見,此種情形免責較為容易(《侵權責任法》第 73條)

              3.因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的責任。

              (1)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擔無過錯責任。免責事由分為兩個層次:

              ①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②能夠證明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若受害人僅有一般過失,不能減輕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2條)

              (2)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

              ①所有人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②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時,管理人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的:

              (a)由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b)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4 條)(見【例1】、【例2】和【例3】)

              (3)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

              ①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的,非法占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

              ②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5條)(見【例5】和【例5】)

              【例1】個體戶甲因為轉產,將不用的氯氣罐放置于公路邊的一塊荒地上,烈日暴曬后,氯氣泄露,導致周邊多人中毒。甲拋棄高度危險物致人損害,甲承擔無過錯責任。

              【例2】個體戶甲因為生產需要十幾罐氯氣,于是與乙簽訂運輸合同,由乙運回,并叮囑罐內專有劇毒氣體,不能暴曬,千萬別弄丟了,否則后果不堪設想。由于乙放置不當,在運輸途中,一罐氯氣滾落遺失在馬路上,烈日暴曬后氯氣泄露,導致周邊多人中毒。

              ①甲為氯氣的所有人,甲沒有過錯,因此甲不承擔責任。

              ② 管理人乙承擔無過錯責任。

              【例3】個體戶甲因為生產需要十幾罐氯氣,于是與乙簽訂運輸合同,由乙運回,由于氯氣具有危險性,甲擔心乙不愿意運輸,就謊稱是食用油。乙以為運輸的真的是食用油,就沒太認真,在運輸途中,一罐氯氣滾落遺失在馬路上,烈日暴曬后氯氣泄露,導致周邊多人中毒。

              ①乙應當承擔無過錯責任。

              ②甲對于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應當與乙承擔連帶責任。

              4.《侵權責任法》第76條規定:

              ①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或者高度危險物存放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

              ②免責的學理基礎:表明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因此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責任(見【例6】)

              【例6】甲公司在公路邊進行爆破(經有權機關批準),事先在公路兩端設置路障,并安排工作人員在路障處解釋情況,嚴防死守,防止爆破時有車輛通行。乙駕駛奧迪A8汽車路過,不顧工作人員勸阻,沖破路障,強行通過(高呼:“我是副縣長的秘書,耽誤了軍機大事,你們負不起責任。”)不料爆破滾下的石頭砸中乙的汽車,乙當場死亡。

              ①甲公司合法實施高度危險作業,已經采取安全措施并盡到警示義務。

              ②乙對損害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可以免除或者減輕甲公司的責任。

              司法考試《民法》基礎知識點

              一、民法的基本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法體系的基石,它貫穿于民法的始終,指導著民事法律行為的判斷和處理。這些原則包括:平等原則,即民事主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自愿原則,即民事主體有權根據自己的意愿從事民事活動;公平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秉持公平、公正的態度;誠實信用原則,強調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應誠實守信,不得欺詐、脅迫他人;以及公序良俗原則,即民事活動不得違反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

              二、民事主體

              民事主體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參與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自然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法人則是依法設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則是指不具有法人資格但能夠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

              三、民事法律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其有效要件包括: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此外,民事法律行為還可以根據一定的條件進行附條件或附期限的約定。

              四、民事權利與義務

              民事權利是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圍或實施一定行為以實現某種利益的自由。而民事義務則是民事主體依法必須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約束。民事權利與義務是相對應的,有權利必有義務,有義務必有權利。

              五、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或法律規定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責任的形式多種多樣,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作、更換、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通過對以上民法基礎知識點的梳理,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民法體系的龐大和復雜。但只要我們掌握了這些基礎知識點,就能夠更好地理解和運用民法知識,為司法考試的成功打下堅實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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