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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

            司法考試部分法制史真題

            時間:2025-04-24 06:47:14 嘉璇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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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部分法制史真題

              無論在學習或是工作中,我們都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考試真題,借助考試真題可以對一個人進行全方位的考核。一份好的考試真題都具備什么特點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司法考試部分法制史真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司法考試部分法制史真題

              司法考試部分法制史真題 1

              【2014年】

              16. 秦律明確規定了司法官瀆職犯罪的內容。關于秦朝司法官瀆職的說法,下列哪一選項是不正確的?( )

              A. 故意使罪犯未受到懲罰,屬于"縱囚"

              B. 對已經發生的犯罪,由于過失未能揭發、檢舉,屬于"見知不舉"

              C. 對犯罪行為由于過失而輕判者,屬于"失刑"

              D. 對犯罪行為故意重判者,屬于"不直"

              【正確答案】 B

              【答案解析】 選項A說法正確。"縱囚"罪,是指應當論罪而故意不論罪,以及設法減輕案情,故意使案犯達不到定罪標準,從而判其無罪。

              選項B說法錯誤。"見知不舉"罪,是指對明知有犯罪,但不揭發、檢舉。以古非今者,族。吏見知不舉者,與同罪。"

              選項C說法正確。"失刑"罪,指因過失而量刑不當(若系故意,則構成"不直"罪)。

              選項D說法正確。"不直"罪,是指罪應重而故意輕判,應輕而故意重判。

              17. 《唐律·名例律》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關于唐代類推原則,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 類推是適用法律的一般形式,有明文規定也可"比附援引"

              B. 被類推定罪的行為,處罰應重于同類案件

              C. 被類推定罪的行為,處罰應輕于同類案件

              D. 唐代類推原則反映了當時立法技術的發達

              【正確答案】 D

              【答案解析】 《唐律·名例律》規定:"諸斷罪而無正條,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即對律文無明文規定的同類案件,凡應減輕處罰的,則列舉重罪處罰規定,比照以解決輕案;凡應加重處罰的罪案,則列舉輕罪處罰規定,比照以解決重案。如疏議舉律文說,謀殺尊親處斬;但無已傷已殺重罪的條文,在處理已殺已傷尊親的案件時,通過類推就可以知道更應處以斬刑。又舉例說,夜半闖入人家,主人出于防衛,登時殺死闖入者,不論罪。律文沒有致傷的`條文,但比照規定,殺死已不論罪,致傷更不論罪。唐代類推原則的完善反映了當時立法技術的發達。

              選項A錯誤。唐律類推原則的適用前提是法律無明文規定,也就是說有明文規定時要直接適用法律。

              選項B、C錯誤。被類推定罪的行為,處罰可能會重于同類案件也可能輕于同類案件。

              18. 根據清朝的會審制度,案件經過秋審或朝審程序之后,分四種情況予以處理:情實、緩決、可矜、留養承嗣。對此,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

              A. 情實指案情屬實、罪名恰當者,奏請執行絞監候或斬監候

              B. 緩決指案情雖屬實,但危害性不能確定者,可繼續調查,待危害性確定后進行判決

              C. 可矜指案情屬實,但有可矜或可疑之處,免于死刑,一般減為徒、流刑罰

              D. 留養承嗣指案情屬實、罪名恰當,但被害人有親老丁單情形,奏請皇帝裁決

              【正確答案】 C

              【答案解析】 案件經過秋審或朝審復審程序后,分四種情況處理:其一情實,指罪情屬實、罪名恰當者,奏請執行死刑(選項A錯誤);其二緩決,案情雖屬實,但危害性不大者,可減為流三千里,或發煙瘴極邊充軍,或再押監候(選項B錯誤,該選項說法體現了唐代的保辜制度);其三可矜,指案情屬實,但有可矜或可疑之處,可免于死刑,一般減為徒、流刑罰(選項C正確);其四留養承嗣,指案情屬實、罪名恰當,但有親老丁單情形,合乎申請留養條件者,按留養奏請皇帝裁決(選項D錯誤)。

