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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

            司考民法考點總結:合同的效力

            時間:2025-04-14 00:39:26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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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司考民法考點總結:合同的效力

              一、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一)類型

              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

              因脅迫訂立的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

              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二)撤銷權享有者

              (三)撤銷權的行使方式和時限(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計算)

              二、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自訂立的合同

              1.追認生效的時間點

              (1)追認的意思表示到達追認之相對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合同相對人)時,追認生效

              (2)法定代理人僅向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作出追認,追認的意思表示到達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之后,合同相對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追認失去效力,此時,法定代理人只能向合同相對人重新作出追認,追認的意思表示到達合同相對人時生效

              2.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

              (1)善意相對人的撤銷權可以通知行使,到達生效

              (2)必須在追認生效之前行使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看不出為限制)冒充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與“善意”相對人訂立的合同有效

              (二)無權代理訂立的合同(內容基本同上)

              (三)無權處分訂立的合同

              1.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區別——以誰的名義訂立合同;善意取得以無權處分為前提

              2.合同效力

              (1)一般情形

              權利人追認的,合同自始有效。

              權利人取得處分權的,合同自始有效。

              權利人未追認并且處分人亦未取得處分權的,合同確定無效

              (2)兩種特殊情形

              第一,因無權處分訂立買賣合同,無權處分不影響買賣合同的效力,若無其他效力瑕疵,該買賣合同

              有效(還可準用于互易、出資、債權轉讓、股權轉讓等其他有償合同)

              第二,擅自出租他人之物訂立的租賃合同有效,但是,房屋租賃合同的非法轉租合同無效

              三、無效合同

              (一)類型

              1.因欺詐、脅迫訂立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2.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生死條款、單身條款、生育條款、處分生命)

              3.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4.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

              注意:違反的必須是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違反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的,不算。

              違反的必須是強制性規定中的效力規范。如果是取締規范,不算(見段波講義)

              效力性規定:既否認行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擊),也否認行為的后果(私法打擊)

              取締性規定:只否認行為本身的效力(公法打擊),不否認行為的后果(私法保護)

              (二)免責條款的無效

              免除給對方造成人身傷害的責任的

              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害的責任的

              (三)越權合同效力

              1.法定代表人越權代表的效力——有效或者效力待定(依據對方是否知情)

              2.法人超過經營范圍合同——原則有效,但是違反禁止、限制、特許經營的規定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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