              司法考試部分法制史真題 2

              (2009年)

              57.關于中國法律制度發展和演進,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

              A.商鞅“改法為律”擴充了法律內容,強調了法律規范的普遍性

              B.漢武帝順應歷史發展廢除肉刑進行刑制改革,為建立封建刑罰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礎

              C.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更廣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倫理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使禮、法更大程度上實現融合

              D.清末變法修律基本上是仿效外國資本主義的法律形式,固守中國的封建法制傳統

              【答案】ACD

              【解析】本題考核商鞅變法的歷史意義、漢代廢除肉刑、魏晉南北朝時期法典的發展變化、清末變法修律的主要特點。

              選項A正確。商鞅的“改法為律”強調法律規范的普遍性,具有“范天下不一而歸于一”的功能。“改法為律”,是在法律觀念上的又一進步。

              選項B錯誤。不是漢武帝改革,而是漢文帝廢肉刑。

              選項C正確。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隨著社會政治經濟關系的變化,法律內容也有所發展,主要表現在禮法結合的進一步發展。也就是說,在漢代中期以后的法律儒家化的基礎上,更廣泛、更直接地把儒家的倫理規范上升為法律規范,使禮、法更大程度上實現融合。表現在:“八議”入律與“官當”制度確立、“重罪十條”的產生、刑法制度改革、“準五服制罪”的確立、死刑復奏制度。

              選項D正確。在立法指導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終貫穿著“仿效外國資本主義法律形式,固守中國封建法制傳統”的方針。

              58.關于中國古代訴訟、審判制度的說法,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

              A.西周時期“聽訟”為審理民事案件,“斷獄”為審理刑事案件

              B.唐代縣以下鄉官、里正對犯罪案件具有糾舉責任,對輕微犯罪與民事案件具有調解處理的權力

              C.明代的大審是一種會審制度,每三年舉行一次

              D.清末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

              【答案】ABD 采集者退散

              【解析】本題考核中國古代訴訟的程序和制度。

              選項A正確。西周時期的“獄”與“訟”。民事案件稱為“訟”,刑事案件稱為“獄”,審理民事案件稱為“聽訟”,審理刑事案件叫做“斷獄”。

              選項B正確。唐代地方司法機關仍由行政長官兼理。州縣長官在進行司法審判時,均設佐史協助處理。州一級設法曹參軍或司法參軍,縣一級設司法佐、史等。縣以下鄉官、里正對犯罪案件具有糾舉責任,對輕微犯罪與民事案件具有調解處理的權力,結果須呈報上級。

              選項C錯誤。明代的大審是每五年一次。

              選項D正確。清末司法機關的變化。改刑部為法部,掌管全國司法行政事務;改大理寺為大理院,為全國最高審判機關;實行審檢合署。

              真題2:

              【提要】司法考試真題信息 : 歷年司法《卷三》考試真題及答案解析【精選】

              (多選題)

              李方為平昌公司董事長。債務人姜呈向平昌公司償還40萬元時,李方要其將該款打到自己指定的個人賬戶。隨即李方又將該款借給劉黎,借期一年,年息12%。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確的?

              A.該40萬元的所有權,應歸屬于平昌公司

              B.李方因其行為已不再具有擔任董事長的資格

              C.在姜呈為善意時,其履行行為有效

              D.平昌公司可要求李方返還利息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三》真題第70題

              【正確答案】CD

              【解析】

              李方要其將該款打到自己指定的個人賬戶,而姜呈對此并不知情,公司法定代表人所為的行為可視為公司行為。所以當姜呈為善意時,其履行行為為有效,故C正確。

              根據《公司法》第148條第2款的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還應當返還孳息即利息,故D正確。

              40萬元屬于貨幣,貨幣誰占有誰就擁有所有權。故40萬元的所有權,屬于劉黎,而不是平昌公司,故A錯誤。

              根據《公司法》第149條的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李方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不是當然的不再具有董事長的資格,故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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